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三原”原则
一、国家政策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了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规定了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规定对恢复改建的项目,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永久、临时供(用)电工程建设及电力专项设施迁建协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28号,2008年2月20日)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电力设施迁建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电力设施迁建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交通部、铁道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就跨渠桥梁、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交叉项目有关方面要求扩大规模、标准的明确了由有关方面负责的处理原则。如《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公路交通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7〕94号,2007年8月15日)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实施中,为兼顾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要求扩大规模、标准且需与南水北调工程同步建设的其他公路桥梁,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输水能力和建设工期前提下,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相关部门负责。
二、地方政策规定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的恢复,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政策。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专项设施迁建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设施恢复建设应当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三、“三原”原则的发展
“三原”原则是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乃至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一项主要原则。在不同时期“三原”原则对指导和规范移民迁复建工程的规划和相关补偿费用的计算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原”原则随着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的完善以及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延伸,从开始实施到现在,其作用和意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三原”原则最早作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原则正式写入规范是从《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SD 130—84)(简称“84规范”)开始的,即指按“原规模、原标准和原功能”的原则开展水库受淹专业项目(包括受淹的工矿企业和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迁建,相应需要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在“84规范”颁布实施期,我国还处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还不富裕,“三原”原则的主要立足点是按原规模、原标准计算受淹专项工程补偿投资,由地方政府包干统筹使用,也由此实现对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投资的控制。
1991年国务院以74号令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简称“74号令”),在“74号令”的基础上,对“84规范”进行了修订。和“84规范”一样,《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96)(简称“96规范”)中“三原”原则的主要立足点仍然是计算迁复建工程补偿投资,不同的地方在于:一是“96规范”明确提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二是“96规范”提出迁建城镇规划除了应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外,还应参照行业标准和行业工作程序编制。迁建城(集)镇的补偿费用虽然仍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但补偿费用是按照迁建规划设计计算的。通过规划设计,迁建城镇的规模和标准符合相关城镇规划规范,水电和城建两个行业的标准开始衔接。城建行业的规范和标准进入移民工程,“三原”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前进了一大步。根据符合规范的城镇规划设计计算的补偿投资,提高了移民安置规划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更利于地方政府实施,更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一时期的规划设计基本是用于计算补偿投资,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地方发展规划自行设计,通过补偿资金与地方发展专项资金结合实施迁复建工程的建设,存在规划设计与实际实施两套不相符合的现象。
在之后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7月7日)(简称“471号令”)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简称“09规范”)仍把“三原”原则作为迁复建移民工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其涵义有了更进一步的延伸和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应以达到或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标准为原则,对移民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的目标值应细化和分解,深入调查分析,结合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二是提出了“移民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应当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考虑现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现状情况低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低限执行;现状情况高于国家标准高限的,按国家标准高限执行”。三是“三原”原则的立足点不再限于计算补偿投资,更多地强调规划设计。迁复建工程按相应行业标准和规范设计,按设计实施、按设计计算补偿投资。设计不再是两张皮,而是落地成真、付诸实施。但对于超出规范要求和标准的项目仍然考虑了合理的投资分摊。
至“471号令”颁布和“09规范”实施以来,正逢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建和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迁复建城(集)镇、交通、水利、电力等移民工程在执行“三原”原则时,已经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相应行业的标准规范,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实施中,迁复建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较以前就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为了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考虑投资分摊的前提下,有些项目甚至结合地方发展规划一次建成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