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理论基础
(一)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理论
社会资本理论是“由布尔迪厄、科尔曼、帕特南以及林南创立和发展起来的”(白锐,2010)。布尔迪厄最早提出“社会资本”的概念,他指出,社会资本是由个人的社会关系和使其可以摄取的被群体拥有的社会资源组成。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包括客观社会网络和主观价值观念,通过合理运用社会资本,能够增进社会合作、提高效率。该观点成为政治社会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不同于布尔迪厄和帕特南的宏观分析视角,科尔曼和林南更多从微观视角思考社会资本。科尔曼认为,社会能够创造出有效的资源,而这可以为个体社会成员所支配。林南则进一步对概念进行了细分,他指出社会资本包括三个核心概念——资源、结构和位置,在充分考虑到社会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既可以被当作资源,也可以被当作显要的组织位置。
经过从宏观到微观的演化,西方学术界基本形成了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共识,即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之中并能够被占据一定位置的行为者所使用,以便实现行为者自身目标的社会资源。对于产生社会资源的社会网络,学界重点关注个人之间的联系及其影响个人社会行为的互动过程。行为者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通过个人行为“嵌入”社会网络之中,根据嵌入的程度,组成不同强度的关系节点。最早提出“关系强度”概念的是格兰诺维特,他将关系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强关系维护着群体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联结,而弱关系则建立起群体之间的联系纽带,起着信息传递的作用。林南在格兰诺维特关于强关系和弱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指出,大家都普遍认为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其获取社会资源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个人的社会网络关系的异质性越强,其通过弱关系获取社会资源的可能性同样越大,而占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个人则更容易通过工具性行动实现其目的。伯特将这种在社会网络关系中凸显的弱关系优势称为“结构洞”。一个结构洞是两个行为者之间的非冗余的联系,能够为占据中间位置的个人控制信息和谋取利益提供机会,从而比网络中其他位置上的个人有着更多获取利益的机会。
(二)腐败网络
2012年以来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表明,腐败已经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而是呈现复杂的网络化组织结构特征的集体行为。依托于社会网络,行贿者、受贿者和其他腐败行为人结成一个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并嵌入到社会结构之中,运用公共权力整合社会资源,为个人及其所属团体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从社会资本视角出发,腐败可以被视为以社会结构中的公共资源作为投入,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腐败网络则是占据关键位置和节点的行为者建立起的封闭式的网络体系,其实质就是腐败行为者利用公共权力、凭借攫取的社会资源实现其非法利益。因此,“作为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特殊网络体系,腐败网络既具有一般网络体系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机理”(唐利如,2011)。
腐败行为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而是嵌入社会之中;无论是行贿者、受贿者还是其他利益相关行为人,都是社会结构中的节点,他们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交易行为受到社会背景的制约和影响。腐败分子通过精心编织的腐败网络,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他们依靠其掌控的社会资本,形成利益相关的网络联系,对内具有很强的聚合力和良好的组织稳定性,对外具有典型的排他性。因此,腐败网络是通过潜在的权力与义务组织起来,整合并维护共有价值体系和利益的场所,其效率取决于它向腐败行为者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目标的能力。行为者凭借拥有的禀赋、资源和动机实施腐败交换,通过整合经济和社会因素,积聚政治权力,并在互助原则和共同利害关系中发展扩散。每个行为者都受到这个腐败网络“潜规则”的限定,通过遵守它们实现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