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艺管道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管道设计应符合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以及管道规格书或管道材料等级表的要求。
6.1.2 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1~6、《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T 3059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6.1.3 高温管道的柔性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SH/T 3041的有关规定。
6.1.4 金属内压直管的壁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T 3059的有关规定。
6.1.5 在液相、气相热媒管道系统的每个最高点应设排气管道,最低点应设排净管道。
6.1.6 聚合物熔体管道、液体CPL及含CPL的添加剂输送管道,以及液态AH盐管道和聚酰胺56盐管道应采用夹套管。
6.1.7 工艺管道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体夹套管的顺坡坡度不宜小于3%;
2 气相热媒管道的逆坡坡度不宜小于3%;
3 液相热媒低排管道的顺坡坡度不宜小于1%;
4 油剂输送管道的顺坡坡度不宜小于0.3%;
5 废水管道顺坡坡度不宜小于0.5%;
6 蒸汽管道敷设时的逆坡坡度不宜小于0.5%;
7 液态CPL、AH盐溶液和聚酰胺56盐管道的顺坡坡度不宜小于1%;
8 聚合用液态添加剂管道的顺坡坡度不宜小于1%。
6.1.8 高温或低温管道应采取绝热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6.1.9 工厂设计文件应规定特殊管道和管件的制作和检验要求。
6.1.10 安装在管道上的现场监视仪表宜设置在便于观察处。
6.1.11 输送可燃介质、有爆炸危险性介质、易产生静电的粉粒料介质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6.1.12 管道安全泄压装置的设置及泄放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 20801.6的有关规定。
6.1.13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