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1.1 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4.1.2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 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企业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和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 销售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的规定。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储罐的外壁算起。中转站台的外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6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1.2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续表4.2.2
续表4.2.2
续表4.2.2
续表4.2.2
续表4.2.2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捅入法确定。
2 1.1级、1.2级建(构)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表4.2.4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续表4.2.4
续表4.2.4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捅入法确定。
2 1.3级建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外部距离(m)
续表4.3.2
续表4.3.2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捅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表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续表4.3.3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捅入法确定。
2 1.3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表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覆土
库的外部距离(m)
续表4.3.5
续表4.3.5
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捅入法确定。
3 覆土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4.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危险性仓库的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3.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