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环境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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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等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5.1.2 防雷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有关规定。

5.1.3 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及其有联系的金属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5.1.4 危险场所金属管道、电缆穿线管、电缆金属外皮、支架等金属物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5.1.5 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3m,且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易受机械损伤处采用镀锌角钢等保护,并应在每一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

5.1.7 防直击雷引下线处应悬挂警示标识。

5.1.8 直接静电接地系统由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带)、接地干线、接地支线等组成,并严禁与独立的接闪杆、接闪线、接闪网的支柱及其引下线连接。

5.1.9 火炸药环境场所的设备外壳、管道、支架、门窗等金属物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5.1.10 直接静电接地装置应与防闪电感应、电气设备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等电位连接等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独立直接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5.1.11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等长金属物,其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线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3.13条第6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