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域环境司法诉讼禁令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
杨凯[1]
【摘要】环境诉讼禁令是环境司法中主要的预防机制,流域环境司法尤其需要环境诉讼禁令制度的建构。然而,我国各地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试点中针对环境诉讼禁令制度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发布的禁令文书样式均不统一。究其原因,一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没有具体审查标准,无法保证实施效果;二是行政诉讼中的暂时停止行政执行与先予执行制度无法在环境诉讼中发挥作用。为了促进环境禁令制度充分、完整地发挥预防效果,应建立民事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一体化环境诉讼禁令制度,并设置不同的具体审查标准和裁判文书样式,充分发挥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诉讼禁令制度的预防功能,使这一预防性司法制度真正发挥流域环境司法的公共法律服务效能与作用。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诉讼禁令;行为保全;公共法律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生态文明、坚持绿色发展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于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中正式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观确立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无论国家和党的政策要求,还是法律的基本原则,都传递了防治重于惩治、维护和修复重于经济补偿的绿色环境生态环境治理观。绿色环境司法制度则发挥着连接环境治理的政治目标和实体法环境治理原则的桥梁作用。全国各地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试点地区,开创了许多创新做法。另外,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基础上,将原有的“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升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从“制度”到“体制”的转变,体现了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生态文明建设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在这一系列创新制度中,环境诉讼禁令是一项最符合绿色发展观的公共法律服务与司法诉讼关联的制度创新,该制度在国外有广泛的实践先例,在国内也被多家试点法院予以采用,流域环境治理尤为需要这一制度构建。然而,由于从审查程序到文书样式都不统一,不利于这项主要的预防性诉讼措施走向制度化、体系化和裁量的标准化。本文拟从流域环境司法的现实需求视角探究环境诉讼禁令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和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