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核电厂建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核电厂达到设计寿期,拟继续运行,进行延寿评估时;
2)核电厂遭遇极端灾害或事故时;
3)核电厂进行涉及建构筑物用途或使用条件变化的专项技术改造时;
4)外部环境条件出现变化,影响核电厂建构筑物设计基准时;
5)建构筑物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时;
6)建构筑物正常运行时出现影响性能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时;
2)核电厂运行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以掌握建构筑物可靠性水平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 当核电厂设计基准地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抗震能力评估,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3.1.2 核电厂在下列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 厂房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或其他影响耐久年限的问题时;
3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4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疲劳寿命时;
5 核电厂退役处理处置时;
6 围护结构存在局部损伤,但不影响结构整体性能时;
7 应监管机构、运营单位的要求时。
3.1.3 鉴定的对象可取为核电厂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3.1.4 按结构所处环境及其对钢筋、预应力筋和混凝土的影响可将环境分为4类,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应符合表3.1.4-1的规定。盐渍土环境可根据土中不同离子的含量按表3.1.4-2分为5类,氯盐渍土和亚氯盐渍土可归为氯化物环境,硫酸盐渍土和亚硫酸盐渍土可归为硫酸盐环境。
表3.1.4-1 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
续表3.1.4-1
表3.1.4-2 盐渍土按含盐的化学成分分类
3.1.5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鉴定目的、核电厂的运行使用情况及使用寿期、厂房结构、设备及部件的重要性、建构筑物的现状、延寿目标和要求等合理确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 核电厂可靠性鉴定应按图3.2.1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图3.2.1 可靠性鉴定程序
3.2.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确定。
3.2.3 收集分析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和竣工验收文件、维修记录、施工安装采用的施工验收标准等;
2 原设计遵循的标准及通用文件等;
3 核电厂厂址资料;
4 工艺、结构布置,主要设备设施布置,结构形式、构件类型、连接构造等。
3.2.4 现场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竣工资料、检查观测记录、历次加固和改造图纸和资料、事故处理报告等;
2 调查前,应了解掌握调查区域的可达性,包括环境的照明状况、观察条件、放射性污染情况等,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照明工具等,并应在委托方和核电厂技术人员的陪同下实施;
3 调查建构筑物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等情况;
4 考察现场,调查建构筑物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5 确定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大纲,拟定鉴定方案并编制质保大纲。
3.2.5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标和要求制订,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内容、检测方案和主要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3.2.6 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 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3 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细检测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
4 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
5 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测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
6 检查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必要时抽检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
7 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态和使用功能,检查围护密封结构的连接是否可靠,材料是否老化,密封功能是否可靠;
8 详细检查尚不明确或对其状况存在怀疑的部位、构件,现场初步分析缺陷的严重程度、可能的原因;
9 当发现施工安装偏差不可忽略时,补充测量构件尺寸和安装偏差;
10 检查锈蚀、腐蚀、老化劣化、碱化粉化等;
11 当使用条件和原设计不一致时,调查实际的荷载大小和分布。
3.2.7 可靠性分析与验算应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果,对建构筑物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可靠度水平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结构分析、结构或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校核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等。
3.2.8 在核电厂建构筑物详细验算、分析、评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的数据资料不足或有显著的偏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9 核电厂建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其中构件和结构系统两个层次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需要时可根据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综合确定其可靠性等级。安全性分三个等级,使用性分三个等级,各层次的可靠性分三个等级,并应按表3.2.9规定的评定项目分层次进行评定。当不要求评定可靠性等级时,可直接给出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鉴定单元应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
表3.2.9 核电厂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3.2.10 专项鉴定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可根据鉴定目的、预期使用条件、紧急程度等按本标准第3.2.1条至第3.2.9条规定进行适当简化。评定的结果可用安全适用、基本安全适用和不安全表述。提出的处理措施应具体,并应满足委托方应急工作的需要。
3.2.11 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目标使用年限、预期使用条件;
2 工艺系统、设备布置概述;
3 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时间、开工和竣工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面积、高度、厂房平面布置、主要剖面等;
4 鉴定的依据;
5 调查检测结果,检测试验的项目、方法;
6 分析、计算评定的结果;
7 鉴定结论;
8 处理措施意见建议;
9 附件:主要现场调查记录,包括附图、附表等。
3.3 可靠性鉴定评级标准
3.3.1 核电厂建构筑物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 构件:
1)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上述a级、b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其执行的安全功能,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上述a级、b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功能执行,应采取措施。
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有关标准的可靠性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其执行的安全功能,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上述a级、b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功能执行,应采取措施。
2 结构系统:
1)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上述A级、B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2)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其执行的安全功能,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上述A级、B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功能执行,应采取措施。
3)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B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可靠性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其执行的安全功能,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上述A级、B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功能执行,应采取措施。
3 鉴定单元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一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
2)二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及原设计标准的可靠性要求,但不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可靠性要求,经评估不影响其执行的安全功能,可不采取措施;
3)三级:不符合上述一级、二级相关要求,影响安全功能执行,应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