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法200问(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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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哪些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答: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是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交通防护义务的组织单位,为保护行人或者车辆的正常安全通行,而在道路上设置的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我国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如下:(1)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2)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