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语言状况、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理论概述
(一)语言状况
在某一语言群体存在的某一阶段,社会交际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功能关系构成了该语言群体所特有的语言状况。语言状况这一概念通常适用于诸如国家、地区、共和国等之类较大的语言群体空间。时间要素对这一概念尤为重要,就本质而言,语言状况是指社会交际体系在特定时期内语言发挥作用的状况。[4]
语言状况的变化是语言或民族语言群体所占据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发生变化的结果,同时还受到国家为了对语言及其存在形式进行功能再分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影响。简而言之,语言状况整体及其各要素在社会功能上的分配既取决于客观的社会经济进程,也取决于主观因素,即一国所实施的语言政策。除了上述因素外,居民选择语言的动机也可以对语言状况产生影响,因为人生中的重要指标往往成为决定语言选择的主要动机,如追求更好的教育、更好的就业前景、更好的生活等。由于语言与民族联系密切,因此,民族政策、民族人口数量、族际关系等都会对语言状况产生影响,而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会使语言群体出现此消彼长,从而改变语言状况。
描述语言状况是社会语言学的迫切任务之一,这一任务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语言政策选择和制定的基础与特点,还可以反观语言政策的实施成效,并对语言发展趋势给予预测。
(二)语言政策
1.概念界定
“语言政策”既是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内容,也是政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语言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我国语言学家陈章太指出:“语言政策是政府对语言文字的地位、发展和使用所作的行政规定。”[5]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就语言文字本身的地位、发展、规范和改革所制定的标准与法规;二是对语言文字使用的要求与规定。准确地说,语言政策是民族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定主体国家政权、社会团体、政党、阶层等对语言发展进程进行有目的、有意识影响的理论和实践,是对现有语言的功能、建立并完善新型语言交际工具进行的目标明确、科学有据的管理。俄罗斯语言学家施维釆尔(А.Д. Швейцер)认为,语言政策是“国家、阶级、政党或任何社会派别对语言功能及结构有意识加以影响的一系列措施,是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且符合其目的。语言政策既具有结构性,也具有解构性。结构型语言政策是指以扩大语言的功能、使用领域、社会交际作用、创建和发展标准语等为目的的语言政策”[6]。解构型语言政策则与此恰恰相反。哈萨克斯坦语言学家苏莱梅诺娃(Сулейменова Э.Д.)和斯玛古洛娃(Смагулова Ж.С.)则认为,语言政策“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和文化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与社会语言关系相关的活动范畴。语言政策也指发展社会语言关系的战略方针,该方针通常在宪法和国家专门法规中得到强化。与其他政策一样,语言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权利问题及权利的获得、构筑和应用”[7]。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语言政策是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家庭为了解决人类社会群体在语言文字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根据其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社会语言生活现状,对语言文字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干预与管理,旨在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所在阶级服务。从另一角度讲,语言政策既是语言接触和语言冲突的产物,也是解决语言矛盾的根本。当某种语言的生存和发展遭受其他语言的威胁或干扰时,或多种语言在社会群体中共存时,就需要语言政策的保护或调节。
2.语言政策的影响因素
从语言政策的含义可以看出,影响语言政策选择和制定的因素有多种。
(1)语言文化因素,包括各语言自身的发展水平、文化发达程度、语言使用范围及功能、文字完善程度、语言间相互影响的模式、语言群体的规模和分布等。
(2)政治因素,包括国家建设目标、政治精英的利益追求、政治决心和目的、政党派系对待语言的立场、法律文本(尤其是宪法)对语言地位及使用的规定等。
(3)民族因素,包括民族政策内容、民族人口数量和素质、民族的政治地位、民族的历史作用、民族关系等。
(4)经济因素,包括国家经济实力、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形势、实施语言政策所需的财力物力、语言群体的财富占有量、居民生活水平等。
(5)民众因素,包括民众对语言政策的渴望度和支持度、对语言实践的看法、语言意识形态的统一性、居民的语言能力等。
(6)其他因素,如其他国家语言政策的影响、外交关系的影响,等等。
3.语言政策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语言政策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1)按照目的划分,语言政策包括结构型语言政策和解构型语言政策。结构型语言政策是指以扩大语言功能、使用领域、社会交际作用、形成并发展标准语为目的的政策;解构型语言政策则恰恰与此相反,例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沙俄语言政策的目的是扼杀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雏形,排挤他们的语言并尽可能使之俄罗斯化。
(2)按照实施主体,可以分为中央语言政策和非中央语言政策。中央语言政策通常由国家实施,规定了一系列全体成员必须履行的措施(苏联实施的政策具有这一特点);非中央语言政策既指地方权力机构的政策,该政策在该区域外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也指独立党派和社会运动的政策,不受国家支持。
(3)按照语言状况,可以划分为单一语言国家的语言政策、多语言国家的语言政策和境外语言政策。在多语言国家,语言政策具有四大特点:多元化——通过在解决自身问题时给以一定自由的方式来保护少数群体的自我认同;综合化——以团结该社会的不同群体并帮助他们保持其优良特点为目的的整个过程;语言同化——少数民族群体必须放弃自己的传统、文化和语言以有利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群体;种族歧视——歧视少数群体并使其生活在恶劣的条件下。如果国家政策的目标是巩固多语言社会、稳定族际关系、使所有民族群体和语言群体的权利平等的话,多元化和综合化这两种语言政策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4.语言政策的功能
语言政策是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语言政策具有规定与规范、引导与协调以及服务功能。
首先,语言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遇到的语言问题,同时,因其制定者多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对国语或其他民族语言予以规定。其次,语言政策发挥作用并作用于其自身时,能够起到规范的作用。从这一角度讲,语言政策的首要功能在于规定与规范,其中,规定功能大多是通过宏观角度来实现,而规范功能则是通过人的规范使用来间接实现。
由于语言的特殊性,语言政策的实施过程往往需要引导与协调,语言政策也因此表现出引导和协调的功能。语言政策的引导功能既表现为对人们行为和观念的引导,也表现为对语言的发展方向以及不同语言或民族语言之间关系的引导。语言政策的协调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实现人与语言之间的协调;二是为了不同语言之间的协调;三是为了不同方言之间的协调。[8]
除了以上两个功能之外,作为公共政策之一的语言政策还具有服务功能。首先,语言政策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其次,语言政策服务于人类语言生活的建设。通过语言政策的实施,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进而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尤为重要。最后,语言政策服务于语言发展。语言政策的制定需要遵循语言的发展规律,同时它也会反作用于语言本身,使其得到健康发展。[9]
(三)“语言规划”的概念及理论
1.概念界定
“语言规划”这一术语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语言学家威因里希(Uriel Weinreich)于1957年首次提出的。之后,豪根(E. Haugen)于1959年在其关于挪威语言冲突的著作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术语。随着研究的增多,“语言规划”逐渐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术语在学界确定下来。
在社会语言学文献中,“语言规划”这一概念具有不同解释。豪根认为,语言规划是“为了指导不同质的言语社区中书面语或口头语的使用而制定的用于规范书写、语法和字典的所有积极活动”[10]。在美国社会语言学家费什曼(Fishman J.)看来,“语言规划通常是国家层面上用于解决语言问题的有组织活动”[11]。俄罗斯语言学家尼科利斯基(Никольский Л.Б.)给出的定义是,语言规划是社会(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针对性的调节自发性语言过程的所有举措的总和。[12]哈萨克斯坦学者苏莱梅诺娃指出,语言规划是“为了改变语言功能、调整语言结构、创造语言条件,特定主体在对语言客体的语言行为产生影响方面和(或)通过政治、教育、经济、社会和语言研究机构在境外普及某种语言方面而采取的有意识的、具体的措施”[13]。由于苏莱梅诺娃对语言规划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界定,明确指出了语言规划的主体、客体、维度、途径以及目的,本文采用哈萨克斯坦学者苏莱梅诺娃的观点,不再对语言规划的其他定义做比较分析。
2.语言规划的类型
国内外学者根据不同标准对语言规划进行了分类,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分类形式。徳裔加拿大语言学家海因茨·克洛斯(Heinz Kloss)依据语言规划的级别、方法、最终目标、特性、目标语言和功能等6个范畴将语言规划分为国家级语言规划与非国家级语言规划、创新语言规划与保守语言规划、保持取向的语言规划与过渡取向的语言规划、语言地位规划与语言本体规划、单目标语言规划与多目标语言规划、建设性语言规划与破坏性语言规划等12种类型。芬兰学者哈拉尔德·哈尔曼(Harald Haarmann)从语言规划的功能类别出发,将语言规划活动分为地位规划、本体规划和声望规划。以色列学者罗伯特·库珀(Robert Cooper)则认为,语言规划应该分为地位规划、本体规划与习得规划三种类型。[14]中国语言学家郭龙生结合诸学者的观点,又给出传播规划的类型,并指出“语言的传播规划指为扩大某种语言在国内或国际上的影响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活动”[15]。于是以语言规划的功能类别为基础便有了语言“地位规划”和“本体规划”的两分法,语言“地位规划”、“本体规划”和“习得规划”,或语言“地位规划”、“本体规划”及“习得规划和传播规划”,或语言“地位规划”、“本体规划”和“声望规划”的三分法。无论哪种划分类型,“地位规划”和“本体规划”都是语言规划研究的核心。因此,本文结合以上学者的划分标准,以“地位规划”“本体规划”为重点,结合“习得规划和传播规划”,来论述欧亚国家语言规划的过程。
(1)语言地位规划。
语言地位规划是指对语言地位的针对性调节,准确地说,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规定语言操持者必须使用某种语言从而改变其语言行为的过程。语言地位规划又可细化为政治地位规划和社会文化地位规划,前者是指通过语言立法的形式赋予语言某种政治功能,例如,将某种语言确立为国家语言、官方语言、族际交际语言、区域语言或国际语言等;后者则是指细化语言的功能并扩大其使用范围,如将某种语言确定为教学语言、政府公文语言、媒体语言或宗教语言等,并以相关法令的形式扩大该语言的使用范围。语言在社会中发挥的功能大概有十几种,涉及本文研究内容的语言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语——在统一国家(以及作为主权国家行政主体的共和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内行使整合功能的语言,它不仅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是国家的象征。
官方语言——在某国家范围内或国际组织内优先使用的语言。通常情况下,官方语言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法律诉讼等关键领域。
区域语言——使用于某个固定区域而非全国范围的语言。
族际交际语——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语言群体之间使用的一种或多种交际用语,其中不包括具有官方语言或区域语言地位的语言。
群体语言——统一文化群体或民族群体成员作为主要交际工具的语言,如部落语言或移民语言。
教学语言——地区或国家范围内用于教学领域的语言。
标准语——文学作品或学术研究中主要使用的语言。[16]
(2)语言本体规划。
语言本体规划是通过改变语言或文字的内部结构来改变语言操持者语言行为的过程。一般认为,语言本体规划大致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语言文字化、语言规范化和语言现代化。语言文字化是指为以前没有文字的语言创制文字或改革现有文字。在创制文字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如制定书写规则、确立字母或音节体系、分析影响语言载体接受某种字母的政治社会因素等。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为没有文字的语言选择某种文字,还是将现有文字更换为其他文字,其原因常常具有政治色彩。也就是说,保持现有文字是为了维持某种旧的认同,而更换新文字则是为了建立某种新的认同。语言规范化是指确立标准语的过程。豪根认为,标准语的确立通过以下四个步骤实现:选定某种地域方言或社会方言作为标准语的基础;编订标准语规范并将其录入相应的语法字典、正字法字典以及其他字典中;向全社会推广标准语规范;必要情况下改进标准语规范或引入新的规则。[17]标准语不仅是一个国家政府机构、教育等关键领域的重要语言,通常也是国家统一和民族认同一致的重要标志。因此,语言本体规划中的语言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语言现代化也称文明化,是指使某种交际用语变成一种更为发达的语言的过程。其中,科技术语的现代化是语言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业活动的国际化以及学术的进步,原有语言的词汇常常不足以应付现代化社会交际的需要,这就产生了及时更新术语的必要。自21世纪以来,侧重于专业领域术语更新的语言现代化成为语言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发展结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方面是术语发展太快;另一方面是缺乏既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又掌握丰富语言学知识的人才。语言现代化的另外一个内容是与电子计算机相关的各类语言的标准化问题,本文对此不做讨论。
(3)语言的习得规划和传播规划。
习得规划是以增加说某种语言的人数为目标来努力促进该语言学习的规划。语言规划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职能。语言习得规划远非语言教学规划,但语言教学规划则占据着语言习得规划的最大比重。[18]教育部门之所以被选为语言习得规划的主要场所,是因为一个标准语言的引入必须通过个人参与使用规范,而教育部门尤其是学校成了这些规范传递的天然媒介(在经典文学和印刷媒体的有力协助下)。此外,习得规划还涉及族群、文学、宗教、大众媒体和工作场所等领域。
库珀确定了语言习得规划的三大公开目标:外语/二语习得、重新习得、维护。库珀认为,实现这三大目标主要靠创造目标语言习得的动机和机会。创造习得动机,如将目标语言定为进入某一领域的敲门砖(预科考试、获得工作等);创造习得机会,如将目标语言引入课堂教学,提供目标语言自我指导材料,以简化版目标语言制作文学、报刊和广播电视节目作品,通过对学习者母语的塑造以促进其更好地熟悉目标语言。需要指出的是,对外语/二语习得规划目标的实现,在学校相对具有更大的成功可能性,前提是要将目标语言作为教学的媒介,而并非仅仅是一门教学课程。[19]
3.语言规划的途径及思想
语言规划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比较有效的方法有法律和法令手段、经济金融手段、行政调解手段,以及教育体系、高等水平测试、大众传媒和社会压力等手段。其中,制定和实施语言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语言法是一国范围内调节语言使用最主要的法律文件。
语言立法是语言规划最重要的实施途径之一,因此,国家层面上的语言规划常常受到语言思想的影响,如:语言多样化、语言同化和语言民族主义,语言纯洁化、语言国际化和语言本土化。[20]
语言多样化倡导多种语言在社会中并存,包括不同语言群体的共存以及不同语言群体在一种公平的基础上保持并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很多学者认为,文化多元和多语现象是多民族和多语言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实,人们应该把多种语言看成一种资源,语言规划者应该合理开发和利用这种资源,而不应该将其视为国家统一和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语言同化思想认为,人人都应该会说、会用本国或本社区的优势语言。为了保证该优势语言的优势地位,语言规划中经常采取的措施便是赋予该语言“国语”地位。在语言同化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体迫于统治集团的压力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传统习俗。因此,语言同化是指通过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性措施,强迫少数民族群体“去本民族化”,并剥夺其自主的权利。民族主义者通常赞同语言同化思想,因为这样可以保证语言社区的每个成员都能使用占有优势地位的语言,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和复兴其民族文化传统,也有利于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及利益的最大化。
语言纯洁化与语言同化的思想非常接近,产生的结果也大致相似。语言纯洁化可以被看成对一种语言形式理想化的情感或理想化的态度。这种理想化的语言通常指标准书面语言。纯洁化了的语言优势在于可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在教育、传媒等社会领域得到广泛推行。
语言国际化是若干前殖民地国家实行的语言规划思想,是指选择一种国外的通用语言作为本国的国家语言或官方语言。例如,印度将民族语言印地语和前殖民国家语言英语同时确立为自己国家的官方语言,喀麦隆则将法语和英语确立为官方语言。这些国家选择一种或几种国家语言作为本国的国语或官方语言,既符合该国际语言在本国比较普及的语言现实,又有利于推进本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及促进本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同其他国家进行交流。
语言本土化是指选择一种或多种本土语言作为主要交际工具或官方语言。非洲国家马达加斯加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马尔加什语,将马尔加什语确定为本国的官方语言就体现了语言本土化思想。[21]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和实施语言规划的过程中,通常都采取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语言思想,而不是某种单一的语言思想来指导本国语言规划。
4.语言规划的主体、客体及影响因素
语言规划的主体,即语言规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很多学者将语言规划界定为国家或国家机构行为,因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语言规划大多由政府参与制定且通过国家强制力推动实施。实际上,语言规划也兼有一定的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社会组织或个人要么直接参与、指导语言规划的制定,要么利用其社会地位影响或改变语言规划的内容。语言规划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和政府授权的单位或机构;(2)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3)个人,主要是有影响的社会名人,如著名的语言学家、教育家、社会学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等。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对世界各国语言的运用和发展也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
语言规划的客体,即语言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所针对的对象。一方面,语言规划的对象是指语言行为受到语言规划主体有意识影响的社会群体,即“现行语言政策或语言规划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规定的必须学习或使用某种语言/方言的特定人群”[22]。语言规划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国际层面上的规划对象,主要指居住在境外的侨民;二是国家层面上的规划对象,指居住在境内的本国公民;三是局部范围或群体范围内的规划对象,此时的规划对象既可以是民族群体,也可以是宗教群体或职业群体。另一方面,语言规划的对象也可以被理解为语言文字及其应用,确切地说,就是“国家通用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以及特殊语言等关于书写、语法、修辞和发音等方面的所有语言规范”[23]。
从语言规划主体和客体的多样性可以看出,影响语言规划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从语言文化因素来看,包括各种语言自身的发展水平、文化发达程度、语言使用的范围和发挥的功能、文字完善程度、语言间相互影响的模式、语言群体的规模和分布等;从政治因素来看,包括国家建设的目标、政治精英的利益追求、政治决心和目的、政党派系对待语言的立场、法律文本(尤其是宪法)对语言地位及使用的规定等;在民族因素方面包括民族政策的内容、民族人口的数量和素质、民族的政治地位、民族的历史作用、民族关系等;经济因素包括国家经济实力、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形势、实施语言规划所需的财力物力、语言群体的财富占有量、居民生活水平等;民众因素则包括民众对语言规划的渴望度和支持度、对语言实践的看法、语言意识形态的统一性、居民的语言能力等。另外,其他国家的语言政策、语言规划等因素有时也会对一国的语言规划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