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船舶喷涂工艺应积极推进使用低或无挥发性有机物的材料和清洁生产工艺;船舶涂装作业阶段应使用涂着效率不低于60%的涂装设备;船坞区船舱室涂装作业时,应设有临时收集处理设备。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应密闭储存和输送;调漆工作应在密闭空间或室内,并应设置相应的收集处理设备。
4.1.2 净化处理装置控制系统应考虑先于生产工艺设施启动,并应同步运行,滞后关闭。涂装房内喷砂和涂装作业时不应开启与废气处理设备无关的旁通管路。
4.1.3 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
4.1.4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产尘点相距较近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喷涂合一的涂装工场喷砂粉尘、有机废气净化系统应分设系统。
4.1.5 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喷砂、喷漆作业段、烘干段必须封闭作业,并采取机械通风措施,捕集效率不应低于95%。
4.1.6 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金属粉尘以及电焊烟尘治理净化装置入口应设置阻火器,过滤材料应采用阻燃型过滤材料。
4.1.7 风管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制作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系统总阻力应为风管总阻力与治理设备阻力之和,风管总阻力应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
3 排气筒高度应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
4.1.8 风机风量和风压应大于通风系统计算风量和风压,并应考虑附加系数及安全系数。
4.1.9 有机废气治理工程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的有关规定。
4.1.10 进入处理系统的有机物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5%。
4.1.11 废气治理工程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环保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