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4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卷首语

作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会刊,《中国环境法学评论》应当与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的工作,尤其是与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开展的与环境法学研究相关的工作保持同步,甚至争取保持“同频共振”。呈现在各位读者面前的第14卷的突出特点就是与研究会的研究工作同步前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反映中国法学会领导的相关学术思想和对环境法制建设研究、环境法学研究工作的部署。本卷特稿即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先生《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2018全国环境法学研讨会上的致辞》。致辞指出习总书记讲话中“值得我们深刻理解”的三个重要方面,即:(1)“首次提出‘生态文明体系’”;(2)“对‘美丽中国’目标”提出“新要求”;(3)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六大原则”。这一总结概括对我们正确理解习近平同志讲话精神,沿着习近平同志指示的方向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任会长的致辞要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环境法学研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推进新时代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注意解决好包括“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的关系”等在内的几个问题。这些指示都很有针对性,值得我们贯彻到环境法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去。

第二,收录年会优秀论文。本卷收录的多篇论文,如曹明德教授著《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命共同体的变革——生态文明自然观的法哲学思考》、史玉成教授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完善》等都是提交给2018年年会的优秀论文。

第三,全面反映研究会2018年年会的研究所得。本卷收录的由陈海嵩、李冰强、崔金星、于铭、刘旭五位年轻学者合力完成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全面、系统地反映了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开展的学术研究和取得的学术成果。那些没有出席年会的环境法学研究者也能通过该综述尽览年会的学术收获。

根据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碰头会商议的意见,以后《中国环境法学评论》还将收录研究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的学术成果综述。这样,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员,不管是否担任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是否参加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都能借助《中国环境法学评论》了解各专业委员会取得的学术成果。

曹明德教授向本卷奉献了重要论著《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命共同体的变革——生态文明自然观的法哲学思考》。文章系统梳理了人类自然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演进过程,并将这个过程链接在作者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农业社会阶段、工业社会阶段、生态社会阶段”。文章将自然观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文明自然观”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形成的主要观点、阐述主要观点的主要人物等都做了深入的挖掘。比如对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以动物权利或动物解放论(Animal Liberation/Right Theory)、生物中心论(Biocentrism)、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和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Anti-Anthropocentric)伦理学的主要观点,与以往或同期出现的其他流派观点的异同、相关观点的主要贡献等做了系统的梳理。

曹教授的这篇论文让我联想起十几年前带领我的博士生们做的一项工作——全面了解并系统梳理我国学界对“环境权”的研究(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当时做这项研究是为开展新的研究,即摸“巨人的肩膀”。曹教授不仅已经触摸到人类自然观发展演变的巨人之“肩”,而且已经从巨人肩头之上发出了呼喊。曹教授把经过“人类中心主义”阶段、“非人类中心主义”阶段和“生态文明自然观”阶段这三个阶段淬炼出的“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文明自然观”总结为“三大现代环境伦理学流派”。在获得了对人类自然观这样的宏观认识之后,曹教授认为,“生态文明自然观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伦理观”。这种自然观“既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也是对当代以生态中心主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革新”。更重要的是,生态文明自然观实现了“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超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判断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对生态文明认识的新高度”。这一博大精深的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儒、释、道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思想“一脉相承”。曹教授认为,按照生态文明自然观的观点,“影响当代生态问题”的有“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为关心“当代生态问题”的人们打开了两个彼此联系的开阔的研究领域。

环境损害防治法制建设的流域思考是本卷收录论文讨论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一个可以用“流域”做关键词的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相关论文包括:史玉成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完善》、杨凯著《论流域环境司法诉讼禁令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王建平著《生态安全义务立法缺失与流域生态合作保护机制创新》等。王建平教授的论文设计了一项宏大的流域合作的方案——以四川和上海为两端的“川沪带”合作。杨凯教授的论文以“流域环境司法”为适用场域,以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试点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制度背景,深入研究了作为环境司法的“预防机制”的环境诉讼禁令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实践中暴露的不足等提出建立“民事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一体化环境诉讼禁令制度”的建设方案。史玉成教授的论文主要讨论的是流域内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问题。

本刊以往就发表过流域生态补偿的论文。例如,《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5卷)(2009年卷,科学出版社,2010)就登载了时军、周富荣的文章《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第一案》。该文介绍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大汶河流域上下游协议生态补偿试点办法》(2008年4月制定)的出台背景、实施情况、示范意义等。与时军等的论文不同,史玉成教授的文章“基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全面检视“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样态”,考察了“不同补偿样态各自的运行机理、实践绩效与不足”。按史玉成教授所做的归纳,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样态”主要有“基于江河源头保护的政府项目补偿模式”“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奖罚责任制模式”“省际自主开展的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基于水资源短缺的水权交易模式”这四种模式。尽管这四种模式未必能全面反映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创造的全部经验(非常明显,时军等所讨论的“案例”就无法放进这四种模式之内),但史教授的总结为我们继续深入研究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类型框架。这个框架或经进一步优化的框架,可以对寻找最优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方案提供坚实的知识基础。史教授的论文就是在这个知识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律制度”的建议。

陈兴华等的论文以对《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公众参与条款的讨论为起点,在评价以往公众参与实践、总结国外公众参与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我国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和环境损害防治公众参与制度的方案。其所提出的包括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决策权在内的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包括“信息公开”“沟通会”“第三方监督”“‘公参’意见制度”在内的公众参与实现路径等,对核能开发利用环境损害防治制度建设是实用的“重新构建方案”,对完善作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或重要制度的公众参与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王浩、向贝贝的论文虽然主题是广泛意义上的“原子能监管”,但内容涉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论文提出的包括“组织法定”“政监分离”“合作监管”“风险预防”等在内的监管体制改革建议也有利于防治放射性污染。文章批评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由‘三定方案’推进”的“政策推动型改革”是我国改革中普遍存在的与改革要“于法有据”精神不相合的“常态”。文章提出的适用于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立法先行”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前进方向,也是对我国环境立法能力的重大考验。

本刊往卷也登载过以核能利用、核污染防治为主题的或其内容涉及核能利用、核污染防治的相关论文。例如,第12卷登载有台湾地区学者许耀明的论文《法国能源政策与法制——以核能安全为中心》[《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第171~187页]。再如,台湾学者廖钦福、王劲力所著《台湾能源法体系之建构尝试:从能源法进行比较与借鉴》内容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原子能进行管制与监督”的“原子能法”、欧盟新能源政策对“核能发电之未来性”的“考虑”等[《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97~144页]。这么多学者把注意力投向核能利用和核污染防治等涉原子能领域,折射出能源在人类总的资源需求中地位的提高。

本刊第1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经典选译”栏目收录了李冰强翻译的美国已故著名法学家约瑟夫·萨克斯所著《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本卷继续刊登译自萨克斯先生的优秀论文,一篇是《追寻环境质量:法院的角色》(郭世杰译,以下简称《法院的角色》),另一篇是《可适用于环境质量管理决策中的法律策略》(王慧、何颖莹译,以下简称《法律策略》)。这两篇论文的共同特点都是以案说法理。《法院的角色》讨论的主要案件是得克萨斯州东部传输公司诉野生生物保护公司案(Texas Eastern Transmission Company v.Wildlife Preserves),而《法律策略》由一个公用企业与私人土地(用于野生生物保护和自然研究)所有者之间的诉讼案引出。不过,萨克斯先生讨论的不是一般的法理,而是关于律师如何动员法院、说服法官受理、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技术,是关于怎样帮助追求环境保护目标或与环境保护相关目标的一方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技巧。

萨克斯先生的论文反映了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诉讼或其诉讼目标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诉讼(以下笼统称之为环保诉讼)常常遭遇的困境,即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难以从既有判例和司法传统中获得实现诉讼目的的支持。《法律策略》“没有法律禁止因管道铺设而发生的环境破坏行为”一语充分反映了这种情况。《法院的角色》将法院描述为“一个习惯性地认为‘我们的工作是解释和实施法律,不是生产社会政策’的法院”。这里的法律都是我们所理解的环境保护法律之外的法律。因为法院把他们的工作理解为“解释和实施”与环境保护无关的“法律”,所以环保诉讼就很难得到法院的青睐。萨克斯先生在这两篇论文中所运用的智慧主要就是启发律师们运用自己的“希望和意志力”还有“谨慎的创造性”,“引出一个更合适的司法反应”(《法院的角色》),包括慢慢地把法官“领进来”,让他们感觉在走“传统的路径”,并由此迫使他们不自觉地“将已有的规则用于特殊情形”(《法律策略》);设法营造出“除非法院介入解决冲突”,否则就会出现“两个公共机构”在相关的“争议”上“纠缠不休”之类的局面;让法院“在一个熟悉的法律框架下”“识别”环保诉讼所追求的那些“价值”(《法院的角色》)等。

萨克斯先生的最大理论贡献是把公共信托原理引入诉讼,创造环保诉讼中的公共信托理论。在这两篇论文中,尤其是在《法律策略》中,萨克斯先生充分运用了他的这一理论。在公用企业与私人土地所有者诉讼案中,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实际理由是“公用企业”“提议修建的管道将对它努力保护的自然栖息地造成过度的破坏,这块地是它在急速城市化的区域中排除万难保留下来的”,面对“没有法律禁止因管道铺设而发生的环境破坏行为”这一客观的法制现状,萨克斯先生没有直接讨论如何保护“自然栖息地”,而是设计出以下解决途径:把由私人土地所有者用其土地开展的“野生生物保护和自然研究”所代表的利益修饰为“公共利益”,然后再按照代理人制度为这种利益设计“代言人”。从下面这段话里可以看出他的方案的大致轮廓:“将诸如空气之类的资源界定为商品,这一商品基于信托原则为全民所有。如果公民是这一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它的代理人应当有权为公民及其后代保护空气上存在的价值。而且,政府作为执行公共利益信托的信托受托人,有义务预防那些影响信托受益人利益的空气使用行为。”按萨克斯先生设计的方案,在说服法院接受这一说法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动员法院“通过发布禁止向空气排放有毒物质的禁令”“控制人们对‘财产’的使用”。按萨克斯先生的理解,法院作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裁判完全可以“借助一个基于传统财产法方法的理论”。这个理论就是:“使用自己财产时不得损害别人财产”(《法律策略》)。

萨克斯先生的做法反映了这样一个道理,即保护环境需要创新法律制度。我们赞赏萨克斯先生所做的创新努力。但对萨克斯先生虚构的公共信托,我们应当及时识破其真相。

主编 徐祥民

2020年1月9日于青岛海滨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