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政策与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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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中线一期工程干线初步设计原则

一、总则

(1)以合理利用土地,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确定各项补偿标准中应贯彻“三原”原则,同时考虑同一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均衡性,尽量减少因补偿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并与东、中线第一期的在建、已批工程和同一地区的其他工程相协调。

(2)客观性原则。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精心设计;征迁安置规划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制订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地方各县(市)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统计资料制订。

(3)尽量减少建设用地和拆迁的数量;在执行各项政策方面,中央有规定的执行中央规定,中央没有规定的按省(直辖市)、地(市)、县(区)的顺序参考执行地方规定。

二、征迁安置规划

(1)征迁安置规划应紧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征迁群众安置有利于区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征迁安置规划与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结合,妥善安排好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2)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以农业安置为基础,结合安置区的自然资源特点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状况,因地制宜,多渠道、多门路的安置。

(3)征迁安置规划在实物指标调查和社会经济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完成生产安置规划,迁建规划和征迁补偿投资估算。

(4)在生产安置规划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大农业安置为主的原则,努力实现征迁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的目标。

三、城镇迁建规划

(1)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2)正确处理好南水北调工程和集镇、城镇迁建的关系;使影响的集镇、城镇部分的迁建规划同整个集镇、城镇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3)影响集镇、城镇部分迁建应按原规模、原标准和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原有功能,应在征迁补偿投资内限额使用。

(4)集镇、城镇部分迁建规划应同征迁规划、专项设施规划相衔接,做到不重不漏。

四、工业企业复(改)建规划

(1)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工业企业处理方案。对主要生产车间在征地区以外,仅辅助生产车间、设施及办公、生活房屋的场地征用的,原则上采用后靠处理方式;对主要生产车间被征用的企业,应考虑就近复建或异地处理方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应采取关、停、并、转及破产等方式。

(2)根据工业企业的处理方案,以调查的实物指标为依据,借鉴国有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对征地区内工业企业的资产进行核实,按照原规模、原标准的补偿原则计算补偿投资。

五、专业项目复建规划

(1)工程影响的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工程等专业项目,需复建的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提出复建方案;因扩大规模、提高等级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2)对于工程影响的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中的等级公路和公路桥梁等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列入主体工程中。

(3)对工程影响的文物古迹,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提出地下文物勘探、发掘方案,地面文物搬迁、留取资料、原地保护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