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对《决定》中基本范畴的研究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跟过去的决定不太一样,里面有一系列基本范畴,还有大量与之相关的其他范畴。其中,“制度”用了222次,“治理”用了83次,“体制”用了43次,“体系”用了116次,“机制”用了76次。界定清楚这里面的范畴,对准确领会全会的《决定》非常重要。比如,体制和制度是什么关系?到底是体制大还是制度大?这里面就很复杂。
为什么使用“体制”这个概念?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进程启动时都会遇到一个强大的阻力。什么阻力?即从来都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非常优越的。这当然是对的,但是讲优越性的时候会有形而上学的倾向,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有任何问题或任何缺陷。如果什么人说社会主义制度有毛病,还需要改革,那是不允许的。但客观现实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确实需要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怎么解决这个矛盾问题呢?东欧国家“发明”了一个词,叫“体制”。我们把它引进来,用以说明:我们的制度是优越的,但体制可能是不够完善的;制度是不能动的,但体制是可以变的;改了体制没关系,目的是完善制度。这样一解释,就为改革开放扫除了一个很大的思想阻力,思想也就解放了。
所以,从最初的本意来看,很显然,是制度大、体制小。制度是基础,体制只是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和表现方式。但在这个文件里,很多地方制度与体制的关系很复杂。有时候制度大、体制小,但有时候又制度小、体制大,怎么回事呢?这就需要进行辨析。笔者总结出了一个特点:制度和体制必须在同一个层面上比较。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最大的制度,在它下面有好多体制,如行政体制等,但行政体制里又包含了很多具体的制度,如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等。也就是制度下面有体制,体制下面又有制度,怎么回事?其实,要看它们是不是在一个层面上,如果在同一个层面上,应该还是制度大,体制小。但是在不同的层面上,谁大谁小就不一样了。所以,《决定》里面的很多基本范畴都要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