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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边坡稳定性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根据勘察阶段确定,评价精度应与勘察阶段相适应。应在定性分析、定量计算基础上,结合监测结果综合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建议。
5.1.2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按工程地质分区进行,应以整体稳定性评价为基础对各边坡分段做出整体稳定性评价和局部稳定性评价。采掘场边坡稳定性评价时,应对覆盖土体和岩体边坡稳定性分别评价。
5.1.3 边坡稳定计算应以极限平衡法为主、边坡稳定系数为评价指标。土体和岩体边坡稳定性分析应根据破坏类型和破坏模式进行分析计算。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宜采用数值分析法和边坡稳定分析法进行边坡的应力场、变形场分析和渗流分析。边坡稳定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5.1.4 当存在滑坡、崩塌及岩堆、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对现状稳定性和对采掘场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