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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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污水处理站

Ⅰ 污水水量和水质

3.4.1 船厂污水水质可按表3.4.1确定。

表3.4.1 船厂污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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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排水量,并应留有10%~20%的余量,小时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排水量确定。

3.4.3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指标应根据尾水排放去向,按相应标准确定。

Ⅱ 总体布置

3.4.4 污水处理站总体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厂区周围环境条件和常年主导风向等因素选定,宜远离办公或生活区,靠近污水排放口;应根据船厂建设周期统一规划,确定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2 处理站机房、电控间及值班操作室宜采用地面建筑形式;

3 当处理站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时,应有单独用房,并应满足通风排气要求。

3.4.5 污水处理站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竖向设计应按流程布置,并使排水通畅,且满足构筑物施工、设备安装和运行维修的要求;

2 主体处理构筑物宜集中设置;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构筑物可分开布置,但生物反应池和沉淀池应集中设置;

3 应便于运行管理和污物运输;

4 污水处理站应远离给水泵房及清水池。

Ⅲ 污水处理站工艺

3.4.6 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应以生物处理工艺为主,同时应符合脱氮除磷要求。

3.4.7 生物处理工艺宜选用A/O、A2/O、SBR、MBR等工艺。

Ⅳ 格栅、集水井、沉砂池、调节池

3.4.8 在污水处理系统或进水泵前,宜设置粗细二道格栅。粗格栅宜采用人工格栅,细格栅宜采用机械格栅。格栅材质应选用不锈钢或工程塑料。

3.4.9 格栅栅条间隙宽度:粗格栅宜为16mm~20mm,细格栅宜为3mm~5mm,且应满足水泵性能要求。后续处理中含MBR工艺时,细格栅间隙应为1mm。

3.4.10 格栅设计流量宜按最高日最高时排水量确定。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机械格栅倾角宜为70°~90°,人工格栅倾角宜小于60°,人工格栅宽度不应小于500mm。

3.4.11 格栅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0m。工作台上应设有安全防护和冲洗、收集垃圾的设施。

3.4.12 格栅工作台两侧过道宽度不宜小于0.70m。工作台正面过道宽度:当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宜小于1.50m,人工清除时不宜小于1.20m。

3.4.13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3.4.14 当船厂污水提升至调节池时,应设集水井。集水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15min的出水量。

3.4.15 污水处理站宜设置沉砂池,设计流量宜按最高日最高时排水量确定。沉砂池宜采用竖流式等占地面积较小的形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6 污水处理站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有效容积宜取8h~16h的小时设计水量。当采用SBR工艺时,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排放规律、处理周期和排出比等设计条件确定。

3.4.17 调节池应设置搅拌装置。搅拌装置宜采用空气搅拌或机械搅拌,空气搅拌气量应为每100m3池容1.0m3/min~2.0m3/min,机械搅拌的搅拌功率不应小于12W/m3

Ⅴ 生物反应池、二次沉淀池、排放池

3.4.18 污水进入生物反应池前,宜设水量衡流装置,设计流量应按平均小时流量确定。生物反应池有效水深宜取3.00m~5.50m,超高不宜小于0.50m。

3.4.19 采取固定床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时,填料上部应留不小于0.30m的集水区,下部应留不小于0.50m的布气区,填料高度不应小于2.00m。

3.4.20 生物反应池进出水口应采取防止水流短路措施,宜分格串联布置。当设计水量大于10.0m3/h时,生物反应池宜分组并联运行。

3.4.21 生物反应池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A/O生物接触氧化脱氮工艺时,氧化池容积负荷应小于0.50kg BOD5/m3·d,固定填料充填率应大于60%,填料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10m2/m3,蜂窝填料孔径不应小于35mm,漂浮型填料充填率宜为20%~50%,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当采用A/O活性污泥脱氮工艺时,污泥负荷不应大于0.10kg BOD5/kg MLSS·d,MLSS宜为3000mg/L~4500mg/L,A/O各段停留时间比宜为1∶3~1∶4,污泥回流比宜为50%~100%,混合液回流比宜为100%~300%,缺氧池内溶解氧浓度不应大于0.5mg/L;

3 当采用A2/O脱氮除磷工艺时,污泥负荷宜为(0.05~0.12)kg BOD5/kg MLSS·d,MLSS宜为3000mg/L~4000mg/L,A/A/O各段停留时间比宜为1∶1∶3~1∶1∶4,污泥回流比宜为50%~100%,混合液回流比宜为100%~300%,厌氧池内溶解氧浓度不应大于0.2mg/L,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采用SBR工艺时,处理周期不应小于6h,排出比宜为30%~50%;SBR工艺污泥负荷应按处理周期内有效曝气时间计算,污泥负荷数值可按活性污泥工艺规定,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当采用MBR浸没式工艺时,处理污泥负荷宜为(0.05~0.15)kg BOD5/kg MLSS·d;当采用中空纤维膜时,MLSS宜为6000mg/L~12000mg/L;当采用平板膜时,MLSS宜为6000mg/L~20000mg/L;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2 二次沉淀池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沉淀池宜设置多座并联运行,设计水量应小于10.0m3/h,可单座运行。

3.4.23 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不应大于0.8m3/m2·h,沉淀时间不应小于2.0h。

3.4.24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0m,澄清区高度不应小于1.50m,缓冲区高度不应小于0.30m。

3.4.25 采用泥斗排泥时,每个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阀门和排泥管。泥斗倾角:方斗不应小于60°,圆斗不应小于55°。

3.4.26 沉淀池宜采用重力或气提排泥。重力排泥的净水头不应小于1.2m,排泥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气提排泥管内流速应大于0.7m/s,排泥管管径不得小于80mm。

3.4.27 沉淀池出水槽宽度应大于200mm,出水槽前宜设浮渣挡板及撇渣装置。

3.4.28 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排放池,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排放水泵15min出水量。当排放水池兼具消毒功能时,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排放水泵30min出水量。排放池出口应设置污水计量装置和监测采样点。

Ⅵ 化学除磷、消毒

3.4.29 船厂污水经生物除磷后,出水磷含量仍达不到除磷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除磷设计应包括药剂和药剂投加点的选择,以及药剂投加量的计算;

2 化学除磷药剂宜采用铁盐或铝盐;

3 化学除磷采用铁盐或铝盐时,可选用前置沉淀工艺、同步沉淀工艺或后沉淀工艺;

4 铁盐或铝盐作为絮凝剂时,药剂投加量为去除1mol磷需要1mol铁(Fe)或1mol铝(Al),并应乘以2倍~3倍的系数,该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5 化学除磷设备应符合计量准确、耐腐蚀、耐用及不堵塞等要求。

3.4.30 污水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受纳水体的要求确定。

3.4.31 污水消毒宜采用氯剂或紫外线。

3.4.32 污水采用氯剂消毒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量宜为5mg/L~10mg/L(按有效氯计);

2 污水投加氯剂后应采用混合和接触,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 消毒剂投加点应设置在沉淀池出流或消毒接触池入口的管(渠)道内,管(渠)内宜加装混合器。消毒接触池应采用折流式,隔板间距不应大于800mm。

3.4.33 污水消毒紫外线剂量及照射渠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Ⅶ 供氧设施

3.4.34 生物反应池的供氧应满足污水需氧量和混合等要求,宜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或机械曝气方式。

3.4.35 生物反应池的污水需氧量应按去除的BOD5、NH3-N等计算确定。去除每公斤BOD5的需氧量宜为1.0kg~1.5kg,去除每公斤NH3-N的需氧量宜为4.7kg。

3.4.36 当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生物反应池应设置独立气源。供气量应根据设计需氧量、氧利用率、水深、水温、溶解氧值等因素计算确定。

3.4.37 空气扩散曝气器宜选用穿孔管或变径微孔曝气器或曝气管。

3.4.38 采用机械曝气器时,生物反应池混合全池污水体积所需功率不应小于25W/m3,机械曝气器供氧能力应按实测数据或产品规格确定。机械曝气器宜采用液下曝气器或射流曝气器。

Ⅷ 泵和鼓风机

3.4.39 进水泵和回流泵应为杂质泵,排水泵可用清水泵。污泥泵宜选用螺杆泵或隔膜泵。

3.4.40 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内的污水处理站,宜选用干式泵,提升泵应自灌引水。地下泵房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同时应设置通风设施。

3.4.41 水泵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集水井至调节池的提升泵应按最高时流量确定,调节池提升泵流量应按平均小时流量确定。

3.4.42 当污水处理站配置鼓风机时,宜设置单独的风机房,风机房应采用隔声门窗。

3.4.43 鼓风机选型应根据使用风压、单机风量、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因素确定,同一供气系统应选用同类型鼓风机。应设置至少同风量的两台鼓风机,一台备用。

3.4.44 鼓风机应根据产品要求设置回风管、柔性连接管、闸阀、止回阀、减振垫、消声器等,每台鼓风机出口应设有防止气水回流的安全保护装置。

3.4.45 鼓风机工作压力应根据空气扩散曝气器浸没深度、进出风管路系统压力损失和实际使用时阻力增加等因素计算确定。

3.4.46 鼓风机房进风应与机房外大气相通或由大楼通风系统送入新风。

Ⅸ 污泥池、污泥脱水

3.4.47 污泥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2h的小时设计水量。污泥池应设上清液回流装置,上清液应回流至集水井或调节池。

3.4.48 污泥池内应设空气搅拌,供气量宜为每100m3池容积2m3/min~3m3/min。

3.4.49 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污泥脱水设备。污泥脱水机应按污泥量和脱水要求确定,可选用叠螺式、板框式或离心式污泥脱水机。

3.4.50 污泥脱水机房内应设有凝聚剂配制投加装置、污泥加药反应装置,设备起吊、室内通风和泥饼转存设施,宜设有泥饼和凝聚剂临时储存场地。

3.4.51 污泥脱水的滤出液,设备和地面冲洗水应收集后返回调节池或集水井。

Ⅹ 建筑、通风、电气与自动控制设计

3.4.52 污水处理站可设置于室内,建筑物构造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宽度应满足最大设备搬运,不得小于900mm,门宜向外开启;

2 经常操作的处理构筑物顶部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0m;

3 处理站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00mm,操作平台宽度不得小于600mm。

3.4.53 污水处理站也可设置于室外,可分为地上式、半地埋式和全地埋式三种,建筑形式和构造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总体设计许可条件下,宜采用半地埋式;

2 全地埋式处理站不宜布置在主道路或重载地坪下;

3 构筑物顶部应设置设备吊装孔、操作检修孔,孔内净尺寸不得小于700mm。

3.4.54 调节池、生物反应池和污泥池池底坡度宜大于1%,泵吸水坑深度不应小于300mm,调节池、生物反应池和污泥池应设集水坑。

3.4.55 室内污水处理站应设供冲洗用水栓,操作室宜设洗涤盆。室内污水处理站地面宜设明沟、集水坑。

3.4.56 处理构筑物上部宜设顶盖,经常操作、维护的处理构筑物上部宜设轻质盖板,其周围应有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安全栏杆。

3.4.57 室内污水处理站内应有供新风和排气措施,处理构筑物宜采用密闭形式,室内换气次数应为(6~8)次/h。

3.4.58 废水预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均宜采用双电源供电。当有应急电源时,应急电源应满足进水泵或排水泵用电负荷要求。

3.4.59 污水处理站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且应设置故障、高液位报警装置。

3.4.60 污水计量装置应具有显示、储存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功能。

Ⅺ 超越管和高程布置

3.4.61 污水处理站宜设置单体构筑物的超越管。有消毒工艺时,超越管道不应超越消毒接触池。

3.4.62 污水处理站应从污水调节池一次提升自流到全部处理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