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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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地下水

3.7.1 地下水描述内容应包括颜色、气味、混浊度及地下水类型等。

3.7.2 地下水根据其埋藏条件、赋存形态及与岩土颗粒的相互作用等特征可划分为不同类型,其分类及特征应符合表3.7.2的规定。

表3.7.2 地下水的分类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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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岩土工程勘察遇地下水时应量测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水位应测量和记录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应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砂土和碎石土的稳定水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0.5h,粉土和黏性土的稳定水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

2 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应采取隔水措施,分层量测各层地下水位。

3 地下水水位量测误差不应大于20mm。

3.7.4 地下水试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 水试样采取前,应洗净盛水容器,不得有残留杂质;

3 水试样采取过程中,应减少水试样的暴露时间,及时封口,需要测定不稳定成分的水试样时,应及时加入稳定剂;

4 采取的水试样数量应能满足试验项目要求的数量;

5 采取水试样后,应做好取样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取样时间、孔号、取样深度、取样人、是否加入稳定剂等;

6 水试样送检时间不应超过48h,受污染的水试样送检时间应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