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政策与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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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概念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为了稳定菜地面积,保证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集体所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征地手续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开发、补充、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费用。它是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建设基金。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均规定凡批准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2005年4月4日)明确:在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干线建设项目概算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计列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南水北调沿线各省(直辖市)政策规定

南水北调沿线北京市、天津市有专门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条例或办法,《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1999年7月13日)、《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7月19日)均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他省虽无专门的办法,但在相关法规条文中可查到依据,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修订)均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一定比例)是耕地开垦基金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三、新菜地开发基金标准

(一)国家规定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规定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如下: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在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5000~7000元,在北京、天津、上海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二)地方规定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1999年7月13日)规定:征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3万元;征用其他菜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临时占用菜地超过6个月的,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7月19日)规定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全市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征用、占用一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45元;征占用二类区域内的每平方米30元。

四、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般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储藏保鲜;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财政、审计、土地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