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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作用和范围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1]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二十四个字分为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而法治是与自由、平等、公正并列的社会层面价值观的内容。究其原因,恐怕是因为我们过去习惯于宣讲和主张的法治社会概念,往往将法治列置于社会这个大概念中。事实上,从十八大报告的内容看,法治制度属于政治制度范畴,政治制度当然包含国家制度的概念,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序列中,法治又被赋予社会价值层面的含义。这其中隐含着一定的内在冲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22]此外,法治建设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规范公权力的运用,规范国家、社会的基本活动。从更高的位阶角度而言,是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运用为基石,同时也要兼顾规范个人的行为。如果仅仅将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与其功能和担当是不匹配的。