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旨在代替法定货币功能的数字货币登上了世界的舞台,一路上起起伏伏,既有辉煌绚丽的,也有惨淡悲壮的,这是数字货币必须经受的历练。数字货币发展是历史必然,我们应该迎接并接受它,而不是打击并禁止它。作为金融领域创新物,虽无“原罪”,但仍显粗糙,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风险,一方面承载着交易快捷、方便的社会需求及中小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夹杂技术风险、道德风险、投机风险、金融风险等。新生事物从来不是问题,正如今天的“旧”也是由过去的“新”而来,关键在于如何去粗取精,披沙拣金。面对数字货币,我们需要构建严密的监管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转变管制型金融监管理念,遵循原则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科技监管及国际合作等新理念;另一方面,探索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坚持场景为王,立足技术驱动,寻求最佳监管助手,打造数字货币行业合规经营、场景依托、科技驱动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信数字货币终将回归本源、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并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良性发展。
[1]王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袁健洋,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中国金融》2016年第17期。
[3]《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374222/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4]唐碧:《ICO 海外募资暗潮涌动,代投模式陷阱重重》,《财会信报》2018 年4 月16 日,第 E03 版。
[5]吴志峰:《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发行》,《国际金融》2016年第9期。
[6]周陈曦、曹军新:《数字货币的历史逻辑与国家货币发行权的掌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7年第1期。
[7]从商品货币到金属货币,得益于冶炼技术进步;从金属货币到纸质货币,是造纸与印刷技术推动的;从纸质实体货币到电子货币,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体现。参见李建军、朱烨辰《数字货币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展》,《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10期。
[8]宋亚琼、王新军:《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与监管模式》,《学术交流》2016年第7期。
[9]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10]曾燕妮、张浩:《ICO发展现状及其监管问题研究》,《金融与经济》2018年第3期。
[11]有投资人士透露:“因为没有监管,目前市场上90%的ICO项目都不靠谱,质量鱼目混珠,生拉硬扯,把一个原本没有融资能力的项目加一个区块链的外衣来圈钱。”
[12]白皮书售价最低4000元,整个ICO过程外包只需要50万元。参见《白皮书4000元一份公然叫卖数字货币水有多深?》,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30124429_16162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13]张继红、牛佩佩:《美国数字货币监管考量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法苑》2018年第1期。
[14]《央行将比特币交易所纳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建立客户识别制度》,腾讯科技,https://tech.qq.com/a/20170318/01961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15]OKCoin经营数字货币的储存和现货交易、融资融币(杠杆交易)、币生币(理财)、期货交易;“火币网”经营数字货币的储存和现货交易、杠杆交易、期货交易、余币宝(理财)、快钱包(转账);“比特币中国”经营数字货币的储存和现货交易、借款借币、矿池(在线挖币)、极付(转账支付)、理财、P2P 借贷、众筹等。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OKCoin”“火币网”“比特币中国”等关键词搜索。
[16]截至2019年1月30日,以数字货币统计网站(coinmarketcap.com)显示的比特币、以太币、瑞波币及EOS币单价为兑换标准。
[17]《ICO: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中国总会计师》2017年第8期。
[18]杨东、黄尹旭:《ICO本质及监管机制变革》,《证券法苑》2017年第5期。
[19]证监发〔2008〕1号。
[20](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1]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2]珍宝币、百川币、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皆为传销币。
[23]程婕:《揭秘传销式数字货币骗局一到返钱高峰就关网跑路》,《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7年第7期。
[24]参见《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 版)。
[25]参见《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 版)。
[26]《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7]皮勇、张启飞:《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洗钱犯罪立法问题及完善》,《青海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28]参见尹振涛《ICO监管的国际经验》,《中国金融》2017年第20期。
[29]该案适用了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21条(a)款的规定。
[30]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The DAO案的报告指出联邦证券法适用于ICO,同时指出无论应用何种新技术,要认定是不是证券发行或销售行为,主要取决于事实和情形,特别是交易的经济实质。而在ICO融资过程中,区块链项目组所公开发起的筹资邀约、竞价形式及交易退出机制均类似于证券发行行为,因此应该参照《联邦证券法》及《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此外,SEC还认为,代为发行ICO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也应该遵守《证券交易所法》的相关规定,而未备案注册的代币发行应重新备案登记。参见《SEC:联邦证券法可适用于ICO》,链节点网,https://www.chainnode.com/doc/1394,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31]参见《美国众议院农业委员会拟举行听证会,主题为“加密货币:数字时代对新资产的监督”》,百家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6253620643877165&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23日。
[32]2017年8 月25 日,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表示,加密货币发行涉及证券销售行为,应遵守证券发行规则;还没有任何加密货币在该国得到承认。2017年8 月1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澄清公告,在新加坡发行数字令牌(digital tokens),如果属于该国证券法的证券定义,则必须向MAS 提交招股说明书并注册。发行人或投顾也需符合相关法律及反洗钱和反恐相关规定。
[33]辛继召:《全球ICO 监管透视:倾向认定为证券 警示欺诈与洗钱风险》,《21 世纪经济报道》2017 年8月30 日,第12版。
[34]根据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兑换关系,欧洲央行将虚拟货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封闭虚拟社区的货币,这类只可以在互联网中靠特定行为取得,如在游戏中获得游戏币,可用来购买装备;第二类是可通过实体货币来购买,但购买后不可以或较难兑换回实体货币,如Facebook平台的Credits、腾讯Q币、边锋游戏的边锋币等;第三类是虚拟货币可与实体货币按特定汇率兑换,如比特币等。
[35]俄罗斯一直主张谨慎对待数字货币,但态度有几次变化:2014年,俄罗斯财政部颁布了禁止比特币及其替代币交易活动的禁令,设置了相应行政处罚;2016年,俄罗斯央行取消了这一禁令;2017年4月,俄罗斯财政部表示俄罗斯有可能会在2018年明确虚拟数字货币的合法定位。
[36]该报告列出了ICO可能存在的六大风险:一是当前ICO不受FCA监管,存在境内监管真空和跨境监管空白问题;二是ICO发行或融资的虚拟货币价格极不稳定,易出现暴涨暴跌,也极易被市场操控;三是缺乏认证和评估机制,存在项目欺诈风险;四是ICO项目的商业融资书缺少行业标准,信息披露不完善;五是缺乏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应急处理渠道;六是ICO相关技术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模式有待验证。
[37]付蓉:《数字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和启示》,《金融科技时代》2017年第2期。
[38]谢平、石午光:《数字货币的风险、监管与政策建议》,《新金融评论》2018年第1期。
[39]《比特币的成长之路》,巴比特官网,http://8bic.com/bitcoin-growth,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40]伍俊鹏:《数字货币全球监管概述》,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92207978_117965,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41]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资金服务业不仅包括在加拿大有营业场所而且向境内外客户提供虚拟货币资金服务的实体,而且包括虽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但其向加拿大的实体或个人提供虚拟货币服务的实体,不包括既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又不向加拿大的实体或个人提供虚拟货币服务的实体。这是加拿大法律首次将虚拟货币交易商纳入资金服务业范畴,而且首次对外国资金服务业包括外国虚拟货币服务业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制。参见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研究》,《中国公安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2]2014年10月,Fin CEN进一步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属于资金转移机构,必须遵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各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政策和程序,以及记录保留、报告和交易监管。同时,还特别提出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客户资金(包括美元和比特币)需要存入公共账户,与公司运营账户分离;二是不允许第三方注入资金或将客户资金转移到第三方;三是使用匹配引擎促进美元对比特币在用户间的直接交易。同时,Fin CEN提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若想获得资金转移“支付处理机构豁免”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公司必须促进货物或服务的购买,或者是货物或服务的账单支付(而不是单纯的资金转移);二是公司必须只运行《银行保密法案》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结算系统;三是公司必须根据正式协议提供服务;四是公司的协议至少要涉及提供货物或服务、接受资金的销售方或债权人。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Fin CEN将认定平台公司不适用支付处理机构豁免。参见范薇、王超、谢华《美国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中国金融》2017年第10期。
[43]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研究》,《中国公安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4]参见师秀霞《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法律规制》,《南方金融》2016年第6期。
[45]莫开伟:《各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有什么经验?》,《东莞日报》2018 年1月15日,第B02版。
[46]一方面,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趋势为将数字货币纳入监管,如印度和俄罗斯等;另一方面,近期频频报道我国央行正在攻关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技术,国内投资者对“币圈”的热情不减,学界和实务界也潜心探索监管数字货币这一新生事物的良方。
[47]曾刚、贾晓雯:《强化行为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3月8日,第8版。
[48]该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49]芦依:《监管利剑下,加密货币交易所抱团取暖、行业协会推行自律协定》,36氪网,http://36kr.com/p/5129891.html?ktm_source=feed,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日。
[50]迅雷通过玩客云,将用户的闲置带宽充分利用,以极低的代价扩充自身CDN内容并分发网络,获得更大的云储备空间与带宽。相应的,用户在贡献带宽资源时,除去通过玩客云硬件获得云存储等功能,更可以获得玩客云基于区块链技术奖励的虚拟数字资产——玩客币。玩客云的开发团队网心科技介绍称,玩客币可以在迅雷整个生态中,换取更多增值服务,例如可用其扩充云储存空间、兑换其他用户发布的独有内容与网络加速能力等。
[51]应用型平台主要业务为矿池(数字货币的生产)、储存保管、支付转账,并且可尝试建立数字货币保险业务;而投资型平台的业务则主要为数字货币的交易,如杠杆交易、期货交易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在投资型平台中可以尝试加入数字货币众筹业务。参见樊云慧《比特币监管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策略》,《法学杂志》2016年第10期。
[52]参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flfg/2010-06/21/content_163279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53]目的在于将交易发生地、终端所在地纳入管理规范的节点、入口。参见黄震《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亟待监管介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7期。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55]币改,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将公司和其他经济主体所拥有和形成的多元资产形态(如股权、物权、有价证券以及商品、服务等)改造为统一的通证(token)形式,组织形态变更为社群组织形式,以社群自治方式维护其生产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简言之,就是对经济组织、商品及服务等经济活动的通证化改造。参见冯培《币改,一项史诗级的经济改革》,巴比特网,http://www.8btc.com/revolution-of-coin,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日。
[56]FCoin创始人张健在线上媒体回应时提到,当前币改最大的挑战有两个:一是整个通证经济模型的设计;二是整个利益的安排。
[57]参见张雨微、冷建飞《区块链金融小镇数字货币的拓展应用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14期。
[58]具体制度设计方案,参见张景智《“监管沙盒”制度设计和实施特点:经验及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8年第1期;参见蔡元庆、黄海燕《监管沙盒:兼容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1期;参见赵杰、牟宗杰、桑亮光《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发展研究》2016年第12期。
[59]克雷顿·M.克里斯汀生认为破坏就是找到一种新路径,而这个破坏并不等同于劣质低廉的更改,甚至与突破的意思不同,它并非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维持性的技术创新,而是找到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和模式。所谓“破坏性创新”,暗含着大量潜在的根本性的结构改变,或与重大冲击相关的真正“变革”。参见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
[60]需要提出的是,科技驱动监管无法取代人工判断,不能过度依赖科技,监管科技终究无法完全取代监管自由裁量,监管者基于经验和市场整体判断的监管决策仍然起着关键作用。监管科技无法取代人力依据市场变化做出的监管模式调整,它离不开对自动通知、修复算法出现异常时的人工调整。参见杨松、张永亮《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法学》2017年第8期。
[61]参见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