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供配电
8.2.1 纺丝连续生产装置和纺丝冷却风等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用于稀释可燃性物质浓度的通风设施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用于有毒、腐蚀性介质环境的通风设施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他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2 两回路电源宜由电力系统不同母线段提供,每回路应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和其他重要负荷的用电。
8.2.3 变配电室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8.2.4 变配电室应装设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当其中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和其他重要负荷的用电。
8.2.5 三甘醇清洗炉、甲醛水溶液贮存间、胶料调配间调配槽、熔体过滤器滤芯检验用异丙醇槽的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和第14.3节的有关规定。
8.2.6 主要可燃性气体的分级、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甘醇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2;
2 氢气的分级、分组应为ⅡCT1;
3 联苯、联苯醚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1;
4 氢化三联苯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1;
5 燃料油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3;
6 异丙醇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2;
7 甲醛的分级、分组应为ⅡBT2;
8 氨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1;
9 天然气的分级、分组应为ⅡAT1。
8.2.7 配电设备的防护等级应适合使用场所,并不应低于IP4X。
8.2.8 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选择;
2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并应减少变压器级数;
3 用电设备的供电电压偏移值允许偏差应为±5%;
4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网络上,供电网络的电压不平衡度不应大于2%;
5 功率因数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应合理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
6 变配电室内的配电、变电设备应配置相应的测量和计量仪表;
7 涤纶工厂电网接入处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8 降低或控制接入共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
8.2.9 电气智能化系统结构形式宜采用分层分布式,交流电源应采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