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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厂区道路和绿化
3.5.1 厂区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消防、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人行道应结合人流路线和厂区道路统一进行布置。
3.5.2 厂区道路宜采用正交和环行布置,干道宜与主要建筑物平行,主厂房周围宜设环行道路。
3.5.3 装卸区和厂区边缘尽端式道路,应根据通过的最大车型设回车场。
3.5.4 道路标高和坡度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与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竖向设计相协调。
3.5.5 道路路面等级及其技术指标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型、使用要求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厂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及距建(构)筑物最小间距,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取值。
3.5.6 厂区道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5.7 厂区绿化布置应满足工厂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