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逻辑艺术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的案件是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包括如下两类:
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这里应注意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及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而由公安机关管辖。
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这种犯罪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
侵权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侵权犯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这些犯罪,总体来说具有错综复杂、阻力很大、难以侦查的特征,因而更需要高超的逻辑智慧。
105条矿工生命的背后——概率推论艺术
实例叙述
2007年12月5日23时,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08万元。又是一场特大矿难,又是鲜活生命的瞬间消失!
爆炸事故发生后,立即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来到洪洞县,会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一同赶赴现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当日成立检察机关办案小组。
一起矿难发生,百名矿工死亡,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迅即作出反应,派员及时督办呢?为什么山西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会迅速赶赴现场,亲自办案呢?因为他们知道,除了一般的责任事故外,这起特大的煤矿爆炸事故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一起严重的渎职犯罪,某些官员为了一己私利,置矿工的生命于不顾,丧失了最起码的人性,对此必须严查严办。而这一结论的得出,正是基于他们对以往矿难资料的了解和掌握。
我们看看一起起血淋淋的矿难资料吧:
2007年山西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7·2”矿难事故,后查出宁武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和原副县长李德生滥用职权;
2007年山西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5·18”特大透水事故,后查出12名官员渎职;
2004年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11·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查出铜川矿务局局长沈浩渎职;
2004年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潘家窑煤矿发生“5·18”井下变电室变压器着火案,这次没有查出渎职犯罪;
……
2006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与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共9件,检察机关查出的渎职犯罪人员达35人。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13件矿难事故资料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有12件事故中都有渎职犯罪的身影。渎职犯罪在矿难事故中的高频率出现,不得不让检察官们绷紧矿难中查官员这根弦。
因此,当2007年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爆响之后,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三级检察院检察长迅速作出有渎职犯罪的侦查假设,马不停蹄,赶赴现场,引导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快速排查涉案者。而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披挂上阵了。
侦查工作全面铺开了。在105名矿工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背后,果真有着不可饶恕的金钱交易:
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石吉庆,先后两次收受瑞之源煤矿贿赂的4000元人民币,从此,他不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矿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人过问,并最终导致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12月15日,石吉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1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洪洞中队左木小队小队长邱红雄,不认真履行职责,收受矿方钱款,对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盗采行为和使用严格禁止的“三轮车”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罪;洪洞县安监局纠察队副队长付华伟、洪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纠察队左木南小队小队长张泽平,不认真履行职责,收受矿方钱款,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行为未按规定处理,对盗采行为未及时发现,均涉嫌玩忽职守罪。12月18日,3人被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截至2007年12月19日,已有11名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被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后来,这些因蝇头小利而迷住双眼,放任惨剧发生的大小官员们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也许,这惨痛的教训能唤醒他们的良知,但逝去的生命却是永远无法唤回的。
逻辑透视
概率推理是一种归纳推理,它通过对一类事件资料的统计,得出某个因素在事件发生时出现的概率,进而判定该因素在下次事件发生时出现的可能性。这种推理在科学探索中被广泛应用,而在侦查逻辑中它也起着重要的预测作用,能为案件的迅速侦破及快速结案提供指导和帮助。
本案中,检察官们正是运用了概率推理的逻辑方法,而在案发的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即投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很快查清了渎职犯罪事实,为案件定性、迅速结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种推理的进行过程不难掌握,我们只要查找或观察某类事件发生的资料或情况就行了。我们先确定某类事件中的一个因素,然后关注这个因素在所查找或观察的事件中出现的次数,将这个因素出现的次数除以观察事件的总数,就得到了它出现的概率或频率。比如,抛一枚硬币,落下后正面向上的概率是多少呢?假定我们抛了100次,正面向上出现了51次,即可得出正面向上的概率为51%的结论。
本案中,检察官们统计了13件矿难事故,发现有渎职犯罪的达12件,即渎职犯罪在矿难事故中出现的概率是12/13。
将概率推理的形式应用到侦查实践中,就形成了侦查逻辑的“概率推论艺术”,而这一艺术就不是简单得出结论的问题了,而是要根据概率推论某种情况会不会出现。一般来讲,当概率十分接近1时,我们就必须全力做好准备,关注某个因素的出现,为迅速结案铺平道路;而当概率为0.5左右时,则可进行一定的准备,随时应付某因素出现时的情况;而当概率大大低于0.5时,则要注意观察,而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以节约侦查成本。结合本案来看,概率十分接近1,因而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使案件及时得到处理,总算可以稍微告慰死者的灵魂,安抚受害者的家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