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献与古籍新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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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金文考释二则

一 国差铭“造”

春秋时齐器国差(《集成》10361)铭云:“工师铸西(墉)宝四秉,用实旨酒。”其中“”(下以A代之)字,学者多释作“”(“何”之异体),认为是工师之名,至今似未有人明确提出异议。[1]而《释文》做法比较谨慎,保留原篆,将其视作未识字[2],似乎反对释其为“”。[3]我们认为《释文》的处理是恰当的。“”在古文字中习见,其形体演变的脉络十分清晰,从未见如A这样“怪异”的写法。但必须承认,A所从右半部分的确与下列几例“”的写法较为接近:

   簋(《集成》4202,西周早期)

   簋盖(《集成》3761,西周晚期)

   次簠(《新见》403,春秋中期)

相形之下,A与以上三形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左边从独立的“人”形。从目前所掌握的古文字资料看,至少在战国之前,“”所从“人”形尚未完全分离出来而成为表意构件。因此,将A释作“”十分可疑。新出的楚文字资料为解决这个疑惑提供了契机。上博五《三德》简12有一个怪字,如下:

  (下以B代替)

其所在简辞云:“百乘之家,十室之B。”对于“B”字,整理者李零隶作,认为待考。[4]何有祖疑其为“俈”之变体。[5]曹峰认为“俈”其实就是“造”的假借字,意为造作。[6]禤健聪则指出此字亦见于寿县出土的楚器铸客鼎(《集成》2480)。[7]铸客鼎此字作:

  (以C代之)

由于是刻划铭文,C形体有些走样。已有数位学者指出C应释为“俈(造)”[8],已成定论。而禤先生以B、C为一字,亦堪称卓识。B在简文中的读法虽然尚有分歧,但释其为“俈”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9]

我们认为,A与B、C为一字[10],也应释为“俈”,铭文中用作“造”,非人名。“工师造铸西墉宝四秉”,“造铸”即“铸造”,同义连用,金文中亦见用例,如“宜铸造用”(《集成》11052)。类似用法的联合式双音节作器动词在西周金文中就已出现,如“造作”“作铸”“作为”等。[11]另外,战国题铭中常见“物勒工名”的内容,包括负责监制青铜器者的官职名号以及直接铸作器物的工匠名,多见于兵器、量器,而在春秋铭文中却十分罕见,从这个角度我们将A理解作非“工师”之名也是合适的。

近些年有学者指出郭店简、上博简等竹书中部分篇章的文字写法具有齐系文字特点[12],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上述B、C与齐文字A的发展关系也颇能为此提供个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