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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力系统
6.0.1 海上风力发电场电力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和现行行业标准《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NB/T 31003的有关规定。
6.0.2 接入系统方案应根据电力系统条件、规划容量和建设规模等,并兼顾场址离岸距离和海底电缆制造与敷设水平,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0.3 主变压器容量宜按照海上风力发电场的最终装机容量确定,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6.0.4 无功容量应按照分(电压)层和分(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
6.0.5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利用风电机组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并应可调、能用。当其不能满足电力系统电压调节需要时,应配置满足要求的无功补偿装置。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对风电场电压控制的要求。
6.0.6 无功补偿装置的形式和安装地点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