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纪检监察工作改革与发展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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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题 篇

专题篇

加强纪律建设 确保政令畅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作出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对党组织和党员起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规范制约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形成党内激励和约束机制,为党的建设和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证。宁夏纪检监察工作与全国一样,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纪律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宁夏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改革发展历程

邓小平同志曾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精辟地提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制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是一个政党能否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的“护身符”。

(一)纪检机构恢复与制度重建阶段(1978年4月—1982年8月)

纪检机构的恢复重建与“文化大革命”对各种制度的严重破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重建良好政治生态,是“文化大革命”后的首要政治任务。1978年4月19日,自治区党委四届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全区各级党委都恢复组建了纪委。以此为标志,宁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全方位展开,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种种不正之风问题。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纪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边打击犯罪、纠正不正之风,边建纲立制,以制度形成长期约束,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平反冤假错案。自治区各级纪检机关排除阻力,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和“文化大革命”前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反右倾、反坏人坏事、反地方民族主义等历史遗留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平反。1979年6月,自治区纪委召开的全委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处理控诉、申诉案件的暂行规定》《关于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1981年4月3日,经中央纪委批准,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为反地方民族主义一案中受处分的12名同志平反的通知》。通过对这些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全党、全国人民遵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的错案及以前历次政治运动的错案、历史遗留的陈案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平反,到1983年上半年,宁夏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全区各级纪委直接复查历史遗留案件701件,其中维持原来处理不变的268件,部分或全部平反的433件。

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范党内生活。端正党风,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为此,党中央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1980年7月18日,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向全区县以上党委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准则〉,搞好党风党纪的意见》。各级纪检机关遵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纪委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党员进行《准则》教育,并结合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准则》的贯彻执行。

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3月,自治区纪委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发出《关于在打击和处理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并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的立案审查和采取组织措施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这些规定,全区查处了大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各项建设逐步推进与专项整治阶段(1982年9月—1992年1月)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形势,在严格执行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党纪规章制度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从落实“31个不准”,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到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购买小汽车、公款出国(境)、住房、通信工具、住宅安装电脑、无偿占用钱物、拖欠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接待用餐等,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和制度,对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规范,明确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1984年1月22日,自治区纪委发出《关于贯彻边整边改方针,坚决刹住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歪风的通知》,让群众看到整党的效果,增强对整党的信心。1月23日,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共产党员在整党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规定》。1988年,自治区政府作出《关于发扬艰苦朴素作风的几项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尽量少参加礼仪性活动,礼仪活动标准从简,一律“四菜一汤”;到县上和下基层检查工作或作调研,就餐时一律一菜一汤,不喝酒,不上饮料,并按标准交伙食费;等等。1990年6月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用餐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餐。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1988年9月11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我区党政机关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坚持办事公开清廉,严禁行贿受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坚决禁止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1989年4月25日,自治区党委又发出《关于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通知》,对廉政制度建设作了规定。要求各级党委从“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依靠群众监督)入手推进廉政制度建设,抓好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把廉政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与综合治理阶段(1992年1月—2002年11月)

加强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自1994年起,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自治区纪委都要专门下发通知,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铺张浪费行为,并进行明察暗访,开展专项检查。1996年12月23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贯彻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意见》,在党内生活方面建立和形成了适应新形势的制度,如民主评议制度、党内差额选举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廉政考核制度等,进一步丰富和规范了党内生活,扩大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2000年3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2001年9月1日,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的表决办法》的通知。在有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权建设、经济工作、市场秩序等许多政策性规定中,都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以强有力的监督来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全区建立的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增加了公共权力的透明度,为实行监督创造了一定的客观条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了监督制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的蔓延势头。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三项制度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试行登记制度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颁布后,自治区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组织、人事、纪委等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了检查落实的具体措施。2000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2002年2月,自治区党委制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度确保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后,自治区纪委先后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等制度。1999年4月13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开始,每年都要下发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2000年1月12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6月30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大会,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与三市一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区各级党委、政府把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中。各地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全部建立了责任制。各地、各部门细化量化责任,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书。7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998年开始,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试行领导干部离任廉政谈话制度。2001年7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改革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了以考试录用、考核、监督等多项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增强了干部人事工作活力,促进了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对违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行为高度重视并严肃查处。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自治区先后对270名厅级领导干部和18名县(市、区)“一把手”实行了异地交流和岗位轮换,公开选拔了35名副厅级和36 名正处级领导干部,面向全国招聘了8名区管国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全区党政机关新进公务人员实行“四级联考”,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也全部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使纪检监察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从1994年12月开始,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陆续制定《案件审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全区纪检机关直接处理违纪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实行信访谈话和信访通知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制度》等,使纪检监察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其他违纪违规事宜。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制止乱集资,治理乱收费,行政性收费、罚没款、专项收入及专线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清理整顿乱发证、乱办班问题,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治理商业贿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和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和通知。1995年5月8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制定下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介绍施工单位和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通知》。自治区政府还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并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用地管理监督、药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规定,用制度堵住监督漏洞。

(四)完善监督体系与重点领域治理阶段(2002年11月—2012年11月)

加强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后,自治区相继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级党政部门认真执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离任廉政谈话等制度。二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各级组织部门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三是不断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于2006年全面启动,不断深入。2009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出台《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加强人大、政协监督。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又转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自治区人大代表作用、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作用。五是加强司法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重大信访案件包案责任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等18项制度。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司法厅先后制定《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监狱劳教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等。六是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自治区监察厅制定《关于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意见》,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各级工会、妇联、团委等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提高反腐倡廉监督意识。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2005年1月,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颁布后,自治区成立落实《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自治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将《实施纲要》提出的2005年至2007年的各项任务分解为36个大项73个小项,落实到77个部门和单位(其中牵头单位27个)。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年初由主要领导带队组成考核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纪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把贯彻《实施纲要》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一并抓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到2007年年底,全区基本完成了《实施纲要》部署的2005年至2007年的各项任务,符合宁夏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自治区纪委协助党委抓落实,坚持“三书两报告两督查一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细化分解任务,年中督查工作进展,年底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5年9月17日,自治区党委下发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制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自治区党委、政府还及时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改进党的作风的意见》等,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加强惩戒方面的法规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治区党委、纪委加强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2003年6月,自治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的若干措施》。2004年3月,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公安厅、人事厅、监察厅针对公职人员下发“三条禁令”,作出具体惩戒规定。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先后制定关于对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防止非典、防控“禽流感”、机构改革、行政区划分调整、公务员工资改革等一些特殊时期和重大工作中对党纪政纪作出规定和要求;还针对药品监督、医药卫生、统计工作、环境保护、土地审批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制定党纪政纪惩戒的规定;先后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使用和招标挂牌出让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针对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房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等7项配套规定。为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制定《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关于医疗人员收受医药回扣和“红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制度。2007年11月,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出台《关于防止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通知》。2009年,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

制定建立巡视制度和加强巡视监督方面的规定。2004年,自治区党委设立巡视机构,建立专职巡视队伍,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制定《自治区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9项制度。先后对5市、4个区直部门和2个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巡视工作,并延伸巡视到8个县(市)。2006年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意见建议办理规定(试行)》。2007年4月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巡视的震慑作用。

建立和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自治区纪委制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车的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和使用车辆管理办法》,对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试行统一标识制度。修订完善《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公务员与服务对象对话制度、不良行为投诉和处理制度,出台《公务员行政诫勉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四级联考”制度。不断完善《自治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促进全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深入开展。2012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动优化发展环境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这个平台,在全区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干部作风”的活动。

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相继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监察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规定,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2003年,印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案件检查 工 作 程 序,先后制定在案件查处中正确运用“两规”措施,执法执纪机关相互配合及案件移送对派驻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工作、聘任特邀监察员工作等办法、规定和制度。2007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试行督办核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规定》《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受理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举报办法》等。2008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基层纪检检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

2008年6月25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会

(五)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从严治党阶段(2012年11月至今)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两个责任”。以问题为导向,修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自治区党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治区纪委制定下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两个责任”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全面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不断提升法规制度执行力。从2013年9月开始,自治区纪委组织人员对1958年自治区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制发的404件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宣布废止115件、失效108件、予以修改18件、继续有效163件,避免制度带病运行。自治区纪委每年编辑一本《反腐败政策法规选编》,便于各地对照制度执行。自治区纪委还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起草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政审查,从源头上积极防止立法性腐败问题。自治区纪委先后对各级党政机关落实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有效促进制度执行。制定印发《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问责办法(试行)》,加大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力度,提升制度执行力。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自治区党委印发《加强改进巡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夏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巡视工作的意见》,加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起草《巡视机构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规则》《巡视机构党支部工作规则》《巡视机构财务和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巡视情况公开工作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订年度巡视计划,将巡视组每年的常规巡视任务由两轮增加到三轮,同时对一些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巡视。进一步改进巡视方式,加快巡视节奏,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制定配套制度。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重申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制定《2014年度推进落实“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常态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开展“查处套取、挪用、侵占涉农惠农资金案件专项行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问题清单、对账销号、跟踪督办、领导包抓、巡察工作五项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职级小但影响较大、金额小但性质恶劣、事情小但反映强烈”的“小官、小案、小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农问题线索进行大排查、大起底,共梳理各类问题线索2501个。制订《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督办方案》,确定灵武、海原等5个县(市)为重点督办地区,农资直补、扶贫救济、移民安置、农村低保4个方面为重点督办领域,乡镇和村两级干部为重点督办对象。紧盯重点问题跟踪督办,对中央纪委移交的28件问题线索跟踪督办,做到问题查清、量纪定准、追责到位。自治区纪委先后3批向16个县移交86件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纪律约束。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见》,提出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明确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自治区纪委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自治区纪委委员进一步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意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强化党性修养,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履职能力。制定《关于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绩效考核,打造过硬队伍。

推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自治区党委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暂行规定》。要求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五项工作,确定由班子成员分管。

二、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大力推动各个时期政策性文件和规定、制度的制定,确保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决策在宁夏的贯彻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沿着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同时,也标志着宁夏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和形成,为维护和促进全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规章制度的出台、完善及有效执行保障宁夏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

历史证明,有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才能得到贯彻执行,党的战斗力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党的事业才能顺利前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不断出台、完善并有效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保障了宁夏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平反冤假错案、规范党内生活,到逐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再到巡视制度的确立、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贯彻执行,都有力地制约了权力的运行,确保了宁夏紧跟党中央,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在全区深化党务、政务、厂务、村务、校务公开,不断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范围,各级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为广大群众生活提供极大便利。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各种违规违纪功效逐步显现,全党党员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带领人民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环境优美的新宁夏而继续奋斗。

(二)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及部署加强制度建设、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关键环节。一是围绕严明纪律加强制度建设。以管党治党“两个责任”制度建设为重点,坚持挺纪在前,严明纪律规矩,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制度。制定出台《市县区、区直部门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纪委“一案双查”办法》《关于全面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有力地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二是围绕强化监督加强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群众期盼、生态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等方面加强监督比较成熟的经验固化为制度,特别是针对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整合修订法规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宁夏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规程等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土地公开交易6项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以及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19项配套规定,有效减少了腐败滋生的机会和空间。三是围绕严肃问责加强制度建设。为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断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自治区党委实施〈问责条例〉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问责制度,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

(三)持续推进制度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

自治区纪委成立以来,尤其是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把制度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环节,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了全区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各项制度。针对公务接待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后制定《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意见》《关于在公务接待中的有关规定》《关于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关于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工作期间打麻将和在公共场所猜拳行令的规定》等;针对领导干部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台《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房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等7个规定;针对公务用车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管理办法》《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规定》《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等。二是建立健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先后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关于统计工作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三是十八大以来围绕改进作风加强制度建设。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不断健全相关制度。相继制定出台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文件、调研的意见》《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监督检查办法》《关于重申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暂行规定》《严禁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以及《培训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以履行执纪监督问责为重点,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执纪审查协调、问题线索通报移送、重大案件督导督办等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和网络举报受理等制度。创新实行查办重大案件统一线索管理、统一组织指挥、统一力量调配、统一安全防范、统一后勤保障的“五统一”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完善主办责任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办案人员进办案点前岗位培训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办案点应急预案等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关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关于自治区纪委委员进一步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意见》《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委厅机关党委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等,强化自身队伍建设,严防“灯下黑”的问题。

(四)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

为规范制约权力运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一是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反腐败新形势,不断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强化督查考核,每年组织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落实“两个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问题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通报全区并督促整改。明确责任内容,制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通知》,督促5个地级市和89个区直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研究制定自治区实施办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夏纪检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责问责。2013年以来,全区共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问题124起,问责处理159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34人,对4起典型问题在全区进行通报。二是加强巡视监督。自2004年自治区党委设立巡视机构以来,先后制定《自治区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9项制度。三是加强派驻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和离任廉政谈话等制度,制定《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纪委向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工作方案》,新设、调整了39个派驻纪检组和区直机关纪工委,实现了对119家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四是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度。

(五)纯洁党组织,坚定广大群众永远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

在制度反腐过程中,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能够切实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制度。先后制定《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十不准”规定》《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关于医疗人员收受医药回扣和“红包”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等,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举措,不仅严厉打击和惩处了贪污受贿、管控了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而且纯洁了党的组织,严肃了党的纪律,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坚定了百姓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党员干部的行为

三、经验启示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命题和判断,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在40年改革发展历史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同心协力,不仅确保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大提出:“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最核心的内容。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表明,在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以改革促进法治,又以法治保障和推进改革,坚持两手抓,两个轮子一起滚动,出现了持续、有序发展的改革、法治新局面。大力加强立法,是全面推进法治的基础。宁夏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地方立法,行政执法也有很大改进与加强。大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制度,防止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的出现;司法改革成效明显,更好地保障了公平正义;执法、司法的监督制约也有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互相配合,协同推进,起了重要作用。事实雄辩地表明,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宁夏的制度建设才有序推进,保证了宁夏与全国的同步发展。

(二)必须始终围绕中心工作,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制度建设逐渐完善,逐渐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中心任务是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宁夏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目的。党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始终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为依托,着眼于服务全局,立足于促进发展。尤其是在重大政策措施出台时,从中心任务出发,谋划推进制度建设,及早提出防范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形成了诸多既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又有利于反腐倡廉、更有利于保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才能把握正确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方向,也才能最终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必须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用纪律管党、治党、兴党、强党

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党内监督中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建设理论宝库。96年来,我们党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作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党纪严于国法,破法必先破纪,这是近年来许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启示。实践证明,强化党内监督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应对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根本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四)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与时俱进加强监督检查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只有不断创新制度,才能加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打击经济犯罪,到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再到中央八项规定,等等,各种文件、制度、法规,无不印刻着时代的烙印。十八大以后,中央又对已经出台的一系列依规治党、扎紧制度笼子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对在加强党内监督、防腐拒变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及时总结梳理,从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这也是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典型表现。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夺取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胜利,都是源于我们党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进而推进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必须始终强化主体责任,做到制度落地,强化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各级领导干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党委(党组)监督是第一位的。自治区党委始终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牢牢抓在手中、扛在肩上,牵住“牛鼻子”不撒手,强化主体责任不放松,党委常委会每年多次召开专项会议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和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部门严格按照“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使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虚化空转,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形成具体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和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自治区党委的坚定决心、坚强领导和示范引领,带动全区各级党组织主动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纪委硬起腰杆监督执纪问责,形成了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必须始终依靠群众,态度诚恳地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监督到位不到位的唯一标准

我们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维护人民权益,为人民谋福祉、谋发展。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价值取向就在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由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经济和文化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道:什么是作秀,什么是真正联系群众,老百姓一眼就看出来了。只有把群众路线上升到党的领导制度、监督制度来认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进入体现权力运行与监督规律的长效制度机制,才能让群众路线这一党的生命线血脉永续,也才能够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人民对党的信任才会历久弥坚!

四、对策建议

回顾历史,成绩总是让人欢欣鼓舞;展望未来,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宁夏纪检监察部门紧跟中央步伐,勇于面对党面临的重大风险考验和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群关系明显改善,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纪律建设相对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漏洞依然存在;党员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存在侥幸心理的现在依然存在;党员干部法治意识依然淡薄,走人情托关系现象仍然存在;群众监督诉求途径不畅;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落实和执行是关键。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监督检查党章执行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为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把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落到实处。

(一)与时俱进加强制度建设,紧紧抓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放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依靠制度治党是根本。实践表明,制度是最后的防线,思想防线被突破,制度防线还能堵住溃堤。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依法依规治党。依法治党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规治党就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继续完善党内法规,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二是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用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制度建设。三是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强化监督检查,把“治未病”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

深刻领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动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新宁夏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阳奉阴违等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乱纪的严肃问责,确保政令畅通。为此,要做到“三紧扣”:第一,紧扣“常”字,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监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第二,紧扣“早”字,做到动辄则咎。在严格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程序性、保障性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主动作为,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第三,紧扣“严”字,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严格问责,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行责任倒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教育引导,把“不碰高压线”作为工作的底线时刻谨记心中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要继续认真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保护党员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这是加强制度建设的根本出发点。首先,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继续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令行禁止。其次,要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学习贯彻,以“六项纪律”为尺子,形成学习宣传党纪党规的浓厚氛围,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既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条“高线”,补好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基,“风险”面前不失本色、“考验”前头不失信念,又坚守纪律规矩这条“底线”,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为自觉。最后,要大力宣传现有反腐成果,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四)严格把控“用人关”,真正把有才有识有担当的人选出来、用起来,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选好人用好人,好的制度更需要有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来落实。大力抓好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好干部标准,科学精准选人用人。要按照习总书记指示和中央要求,结合宁夏区情,把新一届党委班子带队伍、选人用人的规矩立起来,形成各级党委抓好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认识好干部、培养好干部、重用好干部,让更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在加快建设新宁夏的征程中脱颖而出、担起重任。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选人用人环境。其次,必须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标准。目前宁夏改革正处于爬坡时期,需要干部有敢闯敢试的精神、迎难而上的勇气、舍我其谁的气魄。把那些作风正派、勇于干事、锐意进取的干部,把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及时用起来,并在工作中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激励更多的干部勇挑重担、奋发有为。第三,必须规范选人用人程序,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全程纪实,加强对选用过程的动态监督,真正实现多数人选干部,从多数人中选好干部。第四,必须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通过抓思想、抓执纪、抓作风、抓反腐,用最严厉的措施、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督,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确保干部健康成长,发挥作用。第五,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化标本兼治,着力解决选人用人的腐败问题,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五)畅通群众监督通道,把新时代“人人都是显微镜、人人都是麦克风”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群众支持参与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基础。要积极扩大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畅通信访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严肃查处基层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制度机制,把全面从严治党压实到基层,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感。要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决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群众对党的信心信赖和信任,赢得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强力支持。要通过群众监督协作,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增强制度的公信力。要开辟群众反映问题的新途径,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完善电话、信访、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要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纪违规违法举报直接进行查处。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