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原料场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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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原料场工程设计应满足钢铁企业中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石灰焙烧、炼钢、自备电站等生产单位的需要,并应满足承担生产所需散状原料的卸、装、堆、取、储存、处理和输送任务的需要。

3.0.2 原料场的规模宜以年受料量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原料场:年受料量小于或等于300×104t;

2 中型原料场:年受料量大于300×104t且小于1000×104t;

3 大型原料场:年受料量大于或等于1000×104t且小于3000×104t;

4 特大型原料场:年受料量大于或等于3000×104t。

3.0.3 新建的原料场应按本期建设规模并兼顾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建原料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新建或改建原料场宜通过物流分析计算,提出经济合理的方案。

3.0.4 原料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规定;颗粒物排放限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对原料系统的要求执行。

3.0.5 原料场资源综合利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 50405的规定。

3.0.6 原料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的规定。

3.0.7 原料场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的规定。

3.0.8 原料场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 50632的规定。

3.0.9 原料场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宜符合表3.0.9的规定。

表3.0.9 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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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料场操作系数,除混匀料场按一堆计算应取值1.0以外,其余宜取值0.75。

3.0.11 原料场所有的轨道移动设备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轨道两端应设限位开关及止挡器。

3.0.12 原料场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通廊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排水设施,物料转运部位宜设除尘或抑尘设施。

3.0.13 严寒地区冬季进入原料场的物料含水率不宜高于8%。

3.0.14 计算原料场储量时,常用散状物料特性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推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