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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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开展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可行性研究的要求;

2 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3 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 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5 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场区,可合并勘察阶段。

3.0.2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及设计委托要求,根据勘察阶段、区域及工程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工程类型,明确勘察重点,制定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3.0.3 管道线路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表3.0.3确定,站场、穿(跨)越、隧道及储罐等其他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执行。

表3.0.3 管道线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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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执行。

3.0.4 土与岩石的分类和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3.0.5 钻探和取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的规定。

3.0.6 钻孔、探井等完工后,应根据要求进行回填。

3.0.7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和《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规定。

3.0.8 当建(构)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3.0.9 基坑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地下水较丰富时宜进行抽水试验,并结合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提出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方案和抗浮设计水位建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0.10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确定建筑的场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