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法200问(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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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001.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同时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车主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以及办理临时牌照所需要的条件和手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机动车无牌照需要临时上路的条件和手续是有严格规定的。机动车车主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002.对于哪些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003.学校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吗?

答:为规范校车安全运行,减少校车事故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学校设立校车运送学生上、下学的,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根据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00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该悬挂哪些标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由此可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法定的标志,并且保持标志清晰、完整。不得故意污损、破坏、遮挡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号牌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自律,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安全的角度考虑,通过要求驾驶人员悬挂安全标志,间接地保护乘车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以保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责任认定时能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

005.可以将机动车的号牌借给别人使用吗?

答:每一个机动车都有一个固定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的设立如同公民的身份证一样,实行一车一号牌原则,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制作车辆号牌,也不得将车辆号牌借给他人使用。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交通部门的车辆管理机关也不得要求车辆驾驶人员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号牌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借用车辆没有号牌并且需要上路的,需要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临时号牌。

006.机动车报废时也需要办理登记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同时对于机动车报废后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履行以下法律手续:

(1)填写《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

完成以上手续后到机动车注销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注销通知单。

007.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吗?

答:由于任何车辆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定时间后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确定车辆的使用磨损情况和安全驾驶系数。法律要求机动车车主对于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防患于未然,以避免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

对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因此,由上述法条可知,机动车车主购买车辆后并非一劳永逸,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08.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运输部门指定的单位检测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由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管理,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运输部门都不得要求机动车主必须在其指定部门检验。

009.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遇有什么情形也要进行安检?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此可见,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遇有以上情形时也要进行安检。

010.购买机动车时,是否要缴纳第三者强制保险?

答:由于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存在危险系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无法估计,同时还可能存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车主逃匿、从而导致被撞的对方因为没有医药费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形。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在购买车辆时必须缴纳第三者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交强险”,以此保护车辆驾驶人和不确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上述法条可知,当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办理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事故后无法确定车辆的所有人时,应当首先由我国法定部门设立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在确定车辆所有人之后,预先支付救助基金的法定部门有权要求车辆所有人返还预先支付的款项。

011.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和凭证?

答: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车辆后,应当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和凭证呢?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同时该法第十条进一步作出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因此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只有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交通管理部门才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

012.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变更登记是指当车辆所有人具备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登记证书;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且还要求单证齐全,交通管理部门才予以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013.汽车的哪些改动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014.已经登记的机动车,车主的姓名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015.什么样的车即使卖了也过不了户?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由此可见,如果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使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具体到过户的时候,也不能通过。

016.依照判决得到的机动车,原车主不提供相关手续,新车主就不能办理登记了吗?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由此可见,依照判决得到的机动车,原车主不提供相关手续,新车主在办理登记时也不是没有办法的。新车主可以通过上述法律的规定,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由此可见,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转让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017.如何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

答:对于机动车抵押登记以及解除抵押登记的办理情形,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给出来明确具体的规定。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018.车辆在异地报废,无法开回原籍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019.遇有哪些情形,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等会被车管所公告作废?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020.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021.车辆被盗后,用担心被转移登记的问题吗?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由此可见,只要在车辆被盗后第一时间报案,公安部门就会做相关的登记备注,不必担心丢失的车辆被转移登记。

022.机动车驾驶牌号应当悬挂在机动车的什么位置?

答: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必须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机动车牌号,并且机动车牌号就如同个人身份证一样,一车一证。那么我国对机动车牌号的悬挂位置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由此可看出机动车悬挂驾驶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身指定位置,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等事件时易于识别,锁定关系人,及时正确处理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