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上海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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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员额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制作为一项基础性改革,在整个改革部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难度也是最高的。在员额比例上,中央确定的上线是39%,上海改革方案确定的法官员额为33%,这一比例在全国是最低的,其他省份大都是39%。落实33%的法官员额,是这次上海司法改革的最大难点之一。

(一)主要改革举措

1.员额的制定与管理

在员额比例设置上,上海高院是以2013年12月底为基准时间点,“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官办案工作量和三级法院功能定位、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依托‘大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案件权重以及今后案件的发展趋势等数据,以法院人员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数加核定文职人员数)为测算基数,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比例暂定26%、16%、10%左右”[9]。上海法院员额配比示意见图2-4。

图2-4 上海法院员额配比示意

员额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点,如何准确确定法官员额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需要考虑案件因素、法官工作量、法院的功能定位,而且需要考虑区域、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关于33%的法官员额比例,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意见,上海的法官员额整体上不会超过33%这个比例,因为法官的员额配置高了,意味着审判辅助人员所占的比例就低了,很多审判辅助工作就要由法官去做,而这实际上是审判资源不合理的配置。所以上海高院认为目前定的33%的法官比例是合理的,需要加大的是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在这方面,“基层法院独任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1∶1(过渡期内独任法官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的比例不低于1∶1),中级法院合议庭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备比例不低于3∶2∶1或3∶1∶2(过渡期不低于3∶1∶1)”。[10]

根据上海法院的员额制改革方案,计入法官员额的应当在审判委员会或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岗位履行职责。法官岗位范围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诉调对接中心、立案庭、执行局(庭)等主要承担办案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可设1—2个法官岗位;政治部、办公室、行装处(科)、监察室等综合管理部门均不设法官岗位。[11]

在法官员额的管理上,“上海市高院负责对全市各级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进行统筹管理,核定、分配和调整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实现对各法院具体员额的调控”。根据“上海市三级法院不同的职能、任务和实际情况,员额配置原则确定为倾斜一线、岗额适配、以案定额,综合部门不配备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向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业务部门倾斜,严格控制员额使用。并且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三类人员的额度总量项下,适当调整各级法院的员额比例结构,本着倾斜一线的原则,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比例适度调高,三类人员分别按35%、52%、13%的比例试行;中院的三类人员比例按33%、52%、15%试行。各级法院遵照上述员额比例对本院的各类人员作相应的配置管理,同时根据案件量变化等情况,高院负责及时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并调整全市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总量,包括根据每年的自然减员、增编、空额情况等按比例补充各类人员”。[12]

2.员额制改革的实施

在员额制改革方案的落实过程中,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抓好组织实施,贯彻积极稳妥推进策略。改革前,2013年底上海全市法官5042人,占编制总数的56%,按照33%的法官员额比例,将有730名法官不能入额,改革难度非常大。[13]为此,上海全市法院首先开展法官岗位意向摸底调查,高院政治部向全市法官发放《岗位意向调查摸底表》,调查对象为全市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除了了解“司法改革后的岗位意向”以外,调查的内容还包括“确定岗位意向的最重要原因”和“法官岗位待遇增幅在多少区间内会改变你的岗位意向”等选项,调查的结果供人员分类定岗调研测算参考。同时,改革领导小组详细分析了全市法官中的人员情况,包括过渡期内将要退休的、具有“一方退出”情形的法官等,然后进行分类访谈,对队伍的诉求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在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28份资料翔实、数据可靠的人员情况分析表,这为接下来制定相关的过渡期政策、形成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提供了重要的分析依据和数据基础。并且开展了层层发动的动员工作,广泛进行座谈、交流、答疑、培训,汇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并辅之以个别访谈、网络舆情收集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制定各种制度,相关人员能够在对改革后的职业前景有较为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选择。[14]为推进员额制改革,在全市法院召开有关司法改革座谈会120余次,全市三级法院领导与干警谈心累计5000余人次,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得失,积极支持改革。正是通过这些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一些长时间没有在一线办案而在二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老资历审判员主动选择留在综合岗位,确保了员额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在实施步骤上,在先行试点的4个法院,确定通过考核、考试进入员额制的法官不超过30%,首批法官入额比例控制在26.26%以内,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留下的空间供新生力量补充,同时为避免法官队伍的年龄断层,明确规定新生力量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拔。

3.入额法官的遴选

上海法院的法官入额,首创了考核+考试的方法。审判员的入额“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助审员的入额“以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经双向选择→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遴选(惩戒)委投票表决→公示等九个程序性步骤”,[15]最终确定入额法官。

在遴选上,对入额法官的遴选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把入额法官的实际审判能力和办案业绩作为入额遴选的主要内容,严格把好入额法官的素质关。所有入额法官均在同一个标准、程序下开展遴选,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的入额,要求严格把握标准,强调领导干部入额必须履行审判职责并承担司法责任,在综合部门任领导职的干部不得入额,法官近5年没有在一线办案的,不能入额;现在非办案岗位工作的审判员,近5年办案满一年且业绩考核(包括案件评查和工作评查)合格的,可予入额,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入额,业绩考核合格但近5年办案不满一年的,还须参加审判能力考试,考试合格予以入额。经过9道程序考试考核,遴选时还有1∶1.2的淘汰率,不存在资历深就照顾的情况,在笔试和面试关,都有老资格的审判员被遴选下来。2015年9月,上海完成了首批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共有2296位入额法官,占编制总数的25.5%。2016年11月,上海完成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确定了407名员额法官,目前上海法院入额法官员额比例为29.33%(见图2-5)。

图2-5 改革前后法官员额比例情况

4.建立员额法官考核制度

在员额制改革中,为防止一次入额等于终身入额的问题,上海法院确立了“法官岗位职责承诺机制”。在申请人申请入额时,即要求签署承担岗位职责并接受考核的书面承诺,入额后,要按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员额法官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当退出员额,破解能进不能出的难题。

员额法官的考核制度,是严格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法官岗位设置原则和职责要求,制定符合岗位职责与审判规律的考核内容和具体目标任务,将考评机制与遴选晋升机制、惩戒退出机制有效衔接,实现法官员额与岗位的合理配置与科学管理,切实反映并通过考核进一步提高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法院的员额法官岗位考核内容包括办案业绩、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具体分为以下几方面:①具体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效率、质量、效果等审判业绩情况;②廉政纪律、职业操守、从业规定等的遵守情况,包括法官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等各项从业规定的行为;③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履职情况。关于审判业绩考核,目前上海法院实行的考核体系并不是简单的计件制,而是比较科学地将案件难度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要求各法院应根据本院案件审级、类型、数量、增长幅度(参考案件权重系数)等工作实际,按照近年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及各部门法官员额数,科学核定各部门法官岗位的基本工作量。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视为办案数量和效率达标。主审重大、疑难、复杂和敏感案件,参加案件合议、审委会案件讨论或承担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工作任务的,工作量可按一定系数折算,具体由各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案件分配规则,制定细化标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果,法官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或违法审判行为,一般差错案件不超过当年度所办案件总数的5%,无因工作差错引起突出信访矛盾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及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视为审判质量和效果达标。与以往参照公务员的考核体系相比,司改后的考核体系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给已入额的法官以工作压力和动力。

(二)实效与评估

法官员额制改革被称为一项动自己的“奶酪”的改革。[16]2014年6月,上海司改方案甫一出台就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其中关于法官占33%的员额比例最为令人瞩目。员额制作为四项基础性体制改革的核心,由于这项改革关系到每一个干警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是这次司改的最大难点之一。上海法院为落实员额制改革,做了大量细致的测算、分类工作,并且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的始终,强化干警对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最大限度凝聚起改革正能量,保证了员额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员额制改革使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改革前,上海法官队伍的学历情况为,本科及以上98.7%,研究生及以上45.7%,平均年龄43.1岁。[17]改革后,上海法官的学历情况为,本科及以上99.9%,研究生及以上50.7%,平均年龄46.1岁,平均从事司法工作年限达到22.4年。员额制改革确保了高素质法官进入员额,优化了法官队伍结构。在入额法官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比提高了5个百分点,45岁以下中青年骨干比例较改革前提高了4.1个百分点。

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审判一线实际力量明显增强

尽管改革后的法官员额只有不到30%,但是由于资源向一线倾斜,改革后,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一线法官实际人数增加,85%的审判资源配置到了一线,对现有审判资源有效实现了优化配置。

改革后,上海全市法院配置到一线办案部门的法官占法官人数的比例(含未入额法官),由原来的84.1%升至92.1%,较改革前增加了8个百分点,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审判部门的法官占法官人数的比例(含未入额法官),由原来的49.9%升至61.6%,较改革前增加了11.7个百分点;在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方面也有较大变化,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改革前为1∶0.75,改革后(2016年)这个数字为1∶1.7,比例更趋合理;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中的占比从改革前的18%降为改革后的10%(见图2-6)。法院的人员结构整体上呈橄榄型。

图2-6 员额制改革后审判资源配置变化

从改革前后的数据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给审判一线的法官员额是做了加法,而非减法。在司法改革前,法院里有一部分法官尽管已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但他们并不从事审判工作,而是在诸如研究室、办公室、审管办等综合部门从事行政事务工作,这是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倾斜一线”作为上海法院的员额配置原则,员额法官都转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研究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只设1—2个法官岗位,政治部、办公室、行装处(科)、监察室等综合管理部门一律不配员额,彻底改变了过去在法院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混岗”“混编”和审判资源配置不科学的状况。因此,改革后上海法院的一线办案人员人数不减反增,通过员额制改革,科学整合、配备一线审判力量,切实增强了审判力量,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

3.建立以案定额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人案配置平衡

上海法院系统在确定各级法院员额数时,采取以近几年法院案件数量作为测算基础,根据以案定额的原则配备员额,防止出现案件数量悬殊、人案失衡的问题。如2015年,在上海首批员额法官入额遴选完成后,上海高院司改办注意到,由于历史原因,在法官队伍结构上,各法院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在市高院、中级法院和一些基层院,优秀的助审员较多但员额有限,如果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配则可能加剧各法院间人员不平衡的现象。为实现人案平衡,促进人员流动,从提升全市法院办案力量、平衡审判资源的角度考虑,上海高院司改办着手搭建平台,对申请参加法官入额考试的人员,以征得本人同意为前提,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由高院在全市法院中统一调剂,择优向遴选委员会上报人选。2016年年初,上海市委政法委提出,在助审员入额方面,探索实行全市“统一平台、统一标准”进行遴选,以此为基础,上海高院把平台又细分成了高、中院和基层法院各一个平台,首创了助审员通过“全市统筹、两个平台”进行“跨院入额”的做法,即在高、中院工作的助审员可以通过高、中院平台,选择申请高院、中院、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的员额法官岗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助审员可通过平台在有员额空缺的基层法院间选择。为保证遴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上海高院专门开发了助审员报名系统,在遴选的各环节,实现填报志愿—成绩公布—缺额调剂全流程公开透明,通过细化平台,在上海法院第二批法官入额遴选中,共有162名审判员、245名助理审判员入额,其中,有28名助审员是经由平台调剂实现跨院入额,涉及17家法院。

员额动态管理平台,不仅为优秀司法人员的流动创造了条件,理顺了由历史原因导致的法院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而且有效地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4.探索建立科学的员额法官考核机制

在建立员额退出机制、破除法官入额终身制的前提下,上海法院探索改革并完善法官的日常工作考核机制,使考核机制与遴选晋升机制、惩戒退出机制相衔接。在考核机制下,每年全体入额法官都要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则退出员额,而考核体系和考核方法科学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司法业绩档案,实现常态化的绩效考核机制

上海法院系统对入额法官都建立了司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2008年,上海法官业绩档案综合管理软件系统即在全市三级法院运行,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法官绩效档案的内容、指标等又进一步完善,以满足司法绩效可视化管理的需要。每一位法官的岗位经历、学习培训、审判工作、调研成果、奖惩记录等都被记入其绩效档案中。在法官办案业绩方面,则全面涵盖了法官办理案件的信息及相关指标数据,包括关于审判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多项数据,如收案、结案、存案情况,结案率、平均结案周期、调解率、撤诉率、当庭裁判率、上诉率、改发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等。并且在绩效档案系统中,会显示每位法官所有主审案件的具体信息和法律文书。

从实施情况来看,法官绩效档案终身制建立了客观可视化的绩效记录,不仅为法官的考核、评优、晋升等提供了全面、客观的数据和材料,而且有利于进行司法管理和监督,能够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差异,为下一步推进绩效改进奠定基础,并且起到及时预警的作用,让法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及时调整工作状态,避免突发性绩效事件。

(2)以案件权重系数评估测算法官的实际工作量

长期以来,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存在流于片面、强调数量、精准度不高的问题,实行员额制后,打破以往的平均主义、建立科学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开展探索。上海法院开发了案件权重系数,用于对法官的实际工作量进行测算评估,迄今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上海法院开发的案件权重系数,应用了“大数据”,按照案由对近5年来220多万件案件,每件涉及70余项信息点进行了全数据分析。该系统是由已故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带领课题组,历经近1年半,在前期进行方案设计后,再经过广泛的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数据测算,并通过实证验算等一系列环节后,在充分论证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案件权重系数的适用,旨在纠正过去法院一直使用同一标准评判不同类型、案由的案件,只注重关于案件的数量统计而不对实际办理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加以区分的问题,从而实现对法官办案业绩的合理测算和科学评价。

案件权重的定义是“某类案件的审理在全部案件审理中的相对复杂程度”。在案件权重系数的测算上,上海法院采取“2+4”的模式,“即以案由和审理程序两项为基础,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四项要素为计算依据,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18]同时,还考虑到几类特殊情况的适用,“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审计鉴定评估、涉少案件的庭外延伸工作等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则在基本系数基础上,增加浮动系数;对于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等不完全具备上述四项要素的案件,或者是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等整体工作量差异不大的案件则设定了固定系数;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的权重则根据案件办理中具体工作量的付出情况而灵活设定”。[19]

案件权重系数测算的原理在于比较不同案件工作量之间的差异,通过把两个案件之间的比例或者倍数算出来就可以有效测算工作量,即算出一个基准值,然后跟这个基准进行比较,比如基准是1,某个案件就是2,另一个案件是2.1,然后乘以案件的件数,就可以得出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具体包括以下几项。[20]

①一般权重系数。这是将上海法院5年来220多万件案件都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四项要素为计算依据,做一个大数据的统计,然后取一个平均值(计算过程中会将不具备这四项要素的特殊案件涤除),以这个平均值作为基准。然后,将同一个时段内某一个案由的案件全部进行测算,与平均值做比较,得出一个数值,就是这类案由的权重系数。假定基准为1,某个案由的案件与基准比较为1.2,那么权重就是1.2。上海法院目前做到了民事案件三级案由、刑事案件二级案由的区分。比如民事案件二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继承、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而民事案件三级案由,如合同案由下还包括缔约过失、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案由下的案件工作量与基准值进行比较,得出该案由的权重系数作为一般权重系数。

②固定权重系数。实践中有些案件比较简单,有时甚至四项要素都不全具备;还有些案件与一般案件审理缺乏可比性,比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且审限较短的案件、督促、公示催告等特殊程序案件。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是,按一般权重方法进行测算以后,不再区分案由,而是设定一个固定的值。比如简单批量案件不再区分案由,而是按判决、调解、撤诉结案方式不同赋予固定权重。根据上海法院目前公布的固定权重系数,简单批量案件以判决结案的为0.18,以调解结案的为0.09,以撤诉结案的为0.05。

③浮动权重系数。比如出现反诉、当事人人数众多,追加了第三人,工作量就增加了,这个时候怎么办?设定浮动系数,这时权重系数也相应增加。浮动权重系数的测算办法是将所有存在某一浮动要素的案件做大数据分析,与没有浮动要求的普通案件做比较,得出浮动值。比如,具备反诉浮动因素的系数是2.05,不具备浮动因素的系数是1.2,那么浮动系数就是0.85。

关于权重系数的应用,有一个实例可以说明其效果。当时邹碧华副院长随机抽取了两位同一法院、同一庭室、同一时期的民事法官,并测算了他们的办案工作量。这两位法官的办案量都是197件,但是按权重折算以后,A法官的工作量是56.3件,B法官的工作量是137件。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对他们的案件结构进行分析之后就很清楚了。A法官的一般案件43件,折算成办案工作量51.98,涉及浮动权重的案件15件,折算为1.32,固定权重案件154件,仅折算为3.02。可见,这位法官在这段时间内办理了大量简单批量案件。而B法官的一般案件183件,固定权重案件14件,说明这位法官在这段时间内办理案件中简单批量案件很少,所办理的都是实实在在的案件。之后邹碧华副院长找到这个基层法院去了解核实。结果具体情况是:因为A法官刚刚休完产假,有一段时间没有办案,部门为了提高A法官的办案数量,分配了很多简易批量案件。这个实例说明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度高。

员额制改革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也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制度,员额制改革是决定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为实施员额制改革,从改革方法论上看,上海法院在开展员额制改革前,重点做好了三方面基础工作,即数据统计测算、情况调查分析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同时,为确保员额比例的核定具有合理依据,上海法院专门研发了案件权重系数,为精准测定法官办案饱和工作量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上海法院首先开展了大量基础性的数据摸底工作,对有关编制、人员、案件和办案饱和度等数据进行准确测算,为员额数量和配置提供科学依据;并向全市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开展法官岗位意向摸底调查,了解各类人员的入额意愿,对法官队伍的诉求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改革领导小组针对全市法官中具有“一方退出”情形、过渡期内退休等人员状况开展专门的分类访谈和具体情况分析,对重点、难点群体、环节和改革工作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了28份人员情况分析表。上海法院的员额制改革是建立在翔实的数据测算、可靠的分类访谈基础上的。同时,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在员额制改革的落实过程中,采取自上而下的动员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改革立场高度关切,在全市法院召开有关司法改革座谈会120余次,全市三级法院领导与干警谈心累计5000余人次,听取并分析各类人员的意见和诉求。法官采取考察、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遴选方式,重点突出:法官的业务能力、审判业绩、职业履历是考核的重点;专业素养、法律功底和庭审能力是考试的重点;考察则注重政治素养、职业操守、廉洁情况。领导干部入额不搞特殊化,严格按照统一遴选标准和要求进行。法官遴选委员会在遴选中秉承独立公正履职的立场、切实发挥作用,坚持优中选优,严把专业关,保证了员额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保证入额遴选和员额退出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员额法官的考核机制建设上,上海法院摒除了简单的办案量统计法,通过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案件实际办理中的繁简程度,实现考核标准的科学化,树立了正确的改革导向,得到了法官们的广泛认同。上海法院员额制改革的这些做法,为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

在员额制改革中,法官离职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改革前,2013年,上海法院离职的法官超过70名,其中,某基层法院有10名法官离职,某业务庭甚至出现“集体出走”现象。2013年上海法官离职人数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此前5年,上海法院平均每年有67名法官离职。据调查,在2013年离职的法官中,35—45岁审判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的高学历男性法官占多数,其中“不乏中级法院副庭长之类的业务骨干”。[21]2014年上半年有53名法官离职;2014年下半年,有33名法官离职[22];2015年,上海法院有100人离职。从上海目前的情况来看,政法干警的流动率并没有特别突出,与公务员系统的流动率基本一致。在司法改革试点前后1年间,法官流动率的确较往年偏高,但整体而言并没有出现因改革而造成大批法官流失的现象。

实际上,防止司法人员流失是员额制改革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上海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论证过程中,上海市委政法委专门组织课题组就法官离职等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中,上海市委政法委发现:近年来,由于上海市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总数逐年攀升,而司法人员编制增长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上海法院2013年受理各类案件48.6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为131件,是全国的2.25倍。法官、检察官面临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但未能获得与之匹配的职业待遇,不仅难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和成就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不利于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2013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法官的年收入大约为税后10万元,但同样资历的法律人在企业工作,起薪就是30万元以上。法官的工作负荷高、职业风险大、职级职务晋升空间小、收入水平一般、生活压力较大等因素叠加,已经成为一些法官、检察官提前转岗或离开司法队伍的重要原因。长此以往,司法队伍稳定性和办案效率势必受到影响。[23]从问题导向出发,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所要着力解决的,其实正是上述问题。员额制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加速推进法官职业化,让法官感受到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业尊荣感,同时提高薪酬待遇,畅通职业晋升渠道,给予充分的职业保障,形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正常流动。而经过了员额制改革最初的震荡和波动,2016年以后,上海法院法官的流动状况已经趋于稳定。按照试点方案,今后将从基层法院任职的法官中选任高院和中院的法官,从法官助理中选任基层法院的法官,以保证年轻优秀的高学历法律人才不断补充到法官队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