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地震作用
4.2.1 安装在建筑物楼面上的通信设备,其抗震设计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作用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H——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k1——设备重要度系数;
k2——设备对楼面的反应系数;
h——设备所在楼面的地上高度(m);
H——建筑物地上总高度(m);
α——相应于建筑物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设备等效总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N)。
2 设备重要度系数k1,按表4.2.1-1的规定确定。
表4.2.1-1 设备重要度系数k1
3 设备对楼面的反应系数,根据设备的自振周期Te(s)、自振频率fe(Hz)按图4.2.1-1曲线确定。自振周期Te(s)、自振频率fe(Hz)在特殊点的反应系数按表4.2.1-2的规定确定。
图4.2.1-1 设备对楼面的反应系数
注:图中设备的阻尼比取0.03。
表4.2.1-2 特殊点对应的反应系数
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2.1-3的规定取值,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2.1-4的规定确定,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4.2.1-3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表4.2.1-4 特征周期值(s)
5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4.2.1-5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一般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4.2.1-5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6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按图4.2.1-2采用。
图4.2.1-2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T—建筑结构自振周期;Tg—特征周期注:图中结构的阻尼比取0.05。
7 当缺乏建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与通信设备自振周期时,通信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按公式(4.2.1-2)计算:
式中: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4.2.2 安装在建筑物楼面上的通信设备,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与竖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其基本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竖向地震作用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V——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N);
其余符号的定义及取值同公式(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