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提出
(一)中国人口快速老龄化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一直是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焦点。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老年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44亿,占总人口的11.03%,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00亿,占总人口的7.69%(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07)。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19亿,占总人口的8.87%(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2)。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相比,201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上升了2.2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上升了1.18个百分点。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数约为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约为1.44亿,占总人口的10.47%(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6),同201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上升了2.8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上升了1.60个百分点。
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增长速度快、老龄化速度快。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结构从成年型过渡到老年型,用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比如英国和美国分别用时80年和60年,法国用了115年(王俊,2011);但中国实现这样的过渡只用了18年。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老年人口对医疗卫生、健康保健和长期照料的服务需求增加,而社会可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人口老龄化与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协调,表现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型的老龄化社会。目前,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社会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保障老年人口健康生活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保障水平较低。老年人口健康生活的维护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中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差
伴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人口数量也在增加。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在1.44亿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者所占比例为60.31%;基本能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者所占比例为23.20%;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占比为15.02%;还有回答为说不准确的,所占比例为1.47%(陈友华、徐愫,2011)。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78亿,身体健康者所占比例为43.82%,基本健康者(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所占比例为39.33%,不健康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比例为13.90%,生活不能自理的所占比例为2.95%(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2)。可见,老年人中身体健康者所占的比例下降,基本健康者所占的比例明显上升,不健康者的比例在2010年上升至16.85%。2011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显示,“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0%,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108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2%”[1]。
步入老年期,老年人会有较长时间生活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状态之中。调查数据显示,65岁老人的期望寿命为16.1年,其中8.7年为健康状态,4.7年为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主要指在从事做家务杂事、做饭、采购、骑车、处理个人事务等活动时需借助工具完成)状态,2.7年为躯体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状态。80岁老年人的期望寿命为7.1年,其中仅有1.5年为健康状态,2.9年为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状态,2.7年为躯体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状态(Jiang et al.,2016)。
中年人口的健康状况同样值得关注。作为从青年向老年过渡的阶段,中年时期个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逐渐发生一系列变化,外貌、形态和各个器官功能都逐渐开始有老化的迹象,记忆力逐渐衰退,思维敏感度也开始下降,开始有了衰老的心理感受,而且这种心理的衰老感伴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强烈。步入中年,伴随个体的器官机能逐渐衰退,中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都会发生变化,但是中年人往往不能感知和认识到这些细微的变化,伴随时间的推移,这些变化对个体的身心健康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中年时期也出现了“过早老龄化”的现象,尤其是50岁以上的中年人,他们承受着来自家庭、工作、经济等方面的多重压力,面对多重角色的冲突,老年人常有的慢性病在这个群体中也逐渐增多,使得50岁以上的中年人“过早老龄化”。
中老年人之所以会产生衰老感,与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感知状况以及生活环境相关。每个人都会逐渐地衰老,但个体的衰老表现差异很大,即使在同龄人之间,个体的健康状况差异也很大。除了个体的营养、生活习惯、生活环境以及医疗条件等因素之外,个体的婚姻、生育以及工作状况对健康也会产生影响,这也是本书研究生命历程事件与中老年健康关系的出发点。
(三)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健全
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65岁及以上的城镇老年人中有50.91%主要依靠离退休金和养老金生活,有35.19%的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占比7.87%(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2)。在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为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占比为58.97%,28.48%的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只有4.86%的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2)。
中国政府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保障水平低。2009年9月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这两项试点合并成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2392万人[2]。2017年12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为125元[3],这种养老保险不是保险制度,是基于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福利制度,保障水平较低。由于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家庭供养仍然是主要的养老方式,因此保持老年时期的身体健康,对个人和家庭都非常重要。
(四)中国的婚姻和生育状况
婚姻和生育往往受到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影响,伴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和行为也会发生改变。多年来,虽然制度变革对人们的婚育观念和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但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传统婚育观念中的一些习惯仍然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和生育行为。
从婚姻匹配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的婚姻匹配模式讲究“门当户对”,即男女双方会选择与自己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相当的人结婚。除了“门当户对”的传统,择偶时还讲究“男高女低”(徐安琪,1997、2000),男性一般会选择与比自己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低,收入低于自己的女性成婚,而女性也往往会要求男性配偶的受教育程度和收入高于自己。虽然随着社会变迁,人们对婚姻匹配更看重配偶的个人素质和个人的教育背景,但是“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仍然存在。
生育和婚姻不可分割。中国的婚姻缔结源于种族的延续,婚姻的根本目的是生育子嗣和延续血脉(费孝通,2012)。早婚早育、多育、重男轻女的“早、多、男”是中国传统婚育观念的基本特征。多子多福、多子多孙、子孙满堂可光宗耀祖等理念为人们所推崇(齐晓安,2006)。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人的婚育观念在逐渐改变。
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与反复再到限制生育的发展过程(王广州、胡耀岭,2012)。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政府先是鼓励生育,然后节制生育,并在70年代初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进入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开始缩紧,严格控制二孩生育。中国的总和生育率(TFR)在20世纪60年代及以前保持在6左右,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以来大幅度下降,1970年为5.8,1980年下降为2.3;80年代在2以上波动(梁中堂、谭克俭、景世民,2000;郭志刚,2010),90年代进一步降到更替水平以下(郭志刚,2010)。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妇女的生育子女数量。
在过去,中国女性生育较早,初育年龄较低。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为21.9岁,60年代为22岁左右(陈友华,1991),70年代为23.2岁(李国经,1988),22岁之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比例有所下降。20世纪80年代的早育比例比70年代有所回升,比如河北省22岁之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比例由13.7%上升至18.5%,而陕西省由23.3%上升至24.8%。1980年,江苏省15~19岁组女性生育过的比例为0.94%,而1986年该年龄组的生育比例达到4.78%(江苏省人口普查办公室,1988)。医学上认为,在女性身体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之时生育,对其身心健康是有伤害的,而且这种伤害会长期累积,影响中老年时期的健康。
在过去,晚育现象也比较普遍。20世纪六七十年代,女性生育子女数量多,生育期比较长,结束生育较晚,35岁之后仍然有很大比例的女性生育。1982年普查数据显示,45~49岁育龄妇女中有65%的人曾经生育至少5个孩子。1960~1972年,在所有出生的孩子中,农村中五胎及以上胎次孩子所占的比例高于城市(李国经,1988)。20世纪60年代,第五胎次的平均生育年龄为35.8岁;70年代,第五胎次的平均生育年龄为35.6岁(李国经,1988)。由此可见,女性多胎、高龄生育情况严重。1965年妇女平均终育年龄为38.86岁,生育期平均长度为17.23年;1975年妇女平均终育年龄为35.00岁,生育期平均长度为11.34年(郭东海,1994)。由此可见,女性生育期长,结束生育时年龄较大。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之后,1987年的平均终育年龄为30.44岁,生育期平均长度仅为7.90年(郭东海,1994);但多胎生育现象仍然存在,仅1989年三孩以上孩次的出生人口就高达462万人(孙怀阳、李希如,1992)。目前,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一些因生育政策限制而没有生育二孩但现在已经处于高龄的女性积极地备孕二胎,高龄生育对女性的健康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35岁之后仍然生育是否会对中老年期的健康有影响,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就丧偶状态而言,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高。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丧偶男性有1088.9万人,丧偶比例为23.58%;丧偶女性有2614.7万人,丧偶比例为51.71%。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丧偶男性有1221.3万人,丧偶比例为18.72%;丧偶女性有2902.2万人,丧偶比例为41.84%。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丧偶男性有1419万人,丧偶比例为16.30%;丧偶女性有3345万人,丧偶比例为36.95%(王广州、戈艳霞,2013)。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和老年人口的增多,丧偶老人的数量增多。
丧偶女性在婚姻市场上往往处于劣势,再婚时对配偶各方面的要求均有所降低(徐佳,2015)。曾毅和王德明(1995)根据1985年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一期深入的生育力调查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再婚率随着丧偶时间的延长而下降,妇女丧偶后0~4年再婚率为13.37%,丧偶5~9年再婚率为5.13%,丧偶10~15年再婚率为1.86%。而根据丧偶后再婚率的年龄分布来看,丧偶后妇女再婚率的峰值在20~24岁,再婚率为37.37%,之后再婚率不断下降,到45~49岁年龄组,再婚率仅有4.85%。可见,社会与家庭对中老年丧偶妇女的再婚支持程度低。
从总体再婚状态来看,国家统计局2005~2014年各年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丧偶人口所占比例在5%~6%,而再婚(包括离异和丧偶后再婚)人口所占的比例在2%左右[4]。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长期影响、根深蒂固的“男高女低”婚配观念深刻影响了人们的再婚选择。在再婚市场,可以匹配的适龄适婚人群数量有限,再婚选择范围受限。不过伴随社会经济的变革,婚姻观念有所转变,人们对同居行为越来越宽容,同时为减少子女对财产等问题的纠葛,很多丧偶或离异者选择与异性同居生活,尤其在中老年人口中出现“搭伙”同居现象,既可以获得婚姻生活的情感慰藉和扶持,也避免了家人因财产的分割而对再婚的阻挠。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生育观念及行为都在逐渐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