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工会运动的基本指导原则[1]
梅岱
一 基本指导原则是工会运动发展规律的理论表现
规律是事物内部的必然联系。工会运动的发展有两条基本规律:第一,争取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是工会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第二,工会运动一定要适合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上根本任务的要求。
工会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有自己产生、发展到逐步消亡的历史过程。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社会经济矛盾发展到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产物。但是,工会并不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产生的。它是资本主义经历了简单协作和手工工场,发展到机器大工业以后产生的。历史告诉我们,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欧洲一些主要国家先后发生了以机器大生产代替手工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产业革命。产业革命不仅创造了一个产业资产阶级,而且创造了一个产业无产阶级。马克思主义认为,产业无产阶级的形成使工会的产生成为可能;而产业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经济斗争的直接要求,使工会的产生由可能变为现实。所谓经济斗争的直接要求,其一是指消除工人群众的内部竞争,以便成为一个整体同资本家做斗争;其二是指要求提高工资水平,缩短劳动时间,改善工作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会的产生,最初是由于工人们自发地企图消除或至少削弱这种竞争,以便在协定中争取到哪怕是能使他们摆脱纯粹奴隶状态的一些条件。因此,工会的直接任务仅仅是适应日常的需要,力图阻止资本的不断进攻,一句话,仅仅是解决工资和劳动时间的问题。”马克思接着强调,“只要还存在着现代生产方式,就不能没有这种活动”。[2]早在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中,我们党就明确指出:“工会是为什么成立的?工会就是保护工人切身利益和为工人利益奋斗的机关。”由此可见,工会的产生纯粹是为了争取和维护某一地区、某一产业部门,甚至是某一工厂的工人群众的经济利益,即由于经济原因所引起的一种必然的社会历史现象。这就是工会产生的一般规律。
如果说工会的产生纯粹是由于某一地区某一产业部门甚至是某一工厂的工人群众反对资产阶级经济斗争的直接要求所引起的,属于工会运动的初级阶段,那么,工会运动的发展则是同工会组织由分散状态走向地区或产业直至全国性和国际性的联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日常的经济斗争提高到政治斗争、同维护工人群众的眼前利益到争取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必然会由分散的斗争走向联合的斗争,由经济的斗争发展到政治的斗争,由维护广大工人群众眼前利益的斗争上升到争取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斗争。这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规律。工会运动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斗争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实现的。
社会主义社会工会的存在和发展仍然要受到工会运动发展基本规律的制约和支配。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工会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根据职工的自愿原则和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总体利益的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差异性,特别是由于各种侵犯职工利益因素的存在,广大职工群众的总体利益特别是他们的具体利益仍然需要工会来表达和维护。因此,进一步强化和维护与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相统一的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仍然是社会主义时期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只有经过比较长时期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科学文化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经过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充分发展,当向共产主义过渡变为现实任务的时候,加上必要的国际条件,工会才有可能在完成了它争取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这一历史任务以后,逐步消亡下去。在此之前,工会的强大生命力是不可能终结的,工会运动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这就是工会运动发展的历史辩证法。
工会运动一定要适合社会发展一定阶段根本任务的要求,这是工会运动发展的另一条基本规律。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前,各国工会运动就是要在自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下,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本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发展的情况和特点,认真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和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具体道路,坚持不懈地按照工会运动一定要适合本国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根本任务的要求办事。在当代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则是这一规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会运动的特殊表现。
由此可见,党中央提出的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既是对工会运动发展基本规律的深刻反映,又是对工会运动发展一般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高度理论概括。
二 基本指导原则是对列宁社会主义工会运动科学理论的继承和发挥
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极为重视执政党领导下的工会建设。他尖锐地指出,对于工人阶级的执政党来说,“最大最严重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如果“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了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3]。在这里,列宁从是联系还是脱离群众这一关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败关键的高度提出并要求执政党高度重视工会的建设问题。要把工会建设好,避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人阶级的执政党必须根据工会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正确指导工会建设、促进工会运动胜利发展的科学思想。为此,列宁反复强调,“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增加产品的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4]。又说,“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起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5]。还提出,“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劳动群众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这一任务应当公开地提到首要地位”[6]。在列宁看来,工会只有把维护广大劳动群众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并且把这一任务公开地提到首要地位,才能有效地动员、教育、吸引和组织广大劳动者充分发挥劳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而斗争。这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广大劳动群众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利益。回顾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和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发展的历史,重温列宁这一系列关于工会运动的伟大教训和科学思想,是何等亲切,何等深刻啊!
在这里,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党提出的关于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高度和建设强大的工会出发,创造性地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运动的基本理论同我国现阶段工会运动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是对列宁工会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还在列宁病重期间,斯大林就开始抛弃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促进工会运动健康发展的科学思想,把工会降低到党的意志的“第一个主要传达机关”[7]这种无足轻重的地位。斯大林的这种工会“传达机关论”,不仅把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推到了极端,为后来他神化自己、推行个人崇拜开辟了道路,而且严重地歪曲了党和工会的关系,否定了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和重要社会政治团体的性质,窒息了工会特有的社会职能和充分发挥自己历史作用的强大活力。它给包括苏联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工会运动以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在当前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一大精神时,我们应当把这一学习贯彻同重新学习和恢复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运动的科学理论结合起来,同批评和肃清斯大林的工会“传达机关论”的错误思想及其恶劣影响结合起来,同认真总结国际国内工会运动的历史经验结合起来,以便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指导原则的自觉性。
三 基本指导原则是对国际国内工会运动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在苏联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在东欧和我国也有40多年或近40年的历史。在这个历史时期里,斯大林关于工会是“传达机关”的错误理论以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中起着指导作用。这样,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都变成了党的附属物和党的意志的传达机关。事情无论大小,认识无论对错,工会的一切都必须唯党的意志是从,最后则变成了唯党的个别领袖的意志是从。什么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什么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它们在实际上统统变成了工会不可问津的禁区。否则,“工团主义”和“经济主义”这两顶大帽子便会像双重紧箍咒那样会随时套在工会的头上。世界上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或长或短都经历了这条严重违反工会运动发展规律的曲折道路。在这里,工会实际上变成了执政党手中失去了自己天职的装饰品和驯服工具,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越来越浓,脱离广大职工群众的危险越来越重。在苏联,工会成为斯大林推行肃反扩大化极左路线、残酷镇压和清洗大批苏共领导、工运领袖、马克思列宁主义者、革命家以及广大普通党员干部的传达机关和受害者,后来又长期成为斯大林神化自己、大搞个人崇拜的传达机关和受害者。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在1986年初召开的苏共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总结苏联工会运动的历史经验,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威望和影响时指出,“对于工会来说,社会政策和劳动人民的利益应该永远放在首位,其实工会运动的基本含义也就在于此”,强调工会必须“积极地参与管理国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会的保护作用”。这既是对斯大林所提出的工会“传达机关论”的深刻批判,又是对这一错误理论的彻底否定。在中国,应当充分肯定,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中以及全国解放初期,是基本上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工会运动的基本理论的。但是,从1951年12月,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批判李立三同志提出的在坚持面向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这个基本前提下,私营企业应该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的同时,兼顾资本家的合法利益,公营企业则应全面兼顾国家利益和工人个人利益,防止片面地强调一方面的利益而否定另一方面的利益的正确观点是所谓经济主义,而他关于正确处理工会和党、工会和行政的关系的科学思想是所谓的工团主义;到1958年5月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大肆攻击已故赖若愚同志关于正确处理党(工人阶级先锋队)和工会(工人阶级本队)的关系问题,工会和政府以及企业行政的一致性和差别性的问题,工会保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力问题,以及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实质和作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正确主张,是犯了所谓反党性质的右倾机会主义和崇拜自发性的错误;从1958年12月大刮“基层工会消亡风”,到十年内乱中彻底砸烂工会,中国工会运动在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中,最终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绝境。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在这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全会所制定的路线指引下,随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和党关于社会主义工会运动基本理论拨乱反正任务的逐步完成,我国工会运动才走出绝境,恢复生机,沿着健康发展的道路继续前进。
近十年来,为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提供了最深刻最宝贵历史经验的,一个是波兰,另一个是南斯拉夫。波兰可以说是斯大林工会“传达机关论”的最大受害者。70年代以来,波兰政治动荡,经济恶化,工人罢工浪潮席卷全国。1970年12月,波兰工人第一次大罢工导致波党第一书记哥穆尔卡下台;十年之后,即1980年7月,波兰第二次罢工风潮,不仅又一次导致波党第一书记盖莱克的下台,而且导致由执政党一手包办并且长期严重脱离广大职工群众的波兰工会的迅速瓦解,工人自发组织的独立自治团结工会产生。特别值得深思的是,团结工会成立仅几个月,其会员即发展到1000万人(其中,波党党员100万人)。由于团结工会的核心领导被反社会主义势力所控制,他们否定波党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继续煽动政治罢工,不断加深社会动乱,波党第一书记雅鲁泽尔斯基于1981年12月13日不得不断然宣布波兰处于“战争状态”,宣布团结工会为非法。同时组建军事救国委员会对全国实行为期一年的军管,以便恢复社会正常秩序,重建波兰工会。雅鲁泽尔斯基在总结这次严重事件时深刻指出,“我们从过去的经历中知道,限制工会权力,对工会发号施令,剥夺工会自己的声音所产生的致命后果,以及另一方面,使工会具有导致生活无政府化,经济瘫痪,国家机体瓦解的反社会主义特征所产生的致命后果”。1988年10月21日雅鲁泽尔斯基在波兰工会协议会召开的全国工人积极分子大会上又一次强调,我们的经验证明,“工会应当是强大的,工会应当保护工人的利益,成为群众情绪的显示表和当局可敬的伙伴”。南斯拉夫不同于波兰。长期以来,他们是在抵制和反对斯大林大国沙文主义,坚持由工人自治发展起来的社会自治制度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其工会运动也是适应从工人自治到社会自治制度的要求向前发展的,因而几乎没有受到斯大林工会“传达机关论”的影响。这些都充分显示了南斯拉夫党和人民的创造精神。但是,由于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南斯拉夫把工人自治绝对化,彻底下放经济决策权,把原来由国家掌握的扩大再生产投资基金也交给企业管理,完全放弃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这就大大助长了许多职工不顾国家总体利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错误倾向的恶性发展,从而造成经济停滞、比例失调,通货膨胀直线上升,失业率不断增长,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工人罢工迭起等十分严重的后果。据外电报道,1988年南斯拉夫罢工1000多起。通货膨胀率高达236%,外债增至210亿美元,人民实际生活水平倒退到60年代中期水平并且有继续下降的趋势。最近,南共联盟政治局执行书记什·科罗舍茨尖锐地指出,如果党还不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不实行“新的社会主义模式”,党就会“失去已经动摇得很厉害的人民的支持”,南斯拉夫将“面临更多的社会动乱,并危及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斯·舒瓦尔也强调,“南共联盟组织应该同工会组织一起站在工人一边,……反对践踏自治原则,反对恶劣的组织形式,反对破坏劳动成果分配的原则,以及反对全社会的官僚主义行为”,同时也要“反对无政府主义和不合理要求”。这就是南斯拉夫从另一个侧面给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提供的极为宝贵的经验。
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必须按照工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来指导工会运动;必须彻底抛弃斯大林的工会“传达机关论”的错误理论,恢复和发展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的科学理论;必须根据工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和马列主义的工会理论结合本国工会运动的具体实践制定出适合本国社会发展特定历史阶段上根本任务要求的工会运动路线和基本指导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工会同党、政府以及行政的关系;必须明确工会的各项基本社会职能及其内在联系,坚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公开提到首要地位,并把这一维护同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统一,坚持以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必须把工会运动的着重点切实落实到基层,努力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改革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如此等等。
综上所述,我党提出的关于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的的确确是凝结着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运动极其深刻、极其丰富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是对这些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总之,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工会指导原则,是现阶段推动我国工会运动继续前进的行动指南。我们每一个从事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同志,都应当努力学习、全面理解、深刻把握和认真贯彻这条基本指导原则,自觉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防止和反对偏离中心,片面强调一个维护而否定另一个维护的各种错误倾向,并把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工会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只要我们切切实实这样做了,就一定能够有力地促进我国工会运动的胜利发展,就一定能够逐步实现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这一伟大目标。
[1]本文发表于《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梅岱,原中国工运学院副院长,教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20页。
[3]《列宁全集》第32卷,第162页。
[4]《列宁选集》第4卷,第583~591页。
[5]《列宁选集》,第401~407页。
[6]《列宁选集》第4卷,第583~591页。
[7]《斯大林全集》第5卷,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