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实务操作与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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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

第一节 私募基金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与特征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概念。

(二)私募基金的特征

第一,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换言之,私募基金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地推广,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第二,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即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其投资对象并不是大多数人,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购买门槛较高。私募基金的起点金额较高,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信息披露要求较低,政府监管宽松,投资具有隐蔽性,运作较为灵活。私募基金所要求的信息披露较少,其没有强制的季度信息披露要求,通常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即可。

第五,私募基金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高度一致,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

(三)私募基金的优势与缺陷

1.私募基金的优势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针对性强,更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由于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因此,其投资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通过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进而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使投资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目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显、收益不突出,对于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效益、承担高风险的私募基金则更能满足其投资需求。

(2)私募基金的运作期稳定,没有资金回赎的压力。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采用封闭式的模式,即私募基金成立之后,封闭运作时间较长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在此期间内,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不能对基金进行买卖和操作,也不能上市流通。此时,基金管理的主动权便由基金经理掌握,其可以根据自己的策略在封闭期内对基金进行更灵活的投资管理,而无需像公募基金那样为了应对客户随时赎回资金的压力,必须留一定的资金在活期账户上以备赎回。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封闭期限内撤资,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执行。

(3)私募基金的结构简单,运作灵活性高。由于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设立私募基金所需的手续和文件较少, 一般法规对它的要求没有像公募基金那样严格、详细,不需要进行证券法意义上的注册,运行中受到的限制较少,也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私募基金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投资组合随机应变, 而且能节省发行和核准登记的时间,往往获得高收益、高回报的机会更大。

(4)私募基金的投资周期稳定,信息披露要求低。由于私募基金投资门槛比较高,投资项目的回报周期比较长,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比较低,故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产品时也会更理性。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无需像公募基金一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向监管机构及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

(5)对管理者的激励性强。私募基金之所以可以激励管理者,主要源于私募基金的运作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通常发起人和投资人会签订“优先收益条款”,在分配本金给发起人、投资人后,一般先发起人在赚得的收益中提取20%的收益。当投资收益超过某一门槛收益率,基金管理人才能按照约定的附带权益条款从超额投资利润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所以,基金管理人只有确保基金投资表现优良时才能从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

2.私募基金的缺陷

同公募基金相比,虽然私募基金存在着众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缺陷。私募基金受到的政府监管相对比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不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要求信息披露,因此,在选择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投资运作、管理的过程中,信息披露都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性。此外,私募基金依靠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信息不透明是私募基金最大的风险。

(2)政策性风险。由于私募基金在中国发展时间比较短,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国家针对私募基金的政策会不断地进行调整,以规范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私募基金面临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3)市场风险。市场上的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在一定时期之后支付给投资者报酬,且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来说,私募基金的投资期相对较长。而在私募基金封闭期间内,市场中发生的通货膨胀等波动,都会影响投资者最终的实际收益。

(4)基金经理能力的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5)道德风险。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的运营权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后,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因基金本身的高风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投资者不能区分是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后果,此时基金管理人会将自己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投资人,从而逃避自身风险的行为。

(6)非法集资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此时这些私募行为则有很大的可能跨越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触犯法律的规定,进行非法集资。

二、中国私募基金的产生及发展

在早期,私募基金是以风险投资的形式存在的。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私募基金高风险,投资者人数少,其一直都未得到很好的发展。随着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其家庭理财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此时,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地完善并发展,因而,逐渐形成了私下集资、集中投资的投资形式。与此同时,中国中小企业创立初期资金不足、融资需求增加等问题频发,而私募基金正好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些因素都推动了私募基金的产生。再加上私募基金高收益的优点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私募基金蓬勃发展。

纵观中国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其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私募基金萌芽发展阶段(1993—1995年)

在此阶段,私募基金的雏形开始形成,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开始从经纪业务向承销业务转变,必须要定向引进大量的客户,而证券公司的角色亦转换成受托人,证券公司的大客户开始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代理委托进行投资。证券公司接受这些大客户的委托进行申购,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信托关系,私募基金开始萌芽。

2.私募基金形成阶段(1996—1998年)

在此阶段,一级市场非常活跃,上市公司将自身从股市集资来的闲置资金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实际上就是私自进行股票的申购、投机,进而催生了众多的证券公司、咨询顾问公司等,由证券公司管理自己闲置的资金。由于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投资咨询公司也只能做简单的咨询业务,这些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但还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额巨大的地下私募基金。这些公司一方面代理企业进行投资操作,另一方面将这些资金投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这时私募基金正式形成。

3.私募基金的盲目发展阶段(1999—2000年)

在此阶段,资产管理市场逐步放开,许多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开始利用自身资源,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集合投资。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推动了高科技股票的大幅度增长,大热的“牛市”行情吸引了众多企业及个人开始展开委托理财业务,投资公司也运用手段扩大理财规模,使得这时私募基金呈现一股盲目发展的势头。此时,私募基金的规模急剧扩大,甚至出现了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小作坊”,很多私募基金以操纵股价、泄露内幕信息等违规操作手段获取高额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

4.私募基金逐步规范、调整阶段(2001—2005年)

这一时期,由于二级市场开始调整回落,国家也开始逐步规范证券市场,造成私募基金公司大多亏损或被淘汰,大批投资公司纷纷转向其他投资行业,同时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亏损导致很多企业的委托资产付诸东流。在这种情形下,证券公司开始对理财业务进行清理整顿,间接地对私募基金业务进行整合。从 2001年开始,中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以对其进行规范。自出台国有股减持政策后,股市持续暴跌,私募基金也同时遭遇重创,企业和个人纷纷逃离股市。到2014年之后,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渐好转,私募基金再次成长起来,其操作和管理也更趋规范化。

5.私募基金的稳步发展阶段(2006—至今)

在这段时期,私募基金的投资开始由过去的暗箱操作转变为趋同于价值投资,私募信托计划走上舞台。中国也不断出台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了私募基金新的管理模式,有力地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规范化。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明确,再加上资本市场再度繁荣的优势,私募基金进入了稳步向好的发展阶段。

三、私募基金的类型

按照私募基金投资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不公开募集的,资金投向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期货等有价证券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没有上市又希望融资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且对这些非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合伙型私募基金依照合伙协议设立,其分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非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目前,全球的主流模式是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前者即普通投资者按照基金份额所占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其并不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而后者是以自身的技术或者少量的资金来入伙,其负责管理基金的日常运营,承担无限责任。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信托型私募基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个专门的契约,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这个契约而形成的私募基金。基金本身是一个财产集合体,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基金进行经营管理,基金持有人无权参与运作,只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并遵照公司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私募基金。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是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比例就是其在公司中所占基金份额的比例,基金公司的股东和其他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参加股东大会,监督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基金公司和一般股份公司一样,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公司名义对基金进行运作并独立承担责任。

按照基金份额的自由转让程度可以分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半开放式私募基金和封闭式私募基金。

开放式私募基金,是指可以随时买入和赎回的基金,其运作困难、成本也比较高。

半开放式私募基金,是指需要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买入和赎回的基金,容易运作,而且受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青睐。

封闭式私募基金,是指在私募基金成立之后,封闭运作期较长的基金,在此期间内,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不得进行基金单位买卖和操作。

四、私募基金中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关系。所谓私募基金中的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私募基金的参与主体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私募基金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基金资产,法律关系内容是各主体之间围绕基金资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

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可以分为私募基金的募集与设立、投资运作、投后管理及退出等环节。私募基金从融资到进行利益分配的运作过程中,各环节紧密联系、环环相扣,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将给整个投资行为带来较大损失。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主要包含:(1)推介私募基金;(2)发售基金份额(权益);(3)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1)特定对象确定;(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3)基金风险揭示;(4)合格投资者确认;(5)投资冷静期;(6)回访确认。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途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募集销售;另一种是私募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这一途径要求私募销售机构应具备基金销售牌照。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

在按照私募基金的程序募集完资金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选择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然后根据工商部门设立的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因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要求也是有所区别的。其中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则无需工商登记。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流程包括项目开发、起草项目立项建议书、项目评审与立项、起草项目初步尽职调查报告、起草项目投资意向书、起草项目全面尽调报告、风险控制、补充尽调、起草项目投资建议书、起草项目投资决策评审等环节。

四、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

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主要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的。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风险监控。风险监控主要包括监督投资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监控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

二是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系统,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再融资服务、外部关系网络、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等内容。

五、私募基金的退出

私募基金的退出主要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的。私募基金的退出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公司上市;(2)兼并和收购;(3)股权回购;(4)股权转让;(5)新三板 ;(6)借壳上市;(7)定向增发; (8)清算退出。

第三节 私募基金相似概念的区别

一、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一)公募基金概述

1.公募基金的概念

公募基金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募基金的特点

(1)募集对象不确定。公募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

(2)募集方式灵活多样。公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可以利用公开传媒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3)公募基金的投资标准低。公募基金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

(4)公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高。公募基金必须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其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管。

(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对象不同

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只是面向特定的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且资产规模较大的个人或机构等投资者筹集资金;而公募基金则是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等投资者筹集资金,对于投资者的资产规模并没有过高的要求。

2.募集方式不同

在募集方式上,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筹集资金,其不得为吸引顾客而利用任何公开传媒的方式做广告;而公募基金则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等公开传媒的方式来吸引客户。

3.设立要求不同

在设立要求上,私募基金不仅要求投资的数额高,而且其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资产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而公募基金则对此要求相对比较低。

4.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

在双方的关系上,私募基金中依靠的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任,双方可以通过私下协商以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目标,双方之间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而公募基金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单方面确定有关的投资事项,投资者无权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议,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决定其只能被动接受。

5.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隐蔽性。私募基金的投资是双方私下协商而定的,投资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比较少。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中只需一定期间内公布其投资组合及收益;而公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投资目标以及收益等相关信息。

6.监管要求不同

在监管要求上,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限制比较少,监管标准也比较低,因此,在私募基金中投资更为灵活。反之,在公募基金中,监管部门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也严格限制基金投资活动。

7.服务方式不同

在服务方式上,私募基金中的投资决策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体现了投资者的目的与要求,采用的是“量体裁衣”式;而公募基金中,投资者是被动的,投资决策主要基于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采用的是一种“批发”式服务,并不能体现出投资者的意愿。

8.投资风险不同

在投资风险上,私募基金因投资额度大、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低等原因,故投资风险比较高,而公募基金投资风险相对比较低。

二、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与特征

1.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关于非法集资尚未有统一的法定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2.非法集资的特征

(1)集资行为是违法的,即集资者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便向社会公众保底,高息揽存所募集的资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集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非法集资的被害人数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非法集资者在主观上有向不特定群体集资的故意,并且当事人客观上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也指向不特定群体。

(3)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者高额收益。在非法集资中,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往往承诺给予出资者较为丰厚的回报。但是这种承诺,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其可能完全兑现自己的承诺,也可能只兑现自己的部分承诺,甚至是无法兑现承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本质。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并且逃避法律制裁,其经常以合法的、具有吸引力的名义,如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和股权众筹、虚拟货币等各种手段募集资金。

(二)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性质不同

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的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其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而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其是法律允许的一种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

非法集资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募集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也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而非法集资则经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如果私募基金采用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则可能导致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的非法性。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4.是否登记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而非法集资则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设立某个法律实体如果未经工商注册且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则很可能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5.投资额最低标准不同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额的最低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而非法集资则没有最低的投资数额限制,只要投资者进行投资,无论数额多少,非法集资的当事人都会吸纳投资者的投资额。

6.利益分配不同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资金投入一定的周期之后,其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并且投资收益的数额是不确定的,且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

7.承担的风险不同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者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8.投资者人数不同

在私募基金中,股份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则不得超过50人。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其涉案人数非常多,甚至达到上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