GB/T 50466-2018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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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统设计

4.2.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用途、构造、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及参数要求、地区气象参数与能源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2 对使用时间不同、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空气洁净度标准要求不同、噪声控制标准不同、同一时间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域,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合用时,空调系统应适应不同区域要求。

4.2.3 空气调节区气流组织,应根据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气流组织的要求、室内温湿度、允许风速、噪声标准、温湿度梯度、室内热湿负荷分布情况等要求,结合建筑物内部空间特点、装修、设备布置等确定,必要时可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4.2.4 空调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对于流量较大、输送距离较长的供暖空调水系统,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

4.2.5 只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4.2.6 空调冷、热水循环泵扬程应通过空调水系统水力计算确定,并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2.7 空调冷水系统设计补水量可按系统水容量1%计算。

4.2.8 空调水系统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吸入口处,补水泵流量应取补水量的2.5倍~5倍,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kPa~50kPa,补水泵不应少于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