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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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仲裁流程

1.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的一般程序

调解作为一个非正式的协商过程,由中间人即调解员以当事各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中立地帮助当事方达成和解。调解员不得强制和解,但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调解后仍可诉诸法院或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以便仲裁员依据当事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有约束力的、可根据仲裁法予以执行的最终决定或裁决。作为一种私下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仲裁一般将法院选项排除在外。

快速仲裁是一种时长较短、花费较低的仲裁程序,一般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主持。

专家裁决。由当事方将具体事项(如技术问题)提交一名或多名专家作出裁决的一种合意行为。当事方可商定裁决结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仲裁流程

(1)提交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发送给中心和被申请人。仲裁开始的日期即中心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

(2)提交答复书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和申请人发出答复书,答复书应当写明对仲裁申请书中任何项目的意见,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可以一并提出。

(3)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员指定程序的,从其约定。如果依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仲裁庭未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成立;或者无约定期间,未在仲裁开始后45日内成立,则应当由中心按规定视具体情况成立仲裁庭或补足仲裁庭人数。

(4)预备会议

仲裁庭应当与当事人举行适当形式的预备会议,按省时高效的原则组织和排定后续程序;预备会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后30日内举行。

(5)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未与仲裁申请书一并提交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心的仲裁庭成立通知后30日内,将请求书发送给被申请人和仲裁庭。请求书应当全面说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包括说明请求的救济。请求书应当尽可能附具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证据应开列目录。证据数量特别多的,申请人可以附注说明准备提交的其他证据。

(6)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后30日内,或者在收到中心的仲裁庭成立通知后30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给申请人和仲裁庭,期限以较晚者为准。答辩书应当对请求书写明的各项内容作出答复。答辩书附具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被申请人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在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批准,也可以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提出。

(7)开庭

a.一方当事人申请开庭的,仲裁庭应当开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让证人作证,包括让专家证人作证,或者进行辩论,或者既进行证人作证也进行辩论。当事人未申请的,是否开庭由仲裁庭决定。不开庭的,程序应当只依据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

b.开庭时,仲裁庭应当将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适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c.开庭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开庭是否制作记录,如果制作,则记录应采取何种形式,均由仲裁庭决定。

(8)程序结束

a.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已有充分机会提出意见和证据时,应当宣布程序结束。

b.仲裁庭认为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间,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恢复进行仲裁庭已宣布结束的程序。

(9)作出最终裁决

a.仲裁的审理和宣布程序结束,应当尽可能在递交答辩书或仲裁庭成立后9个月内完成,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决应当尽可能在程序结束后3个月内作出。

b.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宣布程序结束的,仲裁庭应当向中心发出仲裁情况报告,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此后,在程序未宣布结束的期间,仲裁庭应当每经过3个月再向中心发出一份情况报告,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

c.最终裁决未在程序结束后3个月内作出的,仲裁庭应当向中心提交书面逾期说明,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此后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仲裁庭应当每经过1个月再向中心发出一份说明,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

(10)裁决书的更正和补充裁决

a.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或计算错误通知仲裁庭,请求仲裁庭作出更正,通知副本应抄送中心和对方当事人。仲裁庭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更正。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当采取另行出具备忘录的形式,并由仲裁庭依照规定署名。

b.仲裁庭可以在裁决日期后30日内自行更正上款所述类型的任何错误。

c.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就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而裁决书中漏裁的仲裁请求通知仲裁庭,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通知副本应抄送给中心和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在对申请作出决定前,应当给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仲裁庭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尽可能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3.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快速仲裁流程

(1)提交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发送给中心和被申请人。

(2)提交答复书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中心和申请人发出答复书,答复书应当写明对仲裁申请书中任何项目的意见。

(3)仲裁庭组成

由当事人提名的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中心批准指定,且应符合第17条和第18条的要求。指定自中心通知当事人起生效。仲裁员的提名在仲裁开始之后15日内未作出的,则由中心按规定指定仲裁员。

(4)预备会议

仲裁庭应当与当事人举行适当形式的预备会议,按省时高效的原则组织和排定后续程序;预备会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后15日内举行。

(5)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全面说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包括说明请求的救济。请求书应当尽可能附具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证据应开列目录。证据数量特别多的,申请人可以附注说明准备提交的其他证据。

(6)答辩书

答辩书应当对请求书写明的各项内容作出答复。答辩书应当附具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被申请人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在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庭批准,也可以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提出。

(7)开庭

a.一方当事人申请开庭的,仲裁庭应当开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让证人作证,包括让专家证人作证,或者进行辩论,或者既进行证人作证也进行辩论。当事人未申请的,是否开庭,由仲裁庭决定。不开庭的,审理应当只依据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

b.开庭应当在申请人收到答辩书后30日内进行。仲裁庭应当将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适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除特殊情况外,开庭不应超过3日。当事人应当争取让仲裁庭充分理解争议,开庭所需的人员在开庭时应一并到场。

c.开庭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开庭是否制作记录,如果制作,记录应采取何种形式,均由仲裁庭决定。

e.开庭后,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短暂期间内向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发出庭后意见书;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期间由仲裁庭决定。

(8)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

a.仲裁的审理和程序结束,应当尽可能在递交答辩书或仲裁庭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决应当尽可能在程序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

b.未在(a)款规定的期间内宣布程序结束的,仲裁庭应当向中心发出仲裁情况报告,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此后在程序未宣布结束的期间,仲裁庭应当每经过1个月再向中心发出一份情况报告,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

c.最终裁决未在程序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的,仲裁庭应当向中心提交书面逾期说明,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此后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仲裁庭应当每经过1个月再发出一份说明,并将副本抄送给各方当事人。

(9)裁决书的更正和补充裁决

a.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或计算错误通知仲裁庭,请求仲裁庭作出更正,通知副本应抄送给中心和对方当事人。仲裁庭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更正。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当采取另行出具备忘录的形式,并由仲裁庭依照规定署名。

b.仲裁庭可以在裁决日期后30日内自行更正(a)款所述类型的任何错误。

c.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就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而裁决书中漏裁的仲裁请求通知仲裁庭,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通知副本应抄送给中心和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在对申请作出决定前,应当给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仲裁庭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尽可能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