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滩海结构物
4.8.1 码头、栈桥、平台、人工岛、海堤及进海路、管道等滩海结构物的勘察应综合采用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工程物探、钻探、取样试验与原位测试等多种勘察手段。勘察方法和布置应与工程需求、勘察阶段和工程地质条件相适应。
4.8.2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搜集区域地质、水文气象、水深地形、地貌、岩土性质与分布,已有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设经验等资料;
2 调查和分析对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构造、地震、不良地质作用;
3 搜集和调查场址或路由区的海洋开发活动及其规划情况;
4 搜集和调查障碍物或废弃物的种类和分布情况;
5 对于人工岛、海堤及进海路工程,调查其所需的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质量、储量、适用性以及开采和运输条件;
6 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勘探、测试、试验及相关的观测工作。
4.8.3 初步勘察阶段在充分搜集和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应通过工程地质调查、工程物探、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及试验等勘察手段,初步查明拟建工程地段的工程地质及其他相关的自然环境条件,对拟建工程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8.4 初步勘察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补充搜集或调查水深地形、水文气象条件、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
2 初步查明地貌形态、成因类型、水动力条件对冲淤变化及岸滩变迁的影响;
3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4 初步查明障碍物与废弃物的种类、分布及影响;
5 查明冲刷沟、滑坡、沙丘、潮流脊、古河道、古湖泊、浅层气、活动断裂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对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6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进行地震效应的初步分析评价;
7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钢结构和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对于人工岛、海堤及进海路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
9 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进行初步建议。
4.8.5 初步勘察的勘探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资料较少地段,根据工程特点与要求,采用有效的工程物探方法,初步查明水深地形、地貌、障碍物与废弃物、地层剖面特征和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每个地貌单元和不良地质作用分布区,以及可能布置重要结构物的地段,均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 对于场地勘察,勘探线宜垂直海岸线、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线状工程调查工作应沿线路带状范围进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或在物探资料解释后确定;
5 对于岩质地基,场地勘察的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和风化情况等综合确定;
6 对于土质地基,场地勘察的勘探线和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8.5-1确定,为查明不良地质作用而布置的勘探线、勘探点,应予以加密或单独布置;
表4.8.5-1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布置
续表4.8.5-1
7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及其研究程度确定,可按表4.8.5-2确定。
表4.8.5-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勘探孔除外。
4.8.6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按下列规定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地形起伏的高差相差较大地段,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钻孔仍应钻入基岩一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定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予以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予以增加,荷载较大工程的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4.8.7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4~1/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件(组);土试样除常规试验项目外,特殊试验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为分析表层沉积物平面和垂向分布特征及性质时,应设置站位进行底质采样分析。
4.8.8 详细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已有资料和开展相关调查分析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勘探、取样试验及原位测试等手段,提供施工图设计所需要的环境资料、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不良地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4.8.9 详细勘察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或调查水文气象条件资料、附有坐标和水深地形的结构物平面布置图或走向图,以及工程类型、规模、荷载、特点,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措施和建议;
3 查明结构物影响范围内地层结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工程特性,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稳定性,提供并推荐设计所需的各项岩土参数;
4 对需要进行变形计算的结构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并预测其变形特征;
5 查明孤石、沉船、锚等对工程有不利影响的障碍物、废弃物及已建海底管道和电缆工程情况;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判定水和土对钢结构和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进行地震效应分析评价;
9 预测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工程问题,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10 对于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4.8.10 详细勘察的勘探、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需详细查明的障碍物、废弃物及不良地质作用,应根据特定工程的特点与要求,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探测;
2 管道线路的工程勘察工作应沿线路带状范围进行,两侧范围宜各为250m,中线两侧可采用工程物探测试,对于管道非埋设区可减少或不布置勘探点;海堤和进海路垂直轴线应布置横剖面,控制范围宜为轴线两侧100m~200m;地质条件复杂段横剖面及轴线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 勘探点的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结构物规模、特点、岩土工程条件及需查明的问题综合确定;对于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结构物对地基的要求综合确定;对于土质地基,勘探点布置和勘探深度可按表4.8.10-1和表4.8.10-2的规定确定。
表4.8.10-1 详细勘察勘探点、线布置
注:1 表中对应等级为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2 勘探点布置应能满足设计计算影响范围;
3 同一结构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表4.8.10-2 勘探深度(m)
注:1 勘探孔深度指至基础底面或桩端以下的深度;
2 b为基础底面宽度;
3 基础底面宽度较大,或需进行稳定性、变形等验算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验算要求予以调整;
4 对于埋设管道为从海底面算起的深度,当管道穿越港池、航道时,勘探孔深度应从最深疏浚底面算起。
4.8.11 详细勘察取土试样、试验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特定工程设计要求确定,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2~2/3;
2 取样或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结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每个场地的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5 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岩土性质确定。
4.8.12 滩海结构物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
4)自然地理、区域地质、滩海水文和气象条件;
5)岩土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6)地下水的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可能影响工程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对工程危害的评价;
8)场地地震效应分析评价;
9)腐蚀环境与腐蚀性评价;
10)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11)地基处理、边坡工程、土石方工程及地基基础方案等的建议;
12)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问题预测及措施建议。
2 图表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标注测线位置、测线测点号、地质取样及勘探点位置等的航迹图或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工程地质剖面图;
3)工程地质柱状图;
4)工程物探解释图;
5)测试和试验的相关图表;
6)可根据需要附综合工程地质图、综合工程柱状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基岩面等高线图、线路纵断面图,素描、照片,综合分析图表,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