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上海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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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标与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要求高,且应在不影响司法日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任务难度系数相当高。而4项司改内容,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皆为基础性改革举措,牵一发而动全身。遵照中央要求,所有重大改革事项均应采取先行试点的方式开展,同时考虑到各地区不均衡的发展状况,中央决定就上述4项改革内容,分别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选择了上海、广东、湖北、吉林、海南、青海等6个省市作为先行试点省市[5],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改革试点的开展,旨在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鼓励试点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改革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充分积累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为改革在全国逐步推开创造条件。

2014年6月6日,《司改框架意见》和《上海司改试点方案》经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成为全国第一个经中央批准进行司法改革试点的省市。在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的7个省市中,上海的方案是最早获批的,较之其他试点地区早了近半年,并且是唯一由中央深改组亲自审议批准的方案。

按照中央顶层设计要求,上海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思路是,坚持从国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聚焦“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司法工作质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无论是改革方案的论证制定,还是改革举措的部署推进,乃至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完善,始终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