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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检查记录。
3.1.3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应执行设计文件;
2 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工程;
3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3.1.4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 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进行见证检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 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进行抽样检验;
6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进行现场检查,参建各方应共同确认;
7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所用的仪器仪表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1.5 在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中,凡有轨旁设备安装侵入设备限界或车载设备安装超出车辆限界的,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