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通风与除尘
3.1 通 风
3.1.1 产生余热、余湿或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3.1.2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3.1.3 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可按表3.1.3选取。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房间应设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表3.1.3 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注: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上排风应为2/3,下排风应为1/3;
2 易燃油库、水处理消毒间等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300 mm~500mm。
3.1.4 排送带有蒸汽或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和风机,宜选用无机阻燃、防腐蚀产品。排除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气体的风机,应选用防爆产品。
3.1.5 原煤仓、产品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矿井来煤时,应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换气次数宜为0.5次/h~1.0次/h。
2 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煤时,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安全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煤仓容积的3次/h换气量;
2)仓下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全面通风与局部排风相结合方式。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局部通风宜与给煤机除尘系统相结合;
3)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3.1.6 受煤坑、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当设备有密闭并采取防尘、降尘、除尘措施时,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当设备无密闭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
2 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与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3 气流方向宜与煤流方向相同。
4 长距离输煤地道可结合安全出口分段设置通风系统。
5 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煤时,宜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相结合的通风系统。
6 通风机与风管宜选用金属制品。
3.1.7 封闭式储煤场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0.5次/h~1.0次/h计算。
3.1.8 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