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政策与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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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规)费政策

税(规)费计列和缴纳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定论。如果完全按照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相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规)费,将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增加很大的投资压力,进而提高通水后的水价,使得这项工程的实际效益受到影响。基于以往实施的三峡工程曾减免部分税(规)费的考虑,南水北调工程由于其明显的公益性,也应当减免部分税(规)费。为此,2005年4月4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明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编入工程概算。国调委发〔2005〕3号文的颁布,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应计列和缴纳的4项税种,除此之外不再考虑其他税种。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干线据此计列的税费,实施中也据此缴纳了这4项税费。此外,征地管理费、地质灾害评估费、压矿储量调查费、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费、勘测定界费等规费虽然在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没有计列,实际实施过程中却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支出,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工作中已实际支出了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