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储 罐
4.6.1 储罐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其上部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要求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宜分阶段进行,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总平面图已经确定,且场地或邻近场地已有岩土工程经验或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6.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水文、气象以及当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宜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与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方案比选分析。
4.6.3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2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3 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4 调查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5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6.4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4 对于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以及勘探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对于土质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6.5条~第4.6.7条的规定执行。
4.6.5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6.5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以加密。
表4.6.5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注:1 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且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
4.6.6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根据储罐容积宜按表4.6.6确定。
表4.6.6 储罐勘探孔深度
注:1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 罐中心的钻孔深度采用大值,一般性钻孔取小值;
3 D为罐底圈内直径(m)。
4.6.7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下列规定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孔仍应钻入中等风化不少于3m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中等风化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予以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予以增加。
4.6.8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2 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4.6.9 储罐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应查明每个储罐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内的岩土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影响地基稳定的不良地质条件,地下水成因、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
4.6.10 详细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附有储罐平面位置的地形图;
2 储罐容积、高度、结构特征,设计地面整平标高,基础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等。
4.6.11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数量和布置方式应符合表4.6.11的规定。
表4.6.11 勘探点数量和布置方式
续表4.6.11
注:1 同一罐区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宜加密勘探点;
2 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3 表中地基复杂程度等级高者,勘探点数量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4.6.12 储罐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应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应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沉降验算及充水预压沉降量验算要求;
3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4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5 当设计需要时宜布置波速测试、电阻率测试、地微振测试、声波测试等工程物探测试工作。
4.6.13 勘察、试验工作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罐区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时,应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2 每个罐位的主要土层均应采取不扰动土样进行固结试验,试验的最大压力宜大于预估的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应力之和,且不应小于400kPa;
3 宜进行渗透性试验,提供土层的渗透系数。
4.6.14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区对可液化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计算其液化指数和确定液化等级。
4.6.15 可液化的地基应根据地基液化等级按下列规定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议:
1 在液化等级为严重的场地,应采取避开或全部消除液化措施;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轻微的场地,可不考虑避开措施;
2 储罐地基消除液化可采取桩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复合地基等地基处理方法。
4.6.16 储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编写,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
4)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5)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不良地质作用等的岩土工程条件描述与评价;
6)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场地地震效应、稳定性、均匀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8)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9)地基基础及岩土工程整治方案建议;
10)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监控及预防措施的建议。
2 图表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工程地质剖面图;
3)工程地质柱状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水、土和岩石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6)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
7)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
8)其他有关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