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esitz”(占有)、“Eigentum”(所有)与“Aneignung”(领有)
“Besitz”译为占有,由动词“besitzen”(占有)转化而来,表达的就是被占有之物,但是进行占有这个动作的主体却不是特定的。“Eigentum”在中文中译法很多,有“财产”“所有”“所有权”“所有制”等,本文统一译为“所有权”。“Eigentum”的词根是“eigen”。“eigen”这个词具有“独特的、独有的、自己的”的含义。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单个个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篇中辨析了占有和所有权的概念,在他看来所有权是占有的真理。萨维尼的重要著作之一就是《论占有》(Das Recht des Besitzes)。施泰因在自己1850年的著作中也专门给“Eigentum”下了定义。
马克思在写作的过程中则较为严格地区分了“Besitz”和“Eige-ntum”,而且使用了“Aneignung”(领有)这一概念。“Aneignung”是指将外在于自身的对象扬弃,使其成为自己的“为我之物”。“Aneignung”与“Vergegenständlichung”(对象化)和“Entgegenstä-ndlichung”(对象性剥离)有关。对象化是主体将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外化给对象的过程,对象性剥离则是人将异化给对象的东西再重新拿回来。领有就是对象性剥离的过程,强调将对象“领回”到自身这一含义。[45]
占有到所有权,反映了当时社会历史状况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状况的变迁。当时的欧洲,占有或所有权最重要的对象是土地。封建社会状态下的土地上附着着非常复杂的占有制度,属于习惯法的一部分。根据历史学家的研究,占有制度意味着贵族庄园主享有狩猎权,即在自己土地和农民土地上禁猎和狩猎的特权;垄断村舍的磨坊、面包铺以及葡萄压榨机,还就这些收取使用费,称为“专利费”;拥有庄园法庭的某些残余司法权力和一定的地方行政管理权力,并从中收取费用和罚金;庄园主对位于庄园村庄内的全部土地拥有征用权,使用庄园土地需要每年向庄园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在庄园内部购买、出售、租借、遗赠或继承土地时也都必须向庄园主缴纳一定的费用。与此同时,即使是贵族的土地也要服从某些“集体”权利。例如。村民可以在公共土地上砍柴或放养牲畜,或者在收获之后的他人的土地上放养牲畜,土地并不设篱笆和围栏。[46]
要改进土地耕作方法和饲养牲畜的方法,如施肥、引进新的农具、引入新的作物、采取更科学的轮作制,都必须以土地为个体所有为前提,即必须将上述复杂的旧的占有转变为简单的、绝对的、排他性的所有权。乡村传统的公共牧场制、公有土地和半集约的耕作方法,构成农业革命的障碍。英国的“圈地运动”和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亲身参与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议会辩论,实际上都意味着所有权替代占有的过程,议会对涉及土地占有的习惯法重新立法后,农民原来可以享有的在公地甚至是贵族土地上砍柴、放养牲畜等权利,也都全部丧失了。[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