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厂址选择及总图布置
4.0.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0.2 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并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安全、卫生、节能、施工、企业发展规划等要素条件全面考虑确定,宜选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
4.0.3 厂址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确定;厂址应选在大气扩散能力较强、污染物本底浓度低的位置;各种自然条件应有利于废气的扩散;厂址宜位于城镇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向。
4.0.4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符合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4.0.5 厂区总图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并应降低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0.6 总图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废气污染危害较大的设施宜远离办公生活区及厂界,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同时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应远离办公生活区及厂界,并充分利用厂内建(构)筑物等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向厂界外的传播;环保设施宜临近污染源布置。总图布置应标明废水总排放口的位置。
4.0.7 油罐区、液氨区(氨水区)宜布置在相对低洼区域;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4.0.8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宜做到挖填方平衡;余土应处理利用;
2 应做好防洪设计,防止水土流失;
3 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植被。
4.0.9 可能产生污染的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应单独设置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有防雨、防晒、防渗设施。
4.0.10 废气处理、污水处理、碎玻璃库(棚)、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等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