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若干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关于周延问题的答辩[1]

张怀斌同志在《南阳师专学报》及《逻辑科学》上连续发表文章,对我参加编写的几本逻辑书中关于周延问题的说明,有所批评。因之我想借《南阳师专学报》的宝贵篇幅,说几句答辩的话。

第一,离开了周延的正确定义无法说清楚肯定命题的谓项是否周延。一切主张“有的肯定命题的谓项周延”的说法,往往都对周延、不周延下了不正确的定义。我认为正确的定义应该是:一个概念在一个命题中出现时,如果该命题对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有所反映,那么,这个概念在该命题中就是周延的。如果该命题没有对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有所反映,那么这个概念在该命题中就是不周延的。由于“凡S是P”并不反映凡S是一切P,“有S是P”并不反映有S是一切P,所以根据上述定义,肯定命题的谓项只能是不周延的。

第二,一个概念在一直言命题中周延与否,仅与该命题的形式有关,而与该直言命题主谓项所反映的事物类事实上的关系无关。比如说,“工人”在“凡工人是作家”“无工人是作家”中都周延,这跟工人与作家事实上的交叉关系无关。“偶数”在“有偶数是自然数”“有偶数不是自然数”中都不周延,这也跟偶数与自然数的事实上的真包含于关系无关。我们根据客观情况来确定主谓项的外延,但外延不等于周延,确定外延不等于确定是否周延。何况,确定外延原则上不是形式逻辑的任务。不能说全称肯定命题主谓项的外延事实上有全同关系,所以主谓项在该命题中都是周延的。不能说“凡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的谓项是周延的。(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1980,第77页)至于文章中说的“全称肯定判断中有些谓项和主项事实上是同一周延”这句话,我没有看懂。

第三,逻辑主要研究推理。例如,有了SAP,能不能直接由之得出PAS?逻辑不知道何谓“互相倒置”。看来张同志认为SAP可以换位为PAS,如“凡等角三角形都是等边三角形”可换位为“凡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就我所知,这个意见是违反平面几何的常识的,也是违反形式逻辑的一条常识的:前提结论都真,推理形式未必正确。我们说SAP不能换位为PAS,其谓项可以不与周延概念挂钩,以免循环论证。我们的理由是:当任一具有SAP形式的命题真时,具有PAS形式的命题不一定也真,推理形式是否正确,是没有例外的。

第四,张同志着眼于主谓项所反映的事物类事实上的关系来举例,这样的例子举得再多,也不足以证实有的肯定命题的谓项周延。文章提出的三条理由(许多判断的主谓项外延相等;许多判断的主谓项能够倒置;例证不孤)都无法证明有的肯定命题的谓项周延。因为这三条理由不足以说明“凡S是P”“有S是P”有时表达“凡S是一切P”“有S是一切P”。

第五,张同志认为有的肯定命题的谓项周延,还有一条理由是:像“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这样的命题,“大家管它叫SAP判断”。大家都这么叫,不见得就正确。“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这样的单称命题,还不同于“苏格拉底是人”。这样的单称命题,是不能与全称命题混为一谈的。硬把“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叫作全称命题,是完全错误的。试看以下正确的推理:“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是大城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大城市。”如果硬把它套入三段论的框框,能说得通吗?

第六,我国教育部审定的高校文科教材的逻辑书,只有两本: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和《普通逻辑》。所谓《全本》明确说,定义的形式是:DS就是DP。(第45页)还说:“在许多场合,‘S就是P’却是等于‘所有S是P,并且所有P都是S’。”(第132页)说定义的形式就是SAP,那是错误的。

第七,张同志还认为有的特称肯定命题的谓项周延,并以“有些学生是哲学系学生”为例。张同志认为此命题不能换位为“有些哲学系学生是学生”,只能换位为“所有哲学系学生是学生”。所谓不能换位,大概是误解了这里的“有些”的含义,误认为SIP意味着SOP。我不知道张同志是否同意,从SAP可推出SIP,从“所有哲学系学生是学生”可推出“有的哲学系学生是学生”?

第八,肯定命题谓项不周延的事实根据是:说“凡S是P”和“有S是P”这些句型的话,并不意味着“凡P是S”,这是语言的正常的习惯,这是语义方面的事实。只要数学家不承认“凡等角三角形都是等边三角形”,意味着,推得出“凡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角三角形”。只要有这么一个孤例,我们就可以如法炮制出千千万万个来。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这条传统逻辑的原理,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狗是动物”中的“动物”不周延,根据绝不是张同志所说的“客观世界中并非所有的动物是狗”,而是:这个命题并不意味着“狗是一切动物”。“狗”在“狗是动物”中周延,根据绝不是狗包含于动物,而是这个命题是说:“一切狗都是动物。”

进一步问:上述语义关系又是根据什么规定的?认为上述语义关系是归纳得来的,反映了下面这个客观情况:对任意的S类和P类而言,当S类包含于P类时,P类不一定包含于S类。这就是肯定命题谓项不周延的客观基础。

周延问题是主观反映客观的问题,是命题形式的问题,是语义的问题,是一个命题能提供什么信息的问题,也是类的包含关系的客观规律的问题。尽管事实上等角三角形与等边三角形有全同关系,但以“等角三角形”“等边三角形”代入SAP、SEP、SIP、SOP、PAS、PES、PIS、POS这8个形式中所得到的8个命题,它们基本上含义不同,提供的信息不同,它们主谓项的周延情况也大不一样。

第九,坚持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目的不在于维护换位和三段论的尊严。不要“项周延”这个概念,同样可以讲换位和三段论。

有的同志认为有的肯定命题谓项周延,但都照旧讲传统的换位和三段论,这是自相矛盾的。有的同志虽然也认为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但却总觉得有所谓“扩充三段论”这个想法是自相矛盾的。还有同志承认肯定命题谓项不周延,承认SAP不可换位为PAS,但却说“看一个假言判断是不是充要条件假言判断,还要看前件与后件所断定的实际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1984,第96~97页)。这也还是自相矛盾的。张同志根据外延关系认为有的肯定命题的谓项周延,但不认为有的全称命题的主项不周延,有的特称命题的主项周延,有的否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这同样是自相矛盾的。还有同志说,肯定命题谓项不周延更为合理,更方便,有利于推理,但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朱志凯主编《形式逻辑基础》,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第76~79页)这个说法未免太离奇了!

第十,我对杜岫石同志“看图识字论”的答复请阅《逻辑科学》1985年第2期拙文《析〈“合乎逻辑”析〉》。有关周延问题的论述还请读者参阅拙文《关于周延和假言判断的几个问题》(《逻辑学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和宋文淦撰《一次关于周延问题的交谈》(《形式逻辑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


[1] 原载《南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