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工作篇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权。人事任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有效经验,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目前,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依法选举和任免了6000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发展历程
自从宁夏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之日起,它就承担起了人事任免的重任,为国家机关顺利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伴随着宁夏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程,宁夏人大人事任免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探索起步阶段(1980年1月—1992年12月)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有法律规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等等。这是法律首次明确赋予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县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有4项是有关人事任免的。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便于具体操作。为了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1982年5月15日,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对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增添了一些具有实质性和更加可操作的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通过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使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担任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重要职务,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不断实现,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
(二)发展改进阶段(1993年1月—2000年12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规定,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如何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人事任免工作的实践出现了越来越好的状况,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逐步加强,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较好的贯彻,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任免、充分发挥民主、纠正违法任免的有效形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开始出现了生动活跃、民主法治的新局面。
虽然《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常委会任免程序,但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确定了党委考察推荐,“一府两院”提名,主任会议把关,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流程。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机关了解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人事任免案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责成有关部门或转告提请部门对拟任命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情况须向主任会议报告,拟任免人员经主任会议再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根本原则。常规的做法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查找相关法律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请示上级人大和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法律的建议,供常委会领导决策。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积极同党委组织部门、“一府两院”加强沟通,多方面了解和掌握拟任人员的情况,掌握人事任免情况动态。通过广泛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渠道了解、沟通和掌握人事任免信息,较好地保证了自治区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
(三)依法完善阶段(2001年1月—2012年12月)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人大工作不断规范进步,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需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调整完善。200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使宁夏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崭新的思路和务实的举措推动人事任免工作程序规范,做到任前严格把关,任中慎重审议表决,任后跟踪监督,真正体现新时期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时代性。切实搞好审议表决。严格规范审议任命程序,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证。在任命前,有关部门及时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翔实的拟任命人员材料,确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同时,任命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有效避免了人事任免走过场的现象。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不断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观念,增强被任命人员权力来自人民、掌权应为人民的意识。加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依法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避免监督的弱化处理,从而增加被任命人员的压力、动力和进取心,真正树立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真正达到任与免的一致。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的体制。向社会公开,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健全了向社会公开体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纸杂志、互联网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公开方式,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合法性、公正性。
(四)依法提升阶段(2013年1月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本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任免情况公开制度,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介绍拟任免人员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及公示情况,适时开展任前见面活动,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权威性,为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提供了有力依据;坚持和完善人事任免公示制度,强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5月,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5人次,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取得了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主要成就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自觉接受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提名推荐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的同时,认真行使法定职权,努力使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
(二)坚持任前初审制度
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坚持执行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初审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监察法的规定,重点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进行审核,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群众意识、执法意识等情况进行了解。
(三)坚持依法审议和票决制度
坚持通过主任会议认真研究、集体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上,依照法定程序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严格执行票决制度,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结果。
(四)坚持任职表态发言制度
认真开展任职后表态发言活动,共有6名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后表态发言,公开作出郑重承诺,把责任和担当铭记于心,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扎实执行宪法宣誓制度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宪法宣誓办法》《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先后5次组织41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切实增强“关键少数”尊崇宪法、忠于宪法、落实宪法的责任感、使命感。
三、经验启示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人事任免职能作用不断发挥并日益得到重视,人事任免工作在实践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并确立的一项根本原则,党管干部是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重要内容。正确行使任免权,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人大人事任免权得以行使的政治保障。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是党委的重要职责。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的重要体现。坚持党管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遵循党的干部路线、政策,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来任免干部。坚持党管干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向同级党委报告请示,党委召开常委会认真研究,及时给予答复。党委在作出重要人事安排和变动之前,党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动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认真征求意见和建议,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人大常委会就必须正确行使任免权,克服“简单走过场、被动走程序”的做法,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党委意图。
(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一种政治行为、国家行为、法律行为。要想切实行使好这一重要职权,就必须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逐步规范人事任免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人大常委会任免合法有效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组织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精神。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对拟提请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审议表决,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意图,又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能力。必须不断健全人事任免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更好地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
(三)切实保证集体行使职权
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各项法定职权的行使,都要按照民主的程序,通过会议集体审议的形式来实现。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议题是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委员积极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各种意见,有时甚至是否定性的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做出的决议和决定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注重集体决定,排除个人感情色彩,使人民选择社会公仆的共同意志和主张得到实现。这就要求必须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听取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拟任人选有不清楚的情况,提请机关都派人到会回答问询,解释清楚。每一件任免案必须经过常委会审议后,才能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使每一位组成人员都能依法行使好任免权。
(四)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使人事任免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还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和了解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呼声和愿望,审议表决时努力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四、对策建议
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制度建设和人事任免工作发展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但是,人事任免权行使的理论设计与实际运作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认识任免制度,不断加强人事任免工作。
(一)主动参与拟任干部任前调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人大要主动参与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考察。为了对拟任人员的情况有较为完整、具体、清晰、准确的认识,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党委推荐的拟任人员,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和组织一定范围内的民意测验,侧重对拟任人员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客观真实地取得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对符合条件的按法律程序提请任命,在审议中要充分酝酿,然后再交付表决。对条件尚未成熟的,建议予以调整,对个别意见不统一的,和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意见,达成共识。通过上述合法有效的任职资格审查协助党委把好任命干部的第一道关口,既可以弥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了解情况所造成盲目审议的局限性,又可以更好地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符合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走群众路线的精神,还可以有效遏制干部提拔任用中的官僚主义、个人主义、任人唯亲和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相反,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抱着消极的态度,不负责任地“依葫芦画瓢”,使任免工作流于形式,徒具过场,从而就会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降低法律的权威,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威信,这倒是应该纠正的。人大常委会应要求并支持审计部门对拟任人员在原单位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防止一些干部“带病上岗”起到重要的把关作用。
(二)科学规范人事任免程序
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科学完备的任免程序是保证人大常委会正确有效地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审议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人大常委会在对人事任免案表决前,一定要坚持到基层、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充分集思广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反映;要认真听取主任会议和有关部门关于任免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德才表现及任前调查、任前考试等有关情况报告,并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酝酿,充分发挥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如多数人意见一致,即可进行表决;如多数人持不同意见,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命的,应暂缓表决。
(三)真正把任后监督工作做到位
加强任后监督,是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工作。可借鉴开展述职评议,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干部任后监督形式。许多地方在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评议若干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自觉接受其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适时开展跟踪考察监督。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参与“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旁听他们的会议,以及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素质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人大任命的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实绩、依法办事的情况等,并将此作为今后任职、免职、撤职的参考依据。充分运用各种刚性的监督形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方面,很少运用诸如质询、撤职等刚性的监督形式。而这恰恰又是强化人大人事监督,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不可缺少的形式。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藐视监督、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不称职的干部,该质询的要质询,该撤职的要撤职。通过这些,才能树立起人大的威信,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四)适度扩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免范围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由政府提请人大任命的只是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而政府直属机构、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实行半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由于其领导权和人事任免权不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无法行使任免权。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逐步扩大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特别是扩大对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人事任免范围。探索实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涵盖所有政府组成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的负责人,逐步做到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应列入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垂直部门和半垂直部门履行的职能仍然是管理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这些工作大都直接影响着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应该属于该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应当逐步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理顺关系,适当下放上述单位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约和规范这类单位的行政行为。垂直部门和半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后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为今后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我们总结经验,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探索人事任免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和内容,提高人事任免工作质量与实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