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如何思考:法律人的逻辑艺术(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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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初查的逻辑艺术

初查,也称立案前的调查,从字面上也可以解释为最初的调查或是初步的调查。检察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开始的初查活动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和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初查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手段的非强制性,即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措施,不能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更不能对被查对象采取取保候审、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能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三是启动的慎重性,因为它往往影响巨大;四是目的的特殊性,不求面面俱到,主要是为了发现、获取主要证据,证明被查对象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五是侦查过程的复杂性,因为这类犯罪手段狡猾,行为隐蔽,涉及的关系网纵横交错。

多年的检察实践证明,初查程序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但也存在着难以把握尺度的特殊性质。急于求成,草率行事,可能造成立不了案的尴尬局面,甚至会打草惊蛇,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惩罚,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

因此,在这个阶段,检察人员的逻辑思维必须是全面的、辩证的、有预测性的,是不能出差错的。这就需要他们遵守逻辑的要求,具有高超的逻辑艺术手段。

裹着神秘面纱的土地——理清关系艺术

实例叙述

北国边陲的3月初,还是春寒料峭,冰天雪地。2008年3月初的一天,一群愤愤不平的群众冒着严寒,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举报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于某在企业改制中利用职权使大量国有资产不翼而飞的犯罪行为。

于某,男,56岁,硕士研究生,原任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是国有事业单位,于2000年3月开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2000年6月2日注册成立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任董事长。2001年4月国有股全部从企业退出,正式成立民营企业。

3月10日,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办案人员决定首先对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拥有的土地来源问题展开初查。

办案人员假称是欲购土地的客商,拨通了广告上出售该土地的联系电话,没想到,接电话的人却是于某的妻子!为什么公司土地的出售事宜不由公司人员负责,而是由公司董事长的妻子来负责呢?这一情况让办案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初查的主攻方向,突破口就是查清土地的来源。

侦查人员通过向群众了解发现,这块土地真是裹着神秘面纱的土地,因为连设计院的董事及大部分职工都不知道其单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还有一块土地的事情。那么,这块土地到底属于设计院还是属于于某个人呢?

侦查人员到国土资源局调取该块土地的档案,发现该土地购置时间是在企业改制之后,在企业改制之后购置土地并不能说明于某有犯罪行为。

接着,侦查人员又来到齐齐哈尔市工商局进一步调查取证,各种登记资料表明,现在的建筑设计研究院已经完全变为于某私有的设计院,而开发区的这块土地在2004年被评估作价200.08万元,并进行了增加公司注册资金的工商登记。也就是说,这块土地使用权属于改制后私有的设计院。

接连两个单位的走访调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随后,侦查人员来到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取开发区与设计院的往来账查看。这一次,终于查出了问题。经查发现,设计院是在2002年购置该片土地的,并于2002年5月、10月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8.5万元和36.75万元,而剩余的32.24万元土地出让金是用开发区陈某欠设计院的勘察、设计费来抹账的。侦查人员找到了开发区的前几任领导进行询问,据他们回忆,确定这笔32.24万元的陈某欠的勘察、设计费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事情。这就说明,这个债权应该属于改制前的国有设计院,而不是属于于某个人,更不属于改制后的私有设计院。

问题初露端倪,侦查人员很是兴奋,决定再从设计院的财务账进行突破,查看设计院的这笔应收开发区陈某欠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入账,以及改制时是否进行了评估。结果,侦查人员发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对这笔应收债权进行评估。

现在一切都明了了,于某就是利用改制过程的时间差,将本来属于原国有设计院的32.24万元债权隐瞒下来,在改制过程中未正常申报,使国有资产神不知鬼不觉地减少了。然后在改制为其个人私有的设计院后,再将这笔债权讨回,划到个人名下用于购买土地,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2008年3月18日,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于某立案,当日对其刑事拘留。这突如其来的传讯令于某猝不及防。

于某文化水平较高,多年身居高职,社会经验丰富,案发后顾虑较大,害怕问题败露丢掉干了大半辈子的事业,自己沦为阶下囚。了解到于某的心理,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反复做他的思想教育工作,阐明法律政策,并积极引导帮助其明辨利害,指出:彻底交代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即使判了刑,只要认罪伏法仍有前途。

就这样,于某渐渐平静下来,说出了在1993年他还是设计一室主任的时候曾为开发区设计过办公大楼,对方欠下设计费的事情。此后其担任院长后曾多次催款,但为了在以后自己的民营公司使用,企业改制时便故意隐瞒此债权不作评估。至此,裹在这块土地上的神秘面纱,揭开了一角。

然而,于某从政几十年,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对抗侦查的能力。他虽然已经初步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仍存有侥幸心理,办案人员能感到他的思想斗争比较激烈。

在与办案人员暗暗较量了十几天后,于某突然翻供,辩说侵吞的这部分国有债权是为了支付拖欠的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

对此,侦查人员早有准备,他们在之前的审讯过程中已经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程序,人民监督员到场通过监控设施监督了审讯的全过程,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他们牢牢把握了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失去尊重的人是最希望得到尊重的,于某曾经有过很多闪光的经历,侦查人员有意地提起这些成就,予以肯定和鼓励。能看得出来,于某的心理防线略有松动。

于某有一个29岁的女儿,在德国定居多年,父女感情很好,经常通电话报平安。于某被逮捕后就和女儿失去了联系,每当女儿拨不通父亲的电话,问母亲父亲的近况时,母亲总是搪塞说:“爸爸现在工作很忙,在外地出差。”

得知这一情况后,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安排一名和于某女儿年龄相仿的女侦查员对其进行审讯。

当年轻的女侦查员告诉他,不知道事情真相的女儿因很久没有父亲的消息而对他深深担心时,于某哭了。他动情地对侦查人员讲:“看到你,让我想起了我的女儿,你们都是一样的年龄,我觉得特别对不起我的孩子……”

侦查人员问他是否想和女儿通话时,他一边拒绝,一边禁不住在审讯室里失声痛哭……他平静下来后,对侦查人员说:“你们想问什么就问吧!我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把自己的问题交代清楚。”

后边的审讯顺利进行,于某彻底交代了自己如何瞒天过海,将这块土地划归己有及侵吞国有资产的罪行。

2008年6月19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铁锋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1年。于某不服,提出上诉。10月10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自此,齐齐哈尔市轰动一时的这起个人贪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逻辑透视

在查处这起国有资产流失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询问走访、查找疑点、机智讯问的方式,运用理清基本概念关系的逻辑方法,始终围绕一块土地的归属问题,找准突破点,将案件彻底查清。

概念间的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就是同异关系,即两个概念间有共同的部分还是没有共同的部分。前者被称为相容关系,它包括全同关系、包含关系和交叉关系;后者被称为全异关系。包含关系又分为甲包含乙的真包含关系和甲包含在乙中的真包含于关系。弄清概念间的基本关系,思维就会十分清晰,认识明确,查办案件的方向性变强,对顺利结案非常有利。

本案伊始,检察机关通过电话询问,得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块土地销售由董事长的妻子负责,由此产生疑问,并首先抓住了这块土地的归属问题而展开调查,寻找突破口。如果这块土地与后来的公司之间是真包含于关系,那就没有太大问题;如果这块土地与后来的公司是全异关系,而与原来的国有设计院是真包含于关系,那就证明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存在。虽然前两次的查询没有发现问题,但办案人员没有泄气,终于在第三次查询中发现了问题。

问题是由一笔欠款引出的,这样第二层的隶属关系又显现出来。于是,办案人员接着又要理清这笔欠款是改制前产生的还是改制后产生的。如果是改制前的欠款,那欠的就是国有设计院的款,同时说明土地也应属于国有设计院;如果是改制后的欠款那自然就没什么问题了。

经过向开发区前任几届领导的询问,证实这笔欠款是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当然属于欠原来国有设计院的;经对现有设计院公司账目的核查,这笔欠款没有入账,资产评估报告中也未对这笔应收债权进行评估,这又从反面证明这笔欠款不属于现有公司。

全部调查结果说明,于某将这笔欠款隐瞒下来,等其私有公司建立后再讨回,然后又用它购买了那块神不知鬼不觉的土地,企图白赚一笔大钱。

但群众的举报,关系的理清,让于某的美梦破灭了。“欠款”与“原来国有设计院资产”之间构成真包含关系,与“现在私有设计院资产”则是全异关系(尽管这笔欠款是以现在设计院的名义讨回的);由此可推,继用这笔款购置的“开发区这块土地”与“原来国有设计院资产”之间也即构成真包含关系,而与“现在私有设计院资产”仍然是全异关系。于某企图使这个全异关系变成真包含关系,那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侵吞,也就必将吞下自己酿成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