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政府负债的定义和相关范畴的考察和界定
与政府资产相比,政府负债定义的复杂程度相对较低,需要考察和界定的范畴比政府资产窄得多,这主要是因为对政府负债的相关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也比较系统化,形成了一个大体上统一的框架。
从国家资产负债表来看,“当一个单位(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有义务向另一个单位(债权人)提供一次性支付或连续性支付时,负债即得到确立”,并且,“负债一词仅指金融负债”(联合国等编、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等译,2012,第48页)。
考虑国际政府财务会计准则。IPSAS对负债的定义为:“负债是源自过去事项的现时义务,对它的清偿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从主体流出”(IFAC,2010,p.31)。FFACS则将负债定义为:“在某一指定事项发生时或经要求时,联邦政府的一项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向另一个主体提供资产或服务的现时义务”(FASAB,2010,p.190)。可见,与资产的情况类似,IPSAS和FFACS对负债的定义也是基本一致的,都强调负债是一种现时义务,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资产(经济利益)或服务从主体流出。
除国家资产负债表和国际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外,国际上政府负债方面的参考还应当提到Hana的研究。Hana(1998)给出了直接负债、或有负债、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的定义,但并没有对负债做直接的定义。Hana的研究对于政府负债的分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看国内预算会计制度和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负债定义分别为:“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财政部,1997a)、“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财政部,2013)和“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财政部,201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则是“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其中,“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财政部,2015b)。
国内对政府负债的研究非常丰富,但很少对政府负债下定义。刘尚希(2005)认为“在多数情况下,研究者更倾向于分析所谓的债务口径问题,而较少考虑公共债务的内涵和确认的标准”。
综上所述,国际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比较一致。国家资产负债表下政府负债由于不包含或有负债,范畴过窄,但基本内涵也包含在国际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中;Hana的研究没有直接对负债下定义;国内预算会计制度下对政府负债的定义基本上陷入“政府负债”是“债务”的同义反复的境地,没有定义清楚政府负债的本质;国内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与国际政府财务会计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很接近;国内研究则很少对政府负债下定义。基于此,本书基于IPSAS和FFACS的定义,将政府负债定义为:源于过去事项的,会导致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在确定的日期从中国政府流出的现时义务。其中中国政府的范畴与前文对政府资产主体所讨论的范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