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仪表安全措施
8.8.1 在爆炸性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动仪表应满足使用场所的防爆要求。
8.8.2 控制系统冗余的通信电缆敷设时,应采用不同的敷设路径。
8.8.3 电缆应按信号种类分开敷设,在同一电缆槽中敷设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开。
8.8.4 仪表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的敷设间距应根据电压等级、交(直)流电形式等因素执行技术要求。
8.8.5 模拟信号电缆应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开关接点信号电缆可采用总屏蔽电缆。
8.8.6 检测、控制回路的线芯截面应满足线路阻抗和线缆机械强度的要求,多芯电缆的线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0mm2,三芯及以下电缆的每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5mm2。
8.8.7 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供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 3082和《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等的有关规定。
8.8.8 仪表和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或《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等的有关规定。
8.8.9 放射性仪表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16354、《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有关规定。
8.8.10 自控系统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设计规范》SH/T 3164的有关规定。
8.8.11 爆炸危险场所,当采用本安系统时,应选用本质安全电路用电缆,所用电缆的分布电容、电感应符合本安回路的要求。
8.8.12 聚合装置应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并应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设计安全仪表功能,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