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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给水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给水设计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及生活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应综合利用、节约用水,并应采用防污染措施。
3.1.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房、环控电控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电缆竖井及气瓶间等房间。
3.1.3 当车站给水引入管采用金属管材时,在进入车站前应采取防杂散电流绝缘措施。
3.1.4 穿过人防结构的给水管道,应结合战时用水特点设置防护措施和预留平战转换条件。
3.1.5 当给水管道穿过变形缝、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采取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措施。
3.1.6 管道和设备应结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且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采用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