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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燃油锅炉发电厂、燃气轮机发电厂和柴油机发电厂的燃油系统应为燃油锅炉、燃机及柴油机等主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稳定、可靠和满足要求的燃油供应;燃煤锅炉的点火助燃油系统应满足锅炉启动点火、机组升降负荷助燃和低负荷稳燃等功能的要求。
3.0.2 火力发电厂燃油系统可分为卸油系统、贮油系统、供回油系统和其他辅助系统等,各系统设计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油系统指从燃油运载设备的卸油口或输油管道的分界线至储油罐的进油口的设备与管道,主要包括卸油设施、过滤器、抽真空辅助系统、卸油泵、流量计、卸油管道及阀门等;
2 贮油系统指从储油罐的进油口至供油泵进口的设备与管道,主要包括储油罐、供油泵入口管道等;
3 供、回油系统指从供油泵进口至用油设备本体油系统供油管道的分界线的管道与设备;从用油设备本体油系统回油管道分界线至储油罐的回油口的设备与管道,主要包括供油泵、过滤器、流量计、供油管道、回油管道及阀门等;
4 燃油系统的辅助系统主要包括加热蒸汽系统、燃油管道和设备的伴热系统、燃油管道吹扫系统、含油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等。
3.0.3 燃油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扩建时对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影响和要求。对于扩建的燃煤发电厂应充分利用已有燃油设施,对于扩建的燃油锅炉发电厂应预留相关的公用接口。
3.0.4 火力发电厂燃油系统的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 5072中的相关要求。
3.0.5 火力发电厂燃油系统管道布置及附件选择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 5204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